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家屬陪同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71歲的辛林原。得知辛林原目前雙眼視力非常不好,左眼1100度,右眼1200度,家屬已按看守所的要求配置好眼鏡郵寄給石嘴山市看守所。辛林原被送進看守所時醫院查出心臟有較重房顫。辛林原向律師講述了她被綁架的經過和在看守所的生活環境,詢問了丈夫和母親的身體、生活狀況。
辛林原家人根據她目前身體狀況、她丈夫身體狀況和辛林原89歲高齡母親的生活起居等均需有人照顧,撰寫了《取保候審申請書》,準備送交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為辛林原辦理取保候審,一為改善辛林原的生活環境,二為照顧患病的丈夫和高齡的母親。她的家人均認為她是無罪的,不應承受這樣的魔難。
當家人和律師到達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時,家人打電話聯繫劉警官,說明要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劉警官說,不用送來了,案件已移送大武口區檢察院了。家人問甚麼時候移送的,劉警官回答今天上午送去的。
律師和家人又輾轉來到大武口區檢察院,檢察院告知案卷剛送來,現在閱不了卷,下週來閱卷吧。過程中得知,非法批捕辛林原的檢察官是王浩寧。
辛林原一九五三年八月生,原寧夏寧光電工有限公司會計師,家住銀川市興慶區,她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人到中年之時,各種疾病纏身,身體每況愈下,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輪大法。通過修煉大法,得到了身體的健康、道德的昇華。她因不願放棄這麼好的功法,遭中共迫害,經歷了種種迫害,如抄家、綁架、非法關押等。
辛林原丈夫近二年來一直向相關政府機構反映被騷擾等迫害情況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午,辛林原的住宅遭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政保大隊劉警官一行非法搜查以來,辛林原沒有修煉的丈夫陳建國(75歲,1965年報名上山下鄉的北京知青,患肺氣腫,46%的肺葉黑了,離不開吸氧)針對劉警官等所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言行,特別是以恐嚇、威脅、隨意擴大搜查範圍、任意製造證據等方式,逼供患較重心臟房顫的辛林原老太太的執法犯法行為,以書面材料分別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公安部部長、中央統戰部部長、寧夏區黨委書記、寧夏區政府副主席、寧夏區檢察院檢察長、寧夏區統戰部部長、新華社寧夏分社社長、九三學社寧夏區委會主委、新華社社長、寧夏區政府主席、寧夏區公安廳廳長、寧夏區信訪局領導、寧夏區石嘴山市公安局負責人、寧夏石嘴山市檢察院負責人、寧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負責人、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負責人等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郵寄了信訪信。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寧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馬斌電話告知陳建國,要求陳建國去局裏取書面形式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陳建國回覆了「當前身體不允許」。陳建國於三月七日才接到順豐快遞轉送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較行文時間整整滯後58天送達信訪人。顯然違背了《信訪工作條例》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的規定。陳建國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分別向大武口區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寄去了《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函,滯後《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要求的30日內(按一月九日行文之日算起)提出複查的時間;這是《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滯後58天送達造成的。
陳建國在《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函中,請求相關部門領導認真查處屬下警察的違法執法言行、警風、警紀、警德。
辛林原丈夫陳建國給各位領導及負責人郵寄的信訪信附有四份材料。分別是:
(一)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寫的《情況反映》;
(二)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收到的順豐快遞轉交的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複印件;
(三)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寫的《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
(四)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寫的《關於大武口公安分局<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的情況反映》。
