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通俗的話來說,新規意思是,在公安部門實際辦案過程中,移交到檢察院批捕科的案件被否定後,往往公安釋放人都是要求家屬必須辦取保候審手續才讓走,但是如果檢察院是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為由不予批捕的,公安機關就必須立即撤銷案件,不能再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必須要求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儘管新規已經出台,但由於很多被迫害的同修不了解、不懂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導致不少地區中共公安裝聾作啞,依舊我行我素,有藉口來騷擾同修,同修白白承受不必要的迫害。
另外就是所謂的逮捕後,也不允許公安部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偷奸耍滑,有意拖延關押。法定時間一到,必須通知家屬放人。
師父說:「你中共邪黨不是標榜你「偉、光、正」、對全世界說你是講法律的嗎?好,那我就請律師。有一些為法輪功、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辯護中講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1]。那麼被迫害後辦了取保候審的同修,也可以用這冠冕堂皇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我們對法律不太懂得運用,那麼建議請律師出面,讓公安機關書面取消取保候審和撤銷案件,有保證金的一併退回。這種純粹是法律、法規技術角度操作,無關乎信仰,沒有難度,白紙黑字的法規已經擺在那裏,律師都會願意去和公安機關交涉,效果一般會比較好。
如果出現公安部門故意推諉不處理,可以讓律師直接向同級檢察院控告,因為從法律層面上,檢察機關對公安部門工作有監督和糾正的權力。
萬一出現同級檢察機關包庇情況(這種情況很少),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控訴,依法能夠得到解決。
希望看到的同修互相轉告一下,維護同修的正當權利,避免邪惡因素鑽空子。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