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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蘇省句容勞教所被酷刑折磨和野蠻灌食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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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6月11日】我今年39歲,因身體不好,修煉了法輪功後,身體健康了,人也輕鬆了,處處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為了講真話,不寫保證書,被公安部門無理刑事拘留數次後勞教一年。在這段時間內,遭到了不公對待。下面我想如實地談談我的情況。

2000年4月到8月份,我被劫持到看守所,被強行帶銬30天左右,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00年4月份被寄押到泰興看守所,被連續帶銬整整10天,中途未取下。第二次是2000年7月份關在興化看守所,被強行手、腳同時帶銬固定在炕板上。手被反銬著,只能坐著不能躺,共90小時左右。第三次2000年7月至8月份被寄押在寶應看守所,連續15天手被銬在炕板上。中途取下過半天(為的是勞動)。炎熱的夏天,一個月內有18天沒有洗澡。由於大小便不方便,及飲食不好,一個月裏就消瘦了20斤左右。

我被非法強行勞教了。2000年12月29日被綁架到江蘇省句容勞教所,這裏是一片黑暗,打罵是家常便飯。根本談不上講道德,教育人,更沒有對錯之分,一切都是強制的。來到這裏,如有怠慢或稍有不聽從,既被體罰還要被打。警察的口頭規定、無理要求成了法律。想打就打,想罵就罵。我在這4個多月內就被體罰了30天左右。電棍打過三次。被協管勞教打過數次。在2001年春節前被人叫到一間房間,暴徒們拿來七、八根電棍,關上門,廠部、所部、大隊部等有關領導,將我一人圍成一圈,同時用兩根電棍電我的手,手都電出了血,強行地叫我承認是勞教人員並帶上胸牌。第二次是2001年4月19日中午左右,說是管教找我談話,誰知道到辦公室不是談話,而是被打。5個警察(李雲、張英、徐敏、張穎、周英)想把我按在地上,我不從。然後暴徒們就拿出準備好的電棍電我的太陽穴、嘴、臉、頸脖、手、腳等……還用電棍敲打頭。打的時候髒話連篇,不能入耳。還抓了我一把頭髮,揚著手,對著我吹飛了,然後哈哈大笑,好像在發洩甚麼。我由於和功友講話被打,又由於不講話被體罰被打。暴徒不給我水喝,也不給上廁所。

我被體罰了2天2夜後,第二天下午,管教對我說:「你轉化吧,不然還會挨打。」我不願說假話,當天晚飯前,兩個協管把我拖到三樓禁閉室,就拳打腳踢,還扒下我的褲子,做出了下流的動作。晚上9點多鐘,我被叫到辦公室後,4個管教(趙玉蘭、王亞、鄭其慧、張英)用手銬反銬了我的手,將準備好的電棍同時對我的頸部、手、腳等處滾或電,然後又把水倒在我的腳上,脫掉我的鞋,帶水電,之後又解下我的褲子,只剩下內褲,發瘋似地抓住我的頭髮,用剪刀亂剪一通,又把我壓倒在地,一人抓住我的頭髮,兩人用皮鞋踩著我的腿,同時用三根電棍打。一根放在腹部滾,另二根同時電腳心、腳趾。不給坐,也不給躺。身子傾斜著,後來把我打吐了,才罷休。我的頸部、肚皮都被電傷。腿、腳也腫了,鞋都穿不起來,最後他們叫人把我背到三樓禁閉室。第二天,我吃甚麼吐甚麼。

3天後我被強行灌食,未進米水27天。開始灌食是一天二次,後來一天三次,如前一天少灌一次,第二天還要補足次數。皮管有時插到氣管裏,氣管被插腫了,皮管常從嘴裏出來;有時來回連插2-3次;有時還出好多血。在這段時間內,我被連續體罰十多天,打罵成了家常便飯。凡是進這個門的,都可以打我,我成了她們的靶子,身上無處不被打,渾身都是青一塊紫一塊。眼打腫了,臉打成青紫色,鼻子、嘴都被打出血來。暴徒有時抓住我頭髮就向牆上、鐵架上撞。每天灌食,惡警叫多放點藥,想掩蓋著甚麼。在打時,有個協管常提醒:「打身上,不要再打臉了。」她們鞋踢壞了,手打疼了,後來拿來鐵器,有一尺多長,在我身上打。還用腳踩我的腳趾頭,我多次跟她們講:「我跟你們無怨無仇,你們這樣做是違法行為。」她們不聽,反而變本加厲。她們說:「你轉化了,我們就不打你了。」有一天惡警李雲叫來4個協管(史風娟、曾芳、葛紅梅、周雲山)將寫好的「決裂書」,強行抓我的手簽字、按手印。她們還到處寫下流、骯髒的話,臉上、衣服上、鞋上、被子上、牆上等處都是。有一次,在灌食處,有個惡警當著許多人的面,叫協管多寫幾張紙條,分別放在我身上不同處,連內褲都放。我阻止,暴徒就用筆尖扎我的手,用針扎我的後背、脖子。我也向李雲反映過:「在勞教所裏,針是屬於違禁品,她們用針扎我。」可她沒好氣地說:「怪誰,怪你自己。」我的腰也被她們踢傷了,站起來都非常困難。她們用了各種手段折磨我,凡身上長毛的地方都拔,頭上還拔成一道寬行。還用腳、手、飯勺傷害下身,用指甲掐乳頭。她們喪盡天良,做假材料、假證據。我被非法加期了5個月。

江澤民集團騙人只能騙一時。以上事實說明了誰對誰錯;誰好誰壞。現在我時常腰痛、頸痛、心口痛。事實也證明這一點:是誰讓我身體好,又是誰傷害了我的身體。難道我講真話錯了嗎?勞教所管教的所為是不是流氓行為呢?

以上是我遭迫害的情況,在此警告犯罪管教們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要知道「善惡有報」是天理。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6/21/2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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