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二戰時的東方戰場,日本軍隊殺害的中國人比德國殺的猶太人還要多,可日本軍隊的所為並不算上面所說的「種族滅絕罪」,因為它並不是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殺掉所有中國人,所以一般只被稱作「大屠殺」。
台灣的法律中有「殘害人群罪」一說,內涵也是從Genocide 來的。但我認為,從字面意思來看,這個翻譯並不確切,因為沒有準確抓住Genocide的最重要特點。舉例說,當時希特勒屠殺猶太人,並非僅僅「殘害」的程度,而是無論針對個體猶太人,還是針對一個個猶太人群體,都是根據「滅絕」這個目的而採取迫害行動的,不是僅僅「殘害」一下而已。
當然,在新聞報導中,如果報導的主體是台灣的人和事,需要在表達方式上,注意根據當地的情況準確用詞,這不僅是為了報導準確性的要求,也是為了照顧到有台灣背景的讀者們的閱讀效果,是語言文字儘量體諒常人讀者的體現。另一方面,從大法弟子講清真象的角度出發,除了講究表面文字的準確之外,還要注意不能為常人思維所侷限,不能把常人以往認識問題的程度,當成我們講真象的標準,否則可能就無法在為常人讀者提供新信息、新的認識層面和新思路的過程中把真象真正講清、講透徹、講到實處,無法起到應有的深層效果。
當前,江澤民及其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的主要幫兇一再被告上法庭。多起海外起訴中所用主要控罪為Genocide。我認為當這個詞用在涉及法輪功的案例中時,無論翻譯成過去沿用的「種族滅絕罪」還是台灣的「殘害人群罪」都是不確切的,不足以說明問題。
首先,鎮壓伊始,江澤民公然喊出的是「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其中「消滅」二字正點出這場迫害的宗旨所在。那麼在這個大前提下,如果有個體人類要繼續學煉法輪功、為法輪功說好話或者鳴不平,自然也在「消滅」之列。後來江氏及其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全國性犯罪機構「610辦公室」,向全國各地發出的秘密指令是,便明確提出對法輪功學員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而大陸各地行政企事業單位各行各業也都系統地被要求配合這種以「消滅法輪功」為目的的操作。由此可見,四年來,無論是軟性說服、強制洗腦,威逼利誘,還是酷刑摧殘,江澤民一夥的目的都是要「滅絕」法輪功,所以這樣的罪行不是「殘害」二字所能涵蓋得了的。
其次,江澤民一夥針對的法輪功學員,並非像猶太人那樣屬於某一個特定的種族,而是即便在中國大陸,也是多種族的,只是漢人居多而已;而且江氏並非要滅絕所有漢人,而是特定地要滅絕所有信仰法輪功的人們,因為後者被認為妨礙了江氏達到「滅絕法輪功」的目的。
以上個人理解謹作為與做英中翻譯和新聞撰稿的同修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