消息來源說,法輪功學員金瑛、王秀雲、張慶中和杜書會於2002年4月20日在南河店鎮向沿途相遇的群眾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南河店鎮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2003年1月21日,南召縣檢察院非法起訴42歲的金瑛和50歲的王秀雲。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35條中列明:「中國公民有言論、出 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據報導,中國各地法院近來對發放、製作真相資料及打橫幅的法輪功學員不斷判以重刑,起訴量刑依據的均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特定規定和政策。
南召縣檢察院在當日的公告中稱,金瑛、王秀雲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目前金瑛、王秀雲現被關押在南召縣看守所。
北京東城區法院2001年8月17日判兩年前在天安門廣場展開一百米「法輪大法好」橫幅的25名法輪功學員高達10年的徒刑。東城區司法局一官員對此稱:「政府已定了政策,法院得執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去年9月5日以做法輪功真相材料為由,秘密重判4名法輪功女學員7至10年徒刑。該法院一官員接受採訪時強調,此判刑是根據人大的秘密規定。
美國公民查爾斯-李(李祥春)今年1月22日在從舊金山飛抵廣州機場後,因法輪功學員的身份被中國公安拘捕。據悉,中國方面已隨意安加罪名,並欲對李判7至15年的重刑。
美國法輪功發言人張而平去年就長春插播電視的法輪功學員被當局非法審判一事時曾指出,「這是江澤民搞一言堂和高壓政策造成的,他封鎖了國內法輪功學員的一切表達或上訪渠道,打死了都不讓說話。法輪功學員迫不得已,插播廣播電視只是在維護國家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