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非法判林武四年、勒索罰金一萬五千元。參與非法起訴的人是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參與非法判刑的人有茂南區法院副院長、主審法官譚衛;刑庭庭長柯學軍、法官潘創華;書記員龔衍芬。林武當庭不服判決,上訴,並聘請律師二審維權。
二零二三年九月底,家屬聘請的二審律師到茂名市中級法院閱卷,受到法官張弛刁難,沒有閱到卷。之後,律師向茂名市中級法院郵寄了《二審公開開庭申請書》,指出了一審法院對林武判決的違法之處。其中有:
1、一審法院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當庭出示,並公開當庭質證,無法做到《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查證事實」,自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一審法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多項非法證據排除事項,根本不予審查認定。
3、一審法院沒有通知重要證人潘培德及其他證人、認定人員、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4、本案在指控林武向潘培德傳播法輪功宣傳品這個重要的事實上,只有潘培德的供述,再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已經是明顯的孤證,孤證不立。僅憑這一點,本案就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立即釋放林武,並進行國家賠償。但是,一審法院卻對這個明顯的孤證視而不見。(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教人修心向善,不違法)
5、本案物品認定部門是:茂名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二大隊,它不是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其認定結論顯然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是,一審法院對此繼續視而不見。
6、本案公訴方茂南區檢察院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強為由,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十一月十七日再次移送到茂南區檢察院。補充材料相互矛盾,進一步印證了潘培德供述這一孤證。顯然,本案更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釋放。但是,一審法院對此仍然不予理睬,根本無視證據和事實,隨意裁判。
7、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存在多項程序違法,包括:本案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訴至開庭審理,超審限,超期關押,卻沒有任何理由,本律師多次書面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一審法院均不予理睬;未向林武送達開庭、審判《傳票》,突擊提人審判、宣判;庭審中多次打斷、禁止林武及辯護律師發言,限制、剝奪了辯護權。本律師雖然當庭向審判人員提出監督批評,並當庭要求公訴人對上述違法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但根本不予監督。本案公開開庭有近50人旁聽,卻只允許2個家屬旁聽,卻安排毫無相關的人來充數旁聽。
本案無論從事實上,還是法律上講,都是錯誤執行法律的典型錯案,被告人和律師均作無罪辯護,並提出國家賠償。
縱觀本案,所有辦案人員明知林武不違法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涉嫌徇私枉法等多項違法犯罪,恰恰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終身追責。希望貴法院法官,嚴肅認真的依法對待本案,避免被拉上違法清單。
另外,貴院及辦案法官無視法律關於律師閱卷的規定,不是只准查閱不准複製,就是必須在監控攝像頭下閱卷,嚴重違法侵犯了律師的辯護權和人身權。律師已經向茂名市紀律監察委控告,如不糾正,還將繼續控告追究下去。
鑑於上述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查處糾正,希望貴院及辦案法官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在不受監控的環境下查閱複製案卷,本律師才會前去閱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中旬,律師收到茂名市中級法院對林武的裁定書,維持原判。二審宣判都取消了,連形式都沒有了。這就是茂名市政法委、檢、法、司串通一氣構陷好人、法輪功學員的又一違法犯罪罪狀。
林武,一九六四年九月出生,現年59歲,原中國遠洋海運船員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退休職工。他是一個很有經驗的船員、水手。他常年漂泊在海上,工作中認真負責,任勞任怨,大半生都從事航海運輸工作。一九九九年前,林武與妻子李素真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雙雙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後,林武因堅修大法,被單位取消提工資資格;妻子李素真在迫害中離世,留下四個兒女,是林武一手撫養大的。
酷刑演示:鐵椅子 |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林武在家中被茂名市高新技術公安分局警察范來表等綁架。在高新技術公安分局,林武被鎖在一個冰冷長滿鐵鏽的鐵椅子上,他的雙手腕及雙腳被緊鎖在鐵椅子上,不能動彈,遭刑訊逼供。林武被一直非法審訊到第二天(十五日)凌晨兩點,范來表等四、五個人威脅、恐嚇、謾罵、辱罵等心理攻擊,欺騙、誘騙等手段,逼迫林武回答問題。林武沒有回答任何問題,始終說:「我是合法公民,被非法關押。」然而,范來表卻在口供中用電腦打印出來說林武已回答所有問題,寫上「是」或「不是」等,偽造證據、證詞。
