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大法弟子寫給家鄉父老鄉親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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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3月28日】

親愛的父老鄉親:

我家鄉的人,我生活的這片土地上的人們:我希望得到你們的理解和支持。

我是法輪大法修煉者。在2001年1月22日被中山派出所以莫須有的罪名,實行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將我非法羈押在佳市看守所,當2月9日到期後,前進分局幹警強迫我在刑事拘留單上簽字、按手印,並在2~4月期間,數次提審、提外審,在以省公安廳邱志博、佳市公安局內保科陳永德、陳萬友為首的九名幹警連續三天三夜輪番審訊、不讓睡覺,致使我神志不清時,按他們所授意的做了記錄,並送交檢察院。在2001年7月13日,前進區人民法院開庭。10月22日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2001)前刑字第73號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他們這樣做完全是非法的。於是我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佳刑一終字第59號維持原判的裁定。現已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要求撤銷一審、二審法院裁決,宣布無罪釋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取締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認定法輪功是X教,在中國目前所有的法律條文中找不到法輪功和X教的認定或者直接聯繫。在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修煉法輪大法屬《憲法》中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範疇。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命令,通知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功,7月22日,共青團中央禁止共青團員修煉法輪功,7月23日,人事部發出通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上述規定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36條「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規定,所以上述國家行政、黨、團規定是違反憲法是無效的。

這裏值得一提的是,某領導人的講話、某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某個黨派、社會團體的文件不是公民應遵守的法律條文,我之所以被捲入審判程序,是中國法制運作不正常,少數當權者以權代法造成的,我是一個受迫害者。

法輪功不是一般的氣功,他是宇宙的根本大法,而且修煉的人是知道了人生真諦覺悟了的修煉者。不反對任何人,不想要誰手中的權利。電視中所播放的「殺人」、「自焚」那不是修煉者所為,因為在我們師父的《轉法輪》中明確提到「煉功人不能殺生」。其實稍微對大法有些了解的人很容易看出各種媒體的宣傳完全是栽贓、陷害,給打壓大法找藉口。

兩年多來,國家利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抓捕大法弟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大法弟子冒著被抓、被打、被關押的危險,依然善意地向各級政府、各級領導申訴,和平請願,眾多的大法學員被開除、扣發工資、高額罰款,致使很多大法弟子生活陷入貧困之中,就是這樣,依然拿出平時省吃儉用的血汗錢,用於製作傳單、宣傳品發給世人,揭露我們被迫害的真相,喚醒世人的良知。

然而,這宇宙的大法、大法弟子是不能這樣被隨意迫害的,對大法心存大法弟子的講真相是要告訴人們大法的真實面目,相信了誣陷宣傳認為大法不好的人,在這場魔難過後是要被淘汰的,認為大法好,有正念的人會留下來。大法弟子講真相、發傳單是挽救世人免於被淘汰,大法弟子講真相是普度眾生、佛恩浩蕩的福音,這是人類應該珍惜萬分的希望。

我在佳木斯看守所被關押14個月了,即將要被投送哈爾濱女子監獄。我是修煉的人,按真、善、忍宇宙最高法理歸正思想與行為,讓我轉化到哪裏去呢?「煉」就判刑,「不煉」就放人,這太明顯的迫害正常嗎?

我的家鄉人,有正義的人,有善念良知的人,能明辨是非善惡的家鄉人,為「真善忍」大法說一句公道話,記住「法輪大法好」!現在無論你從道義還是其它方面給大法弟子以支持和聲援,都會為你自己的生命開創一個美好光明的未來。珍惜這個萬載難遇的機緣啊!

此致
大法弟子寫於獄中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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