材料之一《情況反映》反映了七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劉警官一行的執法。在沒有執法許可文書的情況下,任意擴大搜查範圍,任意指認證據,任意帶走異地嫌疑人,其言行違反、違背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通知第十二條的明確規定,並摘錄了該通知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後,請迅速組織傳達,認真執行。對違反規定頂風妄為的,對有關公安機關一律予以通報批評,並從嚴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劉警官一行的執法過程突顯了權力的任性與任意,沒有看到法律的嚴肅與嚴謹,程序的合法與合理。
第二個問題是,劉警官一行違法違規不會同見證人、持有人清點扣押物品,不給持有人扣押物品清單。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違規拿走了與案件無關的其它物品和其現年38歲兒子小時候學習的音響設備也被抄走了。
第三個問題是,劉警官對已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卻不予以退還。在扣押一個月後的6月14日,劉警官讓我拿回一體機、台式機主機,追問下劉警官告訴我移動硬盤和U盤在一體機紙箱內。到家打開紙箱甚麼盤都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應在3日內歸還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一個月歸還了部份其它不歸還。更不能欺騙執法。
第四個問題是,劉警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禁止」》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進一步依法嚴格規範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的第十二條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17點41分電話要求我明天8點半以前將辛林原準時送到大武口公安分局,不得遲到!六月十四日我駕車送老婆去大武口公安分局(兒子在北京),半路出了車禍,車報廢了,事後查我斷了兩根肋骨,老婆斷了幾根肋骨不得而知,還賠償了高速路及損壞苗木款8473.11元。感謝園林場司機師傅拉著我們辦完了這些手續,並到藥店買了藥。我和老婆的居住地在銀川,辦案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分局在80公里外的大武口區,假設劉警官有點仁慈之心,執行法律法規,不任性任意辦案,不要求75歲的我和69歲老伴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傳喚,這場車禍是可以避免的。我忍著傷痛處理報廢車輛事宜期間,老伴為了不連累我,帶著傷痛悄悄離開了家,最後查明斷了幾根肋骨我也不知道了。
第五個問題是,劉警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的規定:車禍後我老婆辦理取保候審時,沒有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律師的權利,剝奪了嫌疑人的知情權和委託律師的權利。
第六個問題是,劉警官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誓詞》「……、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誓言,對群眾態度冷漠。車禍(當時向其彙報了車禍情況)後我和老伴忍著肋骨斷裂的劇痛,在善良路人的憐憫和幫助下,在中午下班前趕到了大武口區公安分局,誤了劉警官要求的8:30到達的承諾。在大武口區公安分局見到了劉警官,可劉警官沒有詢問我們傷勢如何,去醫院檢查了沒有,第一句話是「你們回去吧!改日再來!「 我老伴說」我老公75歲了,一早就往這兒趕,出了車禍,你一句問候都沒有,還讓我們下次再來,到你家門口了還不讓進去,像話嗎」,這時,劉警官才說「下班了,你們要來就下午兩點半再來」。請劉警官與門衛美言,讓我們坐在門衛歇到兩點半上班,遭劉警官拒絕。無奈!我們與門衛直接溝通,好心的門衛看我滿頭白髮,老倆口又出了車禍,忍著傷痛,又不像壞人,同意我們進屋坐著等,又免費提供開水,引導我們購買了麵包當午飯。
園林場司機師傅和公安局門衛的熱心幫助給了我們受傷心身極大的溫暖,雖然他們沒有「服務人民」的豪言壯語,可他們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踐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法》的第一章總則的第五條、第七條,體現了中國老百姓的善良與淳樸。而作為公務員的辦案警官,卻對我身心受傷的老婆說;你的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了,你說不說都不影響對你的判決,如果你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問題,算是態度好,三年刑期就可能減為一年;如果你不配合,那是態度惡劣,刑期可能就是五年或更長;你要是年輕也許能熬出來,可是你都七十歲了,你想想你還能活著出來嗎?劉警官「以死來威脅」的這番話導致了我老伴為了不連累我而離家出走。劉警官涉嫌逼供、套供、威脅、引誘、欺騙的違法言行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條。
劉警官說我們不配合,這只能用事實說話了。1)劉警官任意擴大搜查範圍,我們沒有拒絕。2)他違法抄家扣押,我們接受了。3)違背「六個禁止」辦案,將我老伴由銀川帶到大武口,我們沒有拒絕。4)大武口看守所不接受我老伴,他又讓我把人帶回來,我們聽從他的瞎指揮。5)讓我們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字,我們照辦了。6)扣押物品除歸還了蘋果一體機和台式機主機,其它扣押物品至今沒有給個說法。7)讓八點半趕到大武口公安分局,我們起大早,半途出了車禍,沒有趕到,我盡力了。8)出了車禍,我們忍著劇痛,在好心人的幫助下走到公安分局接受傳喚,我們兌現承諾。
