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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退休金被扣 重慶市馬世芳致信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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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重慶報導)重慶市北碚區73歲法輪功學員馬世芳,多年來,養老金被無理扣發,現在每月只有1300元生活費。為了討回公道,下面是馬世芳老師寫給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信。

十幾年被非法扣養老金

我原本於1995年在企業子弟學校退休,在社保局領取退休養老金,因為子弟學校教師屬於企業職工,已經完整的向國家繳納了養老金。

2003年,因為修煉法輪功,我被冤判7年,這期間一直領取養老金。直到2007年,退休關係轉到當地教育部門後,就沒有了養老金了,藉口是(因我還在冤獄中)要見到我本人後,才發養老金。

2010年6月,我冤獄期滿。本以為出獄後,學校領導見到我本人了,我就可以正常領取養老金了,可是萬萬沒想到我的養老金卻被扣發了。

他們的理由是上面不撥款發給我退休金。我不服,據理力爭,我說,我是幾十年在企業繳納了養老金的,那是我的合法財產,為甚麼扣?校長解釋說,(公立學校)教師沒繳納養老保險金,都是國家撥款。服刑人員出來後,上面不給撥款,就這樣,我的養老金就沒有了。

後來,校長說:看我教了二十多年書,學校出於同情、憐憫,用他們學校省吃儉用的自籌資金,發給我700元生活費。我當時十分絕望。後來從2011年起,每年漲了200元,漲了三次,直到1300元。

直到現在,就1300元,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在所有退休、在職人員每年都漲工資的情況下,這麼多年來,我一分錢也沒有漲過,更別說教師每年應有的福利待遇了。我的合法權益就這樣不明不白被剝奪了,長達十多年了。

我做好人,被判入獄,已經很冤了,出獄後,又被無理扣發養老金,真的是冤上加冤。

法輪功告訴我生命的意義

我們人都知道,活在世上的人,有幾個敢說自己沒有病?自古以來,人都想自己有一個健康的身體,也都想長命百歲,可是世上,哪有這樣的靈丹妙藥?只不過是一種永遠也不可能實現的夢想罷了。

當我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而且免費教功,我心想,對於我這個疾病纏身,又無錢看醫生的人來說,那真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就這樣開始了煉功。

這一學,我第一次知道了人的健康與自己的道德息息相關。從此,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在社會上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做事為他人著想,寧願自己吃虧,也不傷害他人,因為我們明白做壞事會遭惡報,做好事會得福報,這是天理,所以我們能約束自己不做壞事,甚至思想中的一思一念,都要用大法來衡量,因為生命的意義在於返本歸真,而道德的提高是唯一的途徑。

那些甚麼殺人啦、自焚啦、貪腐啦、造假啦、以權謀私啦、拉關係走後門啦、吃喝嫖賭啦等等,統統都是背離真、善、忍法則的,真修的人是決不可以為之的。修煉人求的不是人間的得失,而是生命的真諦──返本歸真。

被疾駛的摩托車撞倒後

正因為按照真、善、忍標準去做,所以,在2012年,我雖然被疾駛的摩托車撞倒後,受傷很重,但我沒有要車主一分錢的賠償,因為我想到修煉人要修成無私無我,處處為他人著想。叫他送醫賠償,得給他生活造成多大的困難呀。另一方面,因為我相信煉功人通過煉功,好得更快。

我靠著自己努力,在起不了床、動也不能動的情況下,強忍著全身骨頭散架的劇痛,異常艱難的一點一點慢慢爬起來,咬牙忍痛堅持煉功。二十多天後,身體就完全康復了。要是一般人,到醫院,用上數萬的錢,還會留下殘疾。我煉功而康復,對我、對摩托車司機都是最佳結果。如果是一般人,能不要賠償嗎?!能恢復到我這個程度嗎?!修煉法輪功,這是不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呢?

我有一個鄰居,是一個老頭。有一天,在樓下晾衣服,不小心摔倒了,住進醫院一個半月,花了三萬多元,出院後,一直臥床不起,至今五年了,還躺在床上,需要子女輪番照顧。倒屎倒尿,不僅自己遭罪,還連累子女。時間長了,子女們怨聲連天。想想我自己,真是幸運。

我說的都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們這個社會如果大家都這樣做,處處為他人著想,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是不是很和諧呢?那樣的話不僅人的疾病減少了,人與自然和諧了,天災人禍也就沒有那麼多了,這樣是不是很美好呢?

好人被冤獄 又被扣發賴以生活的養老金

反過來說,中共迫害法輪功信仰二十二年了,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的人還被關進監獄,遭受各種折磨,更不可思議的是,出獄後,還被扣發了養老金。各位領導,你們仔細想一想,這正常嗎?

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

《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六條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社保機構有「按時足額」、「支付終身」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且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這些法律都沒有授權某個部門停止發放或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因此,停發扣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和八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根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均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不管是甚麼文件擅自增添「服刑人員停發養老金」都是在擅自減損公民權利,均與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經違憲、違法。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憲法》為最高法律,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違反《憲法》,凡是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一概視為無效之法。因此,停發養老金的規定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社會養老金,是由以前企業單位為我轉過來的退休養老金,其中包括了企業為職工養老向國家繳納的部份和個人從工資中按比例所繳納的部份,所有權屬於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們原所在單位管理代發而已。我現在應該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經在職工作時,為企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一部份,這是職工應該享用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企業恩賜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是採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退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現今政府一再強調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執行明顯錯誤指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我們按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做好人被判刑,甚至被扣發養老金,當這千古奇冤真相大白的時候,那些參與迫害者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你們無權剝奪我的合法收入

退休養老金是老人的生活來源,我已七十多歲,無勞動能力,修煉法輪功讓我做一個好公民,《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退休金被停發,又如何保障?讓人如何生活?

希望你們在道義、良知感召下,能夠依法行使權力,秉公執法,做出正確的決定,歸還屬於公民個人的退休金,做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的無悔選擇。

退休教師:馬世芳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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