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區法院法官權波蓉、助理法官李維及其書記員,不但在審理法輪功學員王華的案子過程中違法,在對李雪松老人的非法庭審過程中也同樣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行徑:
1、開庭前,以欺騙的方式企圖進行視頻開庭。李雪松和律師會見時,明確表示拒絕視頻開庭,因為視頻開庭無法有效進行證據質證。但法官權波蓉和法官助理李維見到律師時,謊稱當事人李雪松同意視頻開庭,而法庭通知當事人時,又謊稱律師同意視頻開庭。法官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2、在當日開庭前,李雪松的女兒準備好紙質核酸檢測報告,向法官權波蓉申請旁聽,權波蓉直接告訴她,你母親曾經被處罰過,這次要被判刑三年。也就是說,未經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的案件就已定下判決結果了。這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讓庭審過程和評議過程如同虛設,法庭審理過程就是一個過場。這就是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證據。
3、在當日開庭前,在李雪松的女兒申請旁聽時,法官權波蓉問她是否與李雪松同住,並要求她書寫李雪松的詳細地址,企圖了解李雪松的女兒是否知道她母親居住地信息。法官無權了解李雪松的女兒是否知道她母親居住地信息。此詢問內容與案件無關。
4、在當日開庭前,法官助理李維問李雪松的女兒:公安機關是否對她進行了訊問,為甚麼訊問內容沒有出現在卷宗中?「公安聯繫過你?問過你話沒有?」「那為啥案卷上沒寫?」李雪松的女兒對此提出質疑,李維稱:「因為你是家屬,按要求,住一起就得問、得記錄。」最後李維以疫情期間有規定為由,要求李雪松女兒提供身份證原件去複印,並說要將身份證複印件附卷,才允許進法庭旁聽。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書記員的權責。書記員只是完成法官交辦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於公民而言,其沒有權力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無權複印公民的身份證。書記員也無權對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詢問。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同住家屬的問答必須體現在卷宗中。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另外,書記員說「同住家屬的問答必須體現在卷宗中」,這明顯就是構陷法輪功學員的一個環節,無非就是讓家屬證明當事人修煉法輪功。那麼書記員這種問話無非想搜集構陷證據,書記員也是涉嫌徇私枉法罪。
以上幾點,從法官、法官助理到書記員,沒有一點符合法律,沒有一個行為是合法的,都是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