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錦淑,朝鮮族,原是黑龍江省綏化市教育學院民族教育副教授。在工作中,她勤勤懇懇,曾是黑龍江省民族先進教育工作者、國家教育部創新教育項目先進工作者,曾兩次榮獲少數民族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獎;她的故事在當時的朝鮮族的黑龍江新聞上報導過,題目是《年輕的女教研員》。
高錦淑原來患的多種疾病,通過修煉法輪功,不治而痊癒。高錦淑為人善良,她曾幫助過一個被父母遺棄的十歲左右的小女孩,前後經過二十多天,先是找到了她在上海的生身父母,生身父母不管,又輾轉找到她的養父母,此事在當時綏化地區報登載過,當時的題目是《愛心融融禦寒風》,副標題是:一個流浪女童的故事。
高錦淑是這樣一個在單位、在家庭、在社會公認的好人中的好人。
二零一八年十月初,綏化法輪功學員王芳和王福華等在蘭西發資料被綁架。因為王芳已離婚多年,王福華單身,那時剛入冬,天剛冷,她們穿的都很少,高錦淑想到一時間她們可能沒有家人給送衣物,於是,十月十日,她就和其他兩名法輪功學員去蘭西看望並送衣物。結果,當天高錦淑就被蘭西縣公安局丁姓局長、國保大隊張濤、榮力等綁架。
二零一九年五月,高錦淑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5000元。其中,她經歷了看守所、監獄的迫害──綁架、抄家、戴手銬、黑頭套、辱罵、罰款、恐嚇等非人的折磨,無論在精神上,還是在肉體上,和經濟上受到了嚴重的迫害。
而且高錦淑在她遭冤獄期間,正常的退休金被人社局剝奪,僅靠丈夫不到3000元錢的退休金勉強維持生活。這也是中共在經濟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手段之一。
多次要求恢復養老金無果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高錦淑結束了一年冤獄,從哈爾濱女子監獄回到了家。一年的身心迫害使她心力交瘁,人消瘦了許多。然而,她冤獄前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九月已得的養老金48660元被人社局欺騙她的丈夫而要回。此後,她的養老金被無理取消,當時也沒有文件,只是口頭。高錦淑開始以各種方式追回養老金。
首先,高錦淑與原單位溝通,要求恢復她的養老金待遇,說明自己是被冤枉的,沒犯法,養老金是自己以前工作時期的待遇,應該恢復。
單位辦公室主任和高錦淑一起去綏化市人社局,找到管養老金的福利科科長李洪岩。李洪岩說,按照社保局69號文件,你已被取消退休金待遇,不能全額發放,只能給一部份。高錦淑說,我不同意這種處理,我是被冤枉的,我也沒犯法,是非法抓捕,差一分也不行。李洪岩說,你拿出法院說你是冤案的證明,我就給你辦。高錦淑說,現在我是拿不出來,我堅信法輪功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後來,高錦淑聽單位辦公室及相關領導說,人社局說只能給高錦淑發1000元生活費。高錦淑堅持自己是修真、善、忍的,沒有錯,一直不同意人社局只發放1000元錢的做法。
二零二一年五月,高錦淑原單位辦公室主任與她一起去找人社局福利科李洪岩。李洪岩仍堅持給高錦淑一部份退休金,高錦淑不同意,並把《致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社)部門的公開信》遞給了李洪岩,說這是法律專家寫的,你們這些行為是違法的,讓他好好看看。李洪岩當時接過去沒說甚麼。過了一個月,當高錦淑又見到他時,李洪岩板著臉,不像個正常公務員的樣子,很蠻橫地說,看你寫的。
後來,高錦淑多次去找李洪岩,每次去都首先得在門衛登記,由門衛與福利科李洪岩聯繫,有時李洪岩不接電話,有時找不到人,有時不接見。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綏化市人社局(全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補發了綏人社【2021】131號文件,在給高錦淑原單位──綏化市教育學院的「關於綏化市教育學院退休職工高錦淑判刑後退休金待遇的覆函」中說,二零一九年二月取消了其退休待遇。
二零二二年五月初,高錦淑被車撞,腿被撞傷,一個月左右,才能下樓。原單位辦公室主任給她申請養老金,仍沒有結果。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那天下著雨,高錦淑頂雨去找福利科李洪岩,門衛接通電話說明情況,李洪岩說不接待。高錦淑沒走,還想與他好好溝通一下,再打電話就不接了。
這時來了一個女士也找李洪岩,在門衛給他打電話,他不接。接著這個女的用微信與李洪岩聯繫,問他怎麼不接電話呢?他說,我以為是騷擾電話(意指高錦淑)。高錦淑看這個女士要上樓,想讓她把材料順便帶給李洪岩,她聽是「騷擾電話」,也明白李洪岩的意思,不幫她這個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高錦淑的丈夫住院,打了半個月的點滴,每天600元左右,又去哈爾濱檢查,花費很大。高錦淑去找單位和人社局,沒有結果。
現在五年過去了,高錦淑一分養老金也沒有,平時全家的開銷靠她丈夫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生活很窘困,艱難度日,她丈夫壓力很大,親屬也都為之難過。
要求人社局糾正錯誤
1、《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服刑期間及服刑期滿後,都應照常享受養老金(退休金)待遇,人社局沒有法律依據停發或追索養老金。也就是說,只要中國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否則違反《憲法》等規定。
2、養老金是個人的合法財產。養老金不是政府及政府部門或單位的恩賜,人社局停發及追索養老金的行為嚴重侵犯個人合法財產。養老保險費,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是職工的合法財產,屬於個人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
雖然事業單位養老金的繳納方式與一般企業不同,但是性質相同,不是政府或單位的財產,社保只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或單位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更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恩賜,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無權扣發、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是對整個甚至多個家庭生存的和生活來源的剝奪,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行為。
3、人社局扣發、停發、退養老金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規定,在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情況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無權擅自規定剝奪公民養老金。《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目前,中國法律體系中包含養老金法律條文《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可以剝奪公民享有養老金的權利。對高錦淑停發和追索養老金,人社局提供的依據是《中國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人社部依據的68和69號文件,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門的權力和職能的違法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應予撤銷。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停發養老金與是否服刑無關,沒有「除外」的規定。很明顯,68號通知的規定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背。人社局要求高錦淑退回養老金,並取消她的養老金是錯誤的。
高錦淑希望人社局能及時糾正錯誤,按時發放高錦淑的養老金。
相關信息:
綏化市人社局福利科科長李洪岩:0455──8388369(辦公室)、18904555557(手機)
(責任編輯:梁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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