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7月20日江澤民利用個人職權操縱國家各種宣傳機器對法輪大法進行污衊鎮壓。第二天我和幾個功友去省委省政府反映有關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抓回縣公安局。主管迫害法輪功的朱XX惡狠狠的逼供到深夜12點。
2000年元月10號,又把我非法抓到拘留所,23天後是12月27日我要求放人,得到的是:上面有文件,法輪功要長期關押。就在12月27 日晚上10點多把我從拘留所劫持到看守所。扣壓我的退休金及全部生活待遇,造成家庭生活緊張、孩子無人教育以至於失學。給家庭造成生活負擔,給孩子造成心靈上的創傷。
我在看守所過著非人的生活。每頓飯一個饃一勺稀飯,夏季飯裏的蒼蠅沒法形容,可以說是蒼蠅湯。麵條其實是麵片疙瘩,裏面有菜埂、菜根、蒼蠅、繩頭、爐渣、長尾蛆,根本沒有衛生可言。吃、住、拉都在一個屋,還要趕十七八小時的苦工,完不成任務就挨罵、戴械具、趟鐐進行殘酷折磨。
有一次公安局政保人員趙XX、王XX去問我。問:「還煉法輪功不煉?」答:「煉。」問:「你煉法輪功的敢和江XX作對?」答:「我誰也不作對,我只是煉功有個好身體做個好人。我沒有錯更沒有罪,你們不把我放回家,到底想玩甚麼把戲?」趙XX說:「你去找江XX說理去,我們不當家。」江XX目無國家法律,把個人的職權凌駕於法律之上。法輪功學員沒有錯更沒有罪,就憑一個刑拘證任意關押,這是國家的法律嗎?
在關押期間我的一個10多歲的女兒多次找局領導苦苦哀求說:「我爸有病,我和哥哥還小,不會做飯,請把我媽放出來吧。」副局長王XX說:「我不是不放,是上邊有政策。」還是沒有放人。最後托親戚送禮,勒索1000元,在2000年8月15號我才回家。
2003年元月23日(農曆12月29日),我正準備給孩子們一起過年。由朱XX派的兩個警察把我叫到公安局。公安局政保大隊教導員譚XX把我又送進監獄裏。在關押期間我仍然堅持學法煉功。有一次監管大隊的主要領導周XX值班,我正在煉功,管教巡崗看見後報告了周,周立即把我從監號提出來,給我戴鐐,我邊走邊說:「我煉法輪功沒有罪,我煉法輪功沒有罪……」到監號把腳脖子都磨出了血。後來因為省裏來檢查才把鐐給我取了,我整整戴了6天鐐。每次煉功被看見了,它們就給我強行戴鐐。我的腳脖子被磨得紅腫,鑽心的痛才把鐐卸掉。
在2003年7月11號前,我出現了病狀,去醫院檢查高血壓240、出血,成塊成塊的血往下流,我已奄奄一息。惡警為推卸責任,才把我送回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