劉警官等說尾隨大武口涉案人追蹤到銀川我家,只能證明我老婆不在大武口,案件與我老婆無關。
第七個問題是,關於我們的家庭。陳建國簡述了辛林原為甚麼迷上了法輪功,原因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辛林原患子宮肌瘤,四處求醫問藥無果,身體日漸衰弱,而單位的工作又不能放棄,由於把漲工資的機會讓給了工友,所以工資偏低;單位分房子時,又把分給她的房子讓給了鬧的最兇的同事;那時孩子還小,腸胃不好,經常鬧肚子,幼兒園的小朋友給他起個外號叫「老西」,即經常拉稀的意思。本來急需給孩子補充營養,但我們窮的連給孩子訂牛奶的錢都拿不出來。在這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情況下,經人介紹結識了法輪功,經過修煉,子宮肌瘤病症日益減輕,因此迷上了法輪功,多年來,她確實不吃藥、不打針,她醫療卡都讓我用了。
材料之二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落款「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蓋公章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複印件,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書》)。該《處理意見書》)極力歪曲事實,謊話連篇。其信口雌黃之言將在材料三中予以駁斥。
材料之三是《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指證了十個問題。
一、《處理意見書》說:「經搜查在……101、103房間內搜出用於製作法輪功宣傳材料的各類設備及材料,」法律文書不得含糊其辭,應明示在哪個房間,搜出了哪些設備及材料,應明確寫出。
二、《處理意見書》中(二)說:「辛林原位於銀湖小區1-4-101、103兩套房屋,其中:103號房屋用於居住生活,101號房屋為辛林原用於製作法輪功宣傳單、書籍、反宣傳幣等專用場地」。辦案的最基本的原則是事實必須清楚,可辦案人員沒有搞清楚。101房間是我們生活居住的(原文附照片),103房間是給兒子結婚用的(原文附照片)。所謂「專用場地」是莫須有之說,是非法臆斷。
三、《處理意見書》中說:「屋內搜出大量已製作的成品法輪功書籍,宣傳冊、宣傳單、反宣幣等材料,還有半成品原材料;電腦散熱架、音箱,為製作反宣傳電腦的配套設備,而非單獨使用。」所謂大量到底是多少本?多少冊?多少頁、多少品種?嚴重違背了司法文書嚴謹而具體的製作要求。所謂「配套」是把若干相關事物組合在一起,便於整體工作。熱熔膠槍、音箱這兩個不相關的事物能與電腦配套製作法輪功書籍、宣傳冊、反宣幣嗎?《處理意見書》在製造證據,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涉嫌構成誣陷罪,應從重處罰。
四、《處理意見書》中說:「辛林原家中安裝探測儀位於101房間,涉嫌為反偵查設備,故予以扣押。」該探測儀是我在淘寶網上買的,是防止在旅遊住店過程中被不良店家偷拍訛詐。它危害了甚麼?觸犯了哪條法律?要予以扣押?
五、《處理意見書》中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辦案民警電話通知辛林原丈夫陳建國有部份物品可以領回去,陳建國表示近期身體不適過幾天來領取,八月五日辦案民警再次通知陳建國,陳建國表示有時間就會來取。」我查了手機和日記本記載,七月十三日沒有辦案民警來電,十四日有記載是馬斌發的,通知辛林原七月十五日9時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傳訊。八月五日也沒有接到大武口公安分局的電話記錄。這些容易查證的通訊記錄,辦案民警也撒謊。75歲的我,又患肺氣腫,動一動就喘的厲害,下肢腫脹,身體不允許去取。對於患病又因車禍斷了兩根肋骨的我如此摧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法》是格格不入的。
六、成文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處理意見書》中說:「對扣押清單直接送達信訪人、涉案人、見證人,除查實部份扣押物品屬於涉案物品外,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已全部退還,案件正在偵辦中。」
1、我從來沒有收到過扣押清單;
2、更沒有收到「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已全部退還」的非涉案扣押物品。我如果收到過,劉警官處就能查出我收到清單、物品的簽字及時間,一派謊言。
3、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劉警官和銀川解放西街派出所的兩名警察來到我家,送來了被扣押9個多月的非涉案物品。
4、「案件正在偵辦中」,《處理意見書》顯示,辦案警察在十個月的時間裏連哪個是101房間、哪個是103房間還沒有分清,對違法違規執法卻不自省,卻厚著臉皮說「案件正在偵辦中」。
七、《處理意見書》中說:「整個辦案過程依法有序,不存在違法違紀問題,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劉警官等一行違背《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禁止」》、《關於進一步依法嚴格規範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頂風妄為的將患心臟病的辛林原頭天從銀川的家裏帶走,第二天又催其丈夫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把人接回來,折騰的是一個75歲的疾病纏身的老頭子。這樣顛三倒四、來回折騰,能說是「整個辦案過程依法有序,不存在違法違紀問題,」嗎?請辦案人員拿出我說假話的證據!
