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稱,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天內,可以向秦皇島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家屬迫於壓力,無可奈何,不打算上訴。
王文傑年近六旬,曾患有陰道炎,肚子疼,乳房疼,血壓低,頭昏迷糊,渾身沒勁,走路困難。她修煉法輪功後,僅三天一切病症全無,獲得健康。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她曾經多次遭受迫害,在二零零零年春被綁架到青龍法制教育中心進行洗腦迫害,在烈日下暴曬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多,王文傑與法輪功學員郝麗芹在木頭凳鎮山東村跟一戶人家聊天,被木頭凳鎮派出所警察綁架到青龍縣拘留所,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被「取保候審」放回家。此後的三年中,二人多次被昌黎縣檢察院非法傳訊。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臘月二十八日),青龍縣國保大隊隊長李印卿和副大隊長呂振東,強制王文傑、郝麗芹各自打車去昌黎檢察院,在他們已經準備好的所謂「立案」材料上簽字、按手印。二月九日(正月十六日),青龍縣公安局人員又給郝麗芹打電話,讓她去昌黎檢察院,郝麗芹沒配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上午,青龍縣國保副大隊長呂振東等三人開車分別闖到王文傑、郝麗芹的家,強制二人上車去昌黎檢察院,王文傑機智走脫,呂振東又讓郝麗芹下了車,沒有帶走。第二天,三月十九日,呂振東等人又把二人強制帶去昌黎檢察院,進行了所謂的做筆錄、簽字。之後,因昌黎縣法院非法傳訊王文傑、郝麗芹,兩人都一度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郝麗芹在木頭凳鎮山東村集市上購買生活用品時,被木頭凳鎮派出所所長譚軍帶三名警察以「在逃犯」的名義綁架、構陷。王文傑被迫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
王文傑剛回家不久,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下午被青龍縣國保夥同木頭凳鎮派出所警察數人非法入室野蠻綁架,目擊者說來了三輛警車。王文傑當日被劫持到秦皇島市公安局非法審訊,隨後被送到秦皇島市拘留所非法關押、構陷。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十點半,王文傑在秦皇島市昌黎縣法庭被非法開庭,法官是張秋生。從庭審的開始,就明顯看出法庭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公正,不合法。開庭前,王文傑家屬要求家屬旁聽,張秋生法官說允許進四、五人。開庭開始,法警僅允許一名家屬(女兒)旁聽,法官示意法警多進幾人,但法警不讓,與法官講:你給誰誰打電話。律師告訴他們不讓其他家屬進法庭是違法的。之後,他們只允許再進去一人,共兩人旁聽。
法官問王文傑:你認罪嗎?王文傑回答:我不認罪,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罪。然後,法官用《刑法》300條定罪,把法輪功學員王文傑所謂的「違法事實」一一陳述,律師一條一條的為當事人無罪辯護,一一駁斥指控。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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