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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願民眾獲平安 廣州葉小冰女士遭兩年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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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州報導)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葉小冰女士,只因告訴民眾法輪功真相,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被海珠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勒索罰金三千元。葉小冰當庭表示要上訴。

葉小冰

葉小冰,一九八二年六月出生,原籍廣東湛江,畢業於湛江廣播電視大學,在廣州從事運營方面的工作。她修煉前身體不大好,患有傳染病。二零一二年,她開始修煉法輪功,身體慢慢康復了。

葉小冰:民眾明白真相後,在疫情中能獲得平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天河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天河南派出所警察袁斌、劉俊澤等,有預謀地到天河區恆誠大廈,要求房屋管理員打開葉小冰房間的大門,直接闖進葉小冰在的房間非法搜查,以房間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為藉口,將她綁架,非法抄走法輪功書籍、資料、噴墨打印機和電腦。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葉小冰被天河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一日,葉小冰被構陷到海珠區檢察院。十一月中旬,她被構陷到海珠區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海珠區法院非法庭審葉小冰。法庭上,她自辯無罪,說自己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告訴民眾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民眾明白真相後,在新冠疫情蔓延中能獲得平安。

律師:警察、檢察官假借法律的名義,行政治迫害之實。

在法庭上,兩位辯護律師主要從適用法律錯誤和程序違法的兩個方面,為葉小冰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自始至終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法律依據證明法輪功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提倡修身養性,做好事做好人,政府沒有權力超越《立法法》對其進行打擊、消滅;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同時《刑訴法》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公訴人自始至終也沒有提供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葉小冰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後果。自採用《刑法》300條冤判法輪功修煉者至今,竟然沒有哪個公訴機關、哪個法院明確認定這些信仰「真、善、忍」的修煉者究竟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沒有具體的犯罪客體,沒有犯罪侵犯的對像,這是哪來的犯罪?

程序上,本案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立案程序違法,起訴書顯示抓捕時間為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證人證言,二十四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將人帶走。接報時間是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十點三十三分,屬於先抓人後立案,有迫害和欲加之罪的嫌疑;偵查程序違法,偵查人員入室抄家、綁架,沒有出示工作證,沒有宣讀搜查證,扣押物品沒有當場核實、清點、封存;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為打印版本,顯示為現場製作,但偵查人員並沒有攜帶電腦和打印機入室,涉嫌偽造法律文書;公訴人沒有在法庭出示任何所謂證據原件,無法質證等等。

律師還指出:本案以及針對所有法輪功修煉者的指控案件,都是假借法律的名義,行政治迫害之實。這是一場由個別人發起的、由中共統一部署的、由公檢法司協作的,一場針對法輪功的聲勢浩大的政治鬥爭,遠遠地超越了法律的範疇。在這場政治鬥爭中,作為納稅人養活的、本應以公平正義形像示人的公檢法司人員,成為了政治鬥爭的武器,異化了自己法律人的身份。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經受了二十二的迫害、打壓之後,法輪功學員更加堅忍,世界各地的修煉人群雨後春筍般湧現。善的,一定會得到弘揚;惡的,一定會遭到唾棄。我們每一個人都面臨著決定未來人生的選擇。今天的選擇會鑄就未來人生的價值。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海珠區法院通過視頻非法宣判,葉小冰被非法判刑兩年,被勒索罰金三千元,葉小冰當庭表示要上訴。

相關責任人:

1、海珠區法院:
審判長劉穎,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刑庭副庭長 020-83005567、18126766669
審判員陳澎,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020-83005594、13826472522(誣判海珠區法輪功學員的主要法官)
審判員楊佩霞,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13570224998

2、海珠區檢察院:
公訴人許潔霞, 15818188031

3、天河區公安分局:
辦案國保,徐青松,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手機18688882826(自1999年迫害以來,徐青松主管對天河區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害人無數)

4、天河南派出所:
所長林靜平,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手機13903066619
辦案警察劉俊澤,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手機15817009541
辦案警察袁斌,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手機13711658294
辦案警察譚文學,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手機13509644326
辦案警察劉翀,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手機1376336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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