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芬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她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她被興城市610、國保大隊、派出所警察入室綁架、非法關押。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李志芬被興城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警察入室綁架,理由說是她「網逃」。她先被劫持到溫泉派出所,後被溫泉派出所警察劫往葫蘆島看守所關押迫害。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李志芬被興城市法院非法視頻庭審;當天法庭只讓律師和家屬辯護人李志芬的丈夫進場。
在法庭上,律師為李志芬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逐一駁回公訴人的非法指控,公訴人被駁得無話可說,喃喃自語:這律師準備得還挺充份的。
律師最後指出: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李志芬的丈夫也指出:有些所謂的實物證據不是從他家抄走的(明顯是湊數的)。
李志芬在法庭上陳述時,不承認非法指控和所謂強加的證據。她說:你們(公訴人)說的那些證據與本案無關,我修煉法輪功合法,我要求無罪釋放!非法庭審歷時一個半小時。
二零二二年九月下旬獲悉:李志芬被興城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興城市法院
主審法官:崔保民 0429-5790018、18642990018
陪審員王偉、田華;書記員孫仔嘉
興城市公安局
局長:張月林 13898796787
國保大隊長:王曉輝 15566755684、13504295246
國保副大隊長:張立軍 0429-5153263、155667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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