林武被投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關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七逕派出所范來表、莫燎煒構陷到茂南區檢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初被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構陷到茂南區法院,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駐所法庭被茂南區法院非法庭審。兩位律師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所謂證據都是孤證,且完全沒有相關的法律和事實依據支撐,顯然林武是無罪的,應立即無罪釋放。辦案人員已經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受到追究。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林武被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宣判,他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一萬五千元。
(林武遭迫害更多事實請參看《廣東茂名市林武被非法關押兩年 家人舉報責任人》、《取消開庭 茂名市茂南區法院要無罪釋放林武嗎?》)
涉嫌參與迫害茂名市電白法輪功學員林武的相關責任人:
1、原茂名市市委書記 袁古潔,現任廣東省政法委書記(二零一九年五月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任茂名市市長、茂名市書記等要職)
原政法委書記 趙廣輝(二零一八年九月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任廣東省茂名市政法委書記。)
現任廣東省汕頭市政法委書記黃果。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黃果任茂名市政府副市長、茂名市政法委第一副書記、茂名市公安局局長的四年七個月期間,對三十三名法輪功學員實施綁架、抄家、關押、捏造罪證、罪名等構陷到檢察院,對他們非法判刑。
茂名市政法委書記王土瑞(二零二二年一月任茂名市政法委書記、茂名高州市委書記、高州市人民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
副政法委書記梁永全,18666833888
副政法委書記梁鑫, 13926716338
副政法委書記成振江, 13580088219
2、舉報構陷人:茂港區七逕政府官員楊偉東,男,1977年5月生。住址: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七逕鎮政府宿舍93號。工作單位:七逕鎮政府。手機:13326573886。
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書記、局長:林廣洋 1973-01-04,13702865072
政委:陳鋒, 1970-12-1218806690669
副局長:孟志剛 ,1981-09-02,13702868861、廖宏圖 ,1970-02-04 ,13709624888
潘立雄, 1970-01-17 ,13824897306、李深 ,1969-08-10 ,13702860538
林淦國, 1976-09-14 ,13828676699.黨組成員:馮振宇 ,1966-10-16,13809786386
黨組成員、政工辦主任:郭華雄, 1967-10-08, 13828661039
法制室:柯亮 ,1976-02-08,13828677719
辦案警察:1、范來表, 1980-04-03,13929703911
2、莫燎煒;3、辦案人員:李玉生 1990-12-08,17806781656
盧榮建, 1968-12-17, 13702890167
3、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七逕派出所
所長:鄧欽偉, 1974-01-01,13927540444
副所長:陳勇強 ,1976-04-21,13828699505
李一常 ,1986-12-20 ,18806689133
蔣洪鋒, 1987-05-10, 13929753233
李玉生 1990-12-08,17806781656
朱釗正, 1988-12-05, 18312886199、莫燎煒、陳輝, 1990-02-01,18318135598
龔鵬 ,1986-02-28, 13580012599
陳海鋒 ,1981-10-23, 13580093928.電話:2634110。
4、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檢察長 郭劍鋒,1978-01-06 ,13927558916
檢察官:高金聲, 1980-08-07,13580000506
非法起訴林武的檢察官: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 余華丹 ,1983-09-10,13432379832
電話:3397046 。
5、茂名市茂南區法院法官、刑事庭庭長 柯學軍, 1970-01-18 ,13702860793
參與非法判刑的人有茂南區法院副院長、主審法官譚衛;刑庭庭長柯學軍、法官潘創華;書記員龔衍芬。
對林武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茂名市中級法院 審判長:張弛,審判員:李錦傑、梁東清;法官助理:林小群;書記員:陳燁。
6、廣東茂名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中心 :
賴芊羽、楊峻堅, 1988-10-30,18320633733
負責人,李福華 ,1982-10-19,13580006665
7、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所長龍凱 ,1970-08-10 ,13902510936
副所長伍小軍,副所長李樹毅, 1956-04-18 ,13828692983
教導員梁軍 1970-01-2513902510637
副所長唐建光, 1963-07-08,13824893931
副所長張應義, 1965-03-12,13902510517
副所長黃邦志, 1979-01-01,13926717110
警察 梁軍, 1970-01-25,13902510637
劉建。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3/12/1/213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