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宇宙大法是自上而下貫穿一切和圓融不破的,如果我們維護大法的所作所為是真正按照大法要求和在法上的話,那麼這些行為用常人社會的正常法律來衡量也一定是無罪的。
雖然法律是人制訂的,並且今天人類社會法律的許多具體規定早已偏離以至完全背離了宇宙大法(如允許同性戀),而目前中國政府制訂的一些法規則是完全企圖破壞大法,但常人社會的法律和一些法律理論仍有一些內容實質上是宇宙大法從上貫穿下來、到人類社會的體現,因此,是大法在最低一層的表現。例如:
1、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認為這是師父講的這個宇宙中存在著你要甚麼、求甚麼你自己定這樣一個理在常人社會法律中的一種體現。
2、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申訴、檢舉、控告的權利。我認為,這是師父在《挖根》經文中告訴我們的包括「集體向誰反映事實情況」等大法給最低層次的人類開創的無數生存方式的體現。
3、中國《刑法》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公民不得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而西方法律中公民對警察的任何詢問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師父曾講過:「......我不願意說的話,我可以不說,但是我說出來的就得是真話。」我認為,這些規定也是大法從上貫穿下來的體現。
4、中國《憲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中都有對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規定。我認為,這些都是宇宙大法「真、善、忍」特性在最低層次賦予人的權利和對人的最低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公民基本權利)。
5、在常人社會各國法律體系中普遍存在著這樣一條原則規定(中國也不例外):下級權力機關制訂的規定不得同上級機關制訂的規定相矛盾、抵觸和不一致,一切規定、法律又都不得和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違背,否則在法律上應屬無效,公民沒有義務遵守這樣的法律或規定。例如,一個國家不能在《憲法》中堂而皇之規定該國公民有信仰自由和申訴權利,卻又聽任其政府職能部門發布通告對公民行使其信仰自由和申訴上訪權利的行為進行種種限制、打擊和取締。其實,對於這樣的通告因其違反該國《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公民當然有權不予遵守,並可向其上級機關進行申訴、檢舉和控告。
我認為,《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之所以具有最高地位,是因為《憲法》的某些內容體現了宇宙大法並受制於宇宙根本大法的緣故。那麼,這種法律體系內部的下級法律受制於上級法律、並最後受制於《憲法》,並最終受制於天法的特點,不正是宇宙大法自最高層次而下制約一切的高度精密、有序性在最低層次的一種表現嗎?
6、在常人社會法律理論中關於犯罪存在這樣一種理論:犯罪必須同時具備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當懲罰性這樣三個條件,才能構成犯罪。例如:有的行為雖然從形式上看違反了某項法律規定,但其實質上對社會不僅沒有危害性,反而十分有益,就根本不構成犯罪。這一犯罪構成理論現已體現在各國包括中國《刑法》關於犯罪定義的規定之中,並應當為司法審判機關所遵循。我認為,這一理論及有關法律規定,體現了宇宙大法對人濫用法律和權力的一種制約。因為人可能制訂法律或利用法律幹壞事,而無辜受害的公民則可不遵守甚至違反這樣的法律來正當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後者的行為雖然形式上違反法律的某項要求,但因沒有社會危害性而應當是無罪的。
二、我們完全可以運用法律,更加理直氣壯地在不同的環境中更好地弘揚和維護大法。
1、警察問:你們煉功就好好煉功,4.25時上中南海不是違法嗎?
事實上,去年425學員到中南海附近的國務院信訪辦集體上訪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可參考當時的兩辦通知。)上中南海是事出有因、形勢所迫,老百姓誰沒事上那兒去啊?我們去中南海是出於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去反映天津警察毆打和非法抓捕四十五名法輪功學員的嚴重違法事件,並希望給法輪功一個合法、寬鬆的修煉環境,是行使《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賦予公民的申訴、上訪權利的集體上訪行為,沒有違法啊?而且上訪秩序井然,沒有影響社會秩序,連環境衛生都沒有破壞,完全沒有危害社會,又有何不可呢?
