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區人民檢察院:你們好!
我叫XXX,女,71歲,研究員,離休幹部。
我曾患有多種疾病,自1995年初修煉法輪大法後,至今近5年半沒吃一粒藥,走路一身輕。思想境界也有提高,從人生困惑中得到解脫,注重道德。我是大法的受益者。
去年10月25日晚,從電視中聽到江澤民主席說法輪功是邪教時,心裏十分難過。27日晚,又聽到廣播人民日報的有關批判文章,我覺得我應該站出來了,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由於沒有別的門路,只好上訪。
10月28日清晨,我一人乘車去府右街的兩辦信訪接待站。到前門換車時,想順便看看天安門廣場的情況。走到人民英雄紀念碑附近時就被一民警攔住,問我是不是練法輪功的,我說是的,他就說你別走了。隨後又攔住4人。不一會警車開過來,把我們押上了車。起先,把我們拉到天安門派出所,又拉到豐台,集中關在豐台區的棒球場,傍晚才把我們一批人押到豐台派出所和看守所。經過兩次審訊、筆錄後,把我關進18號監室。一間小監室關了30人,我進去後只能挨著人站著。一位同修從「炕」沿邊站起來讓我坐下,(12名刑事嫌疑犯全都睡下了),我們就這樣坐一會又站一會地熬過了一夜。我26個小時沒吃沒喝。
預審時,問我犯法沒犯法,我說我沒有犯法,回答一句是修煉法輪功的犯甚麼法?後一次提審時,我說昨晚給我的處罰裁決書上寫著拘留是因我「擾亂社會秩序」,這不符合事實。結果給改寫為「非法修煉法輪功」。11月3日晚上「提前」放我回家,單位來車接我。到家後,一位所領導當即和我談話,要求我承諾不再外出上訪。我說我不承諾,因上訪目的沒達到。所裏就派人看著我(為我早日回家所領導作了不少努力,他們也承受著很大的壓力)。
11月7日凌晨5點多,我帶了點衣物迅速離家再次上訪。我先到府右街北口找信訪接待站,直到上午9點才在陶然亭附近找到。走進接待站後,不料他們說,練法輪功的到那邊去。我說我是找你們的,不是找公安局的。這時一名警察大聲把我叫過去。登記、問話後,把我關在房裏。約11點,派出所和我單位來人把我帶回東高地派出所,進行了審問和筆錄。到晚上7點左右,又把我送進了看守所。
我在看守所登記處買了床棉被和褥子,作長期準備。誰知第二天進行了審問和「滾大板」後,到晚上又突然把我放了。釋放前,一名幹警把我領到辦公室,拿出一張悔過書要我簽字。因我的眼鏡被收走了,請他念一下。當他念到「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時,我就說你不用往下念了,把我送回監室吧,我不簽字。他聽了,就當著來接我的我所兩位處長的面,氣急敗壞地把我臭罵了一頓,最後還是把我送出來了。
我回家後,單位對我進行了批判和處罰,每月扣去部份離休費(扣700餘元)。
上月底,一位所領導通知我,說:「考慮到你們這幾個月沒有違法行為,經所領導討論,決定從下月起恢復你的離休費。」他的話促使我進一步明白了:光口頭解釋、忍受還不夠,還是應該進行法律申訴,讓大家都分清是非。
事實上,第一,定「法輪功是邪教」沒有甚麼法律依據,更不符合事實;第二,我走出上訪,善意地向信訪接待站反映事實情況的行為完全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而公安部門才真是執法犯法。主要情節為:
1.公安部門因我以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上訪(甚至只在天安門廣場走一走)就抓我、拘留我,而且沒有人民檢察院和法院的相應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三十七和四十一條的規定;
2.在拘留期間,把我和吸毒者、妓女、小偷等人關在一起,還要取指紋,拍照犯人式的頭象,個別警察還肆意辱罵我----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八條;
3.拘留我時沒有出示拘留證,放回時沒有發給釋放證明----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條。
至於我們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中明確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可是我所的領導認定,只要是被公安機關拘留了的就是違反了法律,就應該受到處罰。這也是公安機關非法拘留我們所帶來的後果。
《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依法治國,而且「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現在我向檢察院呈送這份申訴書,請求你們在法律上給予我幫助。請你們調查、核實我的有關情況,對我的上訴問題做出明確判斷。我希望檢察院:
1.確認我的上訪行為是合法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2.確認公安部門兩次拘留我都是非法的,並督促公安部門承認這個事實,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3.與我們單位取得聯繫,促使我所領導明辨是非,改變態度和處理方法,恢復我們的名譽。
如果你們需要向我了解情況,我將盡力提供有關信息。請檢察院受理我的申訴,及時給以解決,給出回音。
此致
敬禮
申訴人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