八、《處理意見書》中說:「辦案民警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通知辛林原,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9時到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詢問。陳建國還詢問是否需要辛林原一人即可,同時陳建國詢問了從銀川到大武口的路線及乘坐交通工具情況,辦案民警一一告知,最後陳建國表示自己駕車送辛林原前來。」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17時41分劉警官打了我的電話,讓我「明早把辛林原送到大武口,他要找辛林原談話。」 陳建國的蘋果手機上裝有高德、百度、騰訊地圖,不勞駕辦案民警指路,自己有別克君威2.4排量的旗艦版頂配轎車,還勞駕辦案民警開示交通工具嗎?陳建國是中文專業畢業的,能說出「陳建國還詢問是否需要辛林原一人即可,」這種不合乎中國人語言習慣的話嗎?辦案民警難道忘了陳建國是辛林原取保候審的監督人?所以《處理意見書》中說的話,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事實,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九、《處理意見書》中說:「陳建國表示101房間物品均屬辛林原本人。」辦案民警辦了十個月案子,卻將103房間寫成101房間,我也沒說「101房間物品均屬辛林原本人」。
十、《處理意見書》中說:「如不服從本處理意見,可在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大武口區政府或石嘴山市公安局提出複查申請,如逾期不提出複查申請,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上午10點多接到大武口公安分局馬建軍的電話,說是我寫的材料他們有回覆函了(行文落款是一月九日),讓我去取,我說我身體不允許,沒去取;我給了他我的微信號,他說忙。58天後的三月七日才用快遞發給我,我付了13元快遞費。
材料之四是《關於大武口公安分局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的情況反映》,反映了五個問題
1、我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就大武口公安分局劉警官違規執法的情況寫過書面的《情況反映》,二零二三年三月7日我收到了大武口公安分局落款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用順豐快遞發來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對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信訪工作條例》要求的15日內書面告知,延誤了58天。
2、我與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給大武口區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分別寄去了我寫的《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函,至今已2個多月了,沒見他們的回覆。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國家《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天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的規定。
3、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我收到了大武口公安分局落款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用順豐快遞發來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時差58天。遠遠超出了《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結尾「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天內向大武口區政府或石嘴山市公安局提出複查申請,如逾期不提出複查申請,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請大武口公安分局承擔起造成我延期至三月十五日給大武口區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分別寄去了我寫的《關於申請對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對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複查的請求》的滯後責任,滯後是《處理意見書》滯後58天送達造成的,不是我的責任。提請上級部門儘快受理。
4、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劉警官等2人給我送來了被扣押九個多的非涉案物品──音箱,熱熔膠槍,反竊聽偷拍偵測儀,筆記本電腦支架、散熱盤,1T內存移動U盤,外接無線網卡,讀卡器,耳機,9個U盤等。為甚麼在《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仍屬於涉案物品。自相矛盾,應及時做出相應的修改。
5、如果劉警官能夠忠實的執行法律法規,也就不會發生車禍了,所以,我們發生車禍,劉警官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公安部發布的138號令,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有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以上是我對大武口公安分局《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相關不實之詞的質疑,故此提出複查申請,請予以審查並批准。
偵察機關非法執法,突破道德底線的任意執法、欺騙執法、詭辯執法,極大的自我貶低了司法人員的形像,也給老百姓帶來了無窮的災難。檢察人員不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監督辦案,而為偵查機關背書,助長了這種司法亂象。逼迫老百姓自學相關法律,依法、依事實真相、自身遭受的痛苦,向國家機關、部門及負責人投遞信訪信,執法部門又以不能自圓其說的捏造事實、撒謊、詭辯執法給社會留下了白紙黑字的《關於陳建國反映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文字記載。這是社會的悲哀,道德淪喪的悲哀。
在這整個過程中的焦點問題是辛林原修煉了法輪功。就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辛林原患子宮肌瘤,四處求醫問藥無果,身體日漸衰弱,而單位的工作又不能放棄,由於把漲工資的機會讓給了工友,所以工資偏低;單位分房子時,又把分給她的房子讓給了鬧的最兇的同事;那時孩子還小,窮的連給孩子訂牛奶的錢都拿不出來,辛林原自己又疾病纏身。在這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情況下,經人介紹結識了法輪功,經過修煉,子宮肌瘤病症日益減輕,身心健康了,因此迷上了法輪功,多年來,她確實不吃藥、不打針。對已故喬石委員長親率部份官員經調查得出的這樣一個「對國家對社會百利而無一害」的法輪功及其修煉者,司法部門還在沒有任何一部、一款、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的情況下,實施者沒有最起碼道德底線的殘酷打壓、迫害。
請所有參與打壓、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人員,學習和了解一下當下的明文法律、法規、法輪功真相,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靈魂,公平、公正辦案,正一正司法亂象,給自己和家人開創一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