2、警察說:國家都給你們定了性,公安部7月22日通告不都已經禁止你們上訪、煉功、串連了嗎?你現在的行為你還說不違法?
事實上,國家立法機關從未給法輪功定甚麼性;國家主席和《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根本無權給法輪功定罪。他們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們師父的名譽和我們的信仰自由、人格尊嚴,是違憲侵權行為。至於公安部7月22日通告,也違反了《憲法》,侵犯了我們《憲法》賦予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公民權利。在法律上違反《憲法》的一切規定都是非法無效的,我們當然不承認,更不能照辦。
3、警察問:你覺得好在家煉不就行了,你幹嗎到天安門廣場煉功和打橫幅呢?
我自己知道好,就偷偷在家煉,不出來告訴別人和政府事實的真相,我這不太自私了嗎?我們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反映一下政府決策的錯誤和造成的巨大社會災難,恰恰是出於為了別人好和本著對政府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
至於我為甚麼來天安門廣場煉功和打橫幅?我去全國人大和國辦信訪局,那兒連牌子都摘下來不掛了,門口還有便衣警察層層阻攔,根本就是個陷阱。我覺得天安門廣場離全國人大近,我在這兒煉功和打橫幅,或許人大代表或委員進出能看得見老百姓有人喊冤,全世界也都會知道中國發生了一件天大的奇冤。我這是一種特殊的上訪形式,能發揮一點作用,也不違法。老百姓上訪喊冤都違法嗎?要這都違法,這種法我是違定了。所以我就來了。
4、警察問:你們法輪功講真話,你就把知道的全說出來,也算是配合我們工作,好吧?
我講出來的當然一定得是真話,但我不願意講的我就不想講。我不講話並不等於我講假話,是吧?想聽我說出我知道的一切好進一步鎮壓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學員?我不會助紂為虐。我不會讓你們拿我的話來給我定罪,或給別人找麻煩。我認為我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是正的,也都是為別人好,我沒有罪,所以就不能配合你來給我自己定罪,這應當可以理解吧?同時,我們修大法的講「真善忍」都要做到,我不願意因為我說的任何話而可能給別人造成任何麻煩,所以關於別人的情況我一概不想說。
5、警察說:你們學員洩露國家機密,證據確鑿,這你總該承認違法犯罪了吧?
違法犯罪得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據我所知,法輪功個別學員將其了解到的政府一些人或職能部門濫用權力、利用秘密文件實施侵害法輪功學員基本公民權利的情況公諸於眾,或向有關機關反映,這並不違法。因為這些秘密文件的內容嚴重違反國家《憲法》、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根本不受國家保密法的保護。同時,法輪功學員的有關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還有利於國家憲法的實施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根本不構成違法犯罪。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在秘密文件中策劃暗殺行動,將這樣的文件公諸於世,這難道不是做了一件大好事嗎?到底誰在違法犯罪,這樣一來不就世人皆知了嗎?
6、警察說:你們這麼多人在同一時間、地點做同樣的事,肯定有組織?
猜測不能成為證據。首先,我們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迫和一點勉強,並沒有任何組織。就像有個老太太說的那樣:「明知道出來可能進監獄,誰又能組織得了呢?我組織你去進監獄,你去嗎?」你非要認為我們有組織,你就這樣認為好了,那是你個人的想法,不是事實。況且,有組織沒組織也不是個關鍵問題。關鍵問題是我們所作的一切都是合法正當的。我們單位工會還組織大家春遊哩!能因此就把參加春遊的全抓起來嗎?
最後,我覺得,在不同環境下如何恰到好處地維護大法,這是對我們平時學法和修心的一次次檢驗。師父講:「一切功,一切法盡在書中」,就看我們領悟和實修得怎樣了。所以,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在必要時運用一下法律以更好地維護大法,但不一定需要我們人人都去花很多時間研究學習法律。
以上為個人的一些認識和心得,不當之處,請功友們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