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21年,大陸媒體接連高調聲稱:「全國多地政法系統出現塌方式腐敗」、「窩案式腐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1999年:中國法律體系崩解的分水嶺
在1980年代,「文革」正式結束之後,中共面臨著空前的政治和經濟危機。
在「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砸爛公檢法」,將司法徹底踩在腳下。作為中共體制內的每一個個體來講,許多人本身就是無法無天的文革犧牲品,所以,啟動改革開放之後,法制建設很快就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
鄧小平在1992年南方談話中提出了「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對文革的亂狀可謂心有餘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報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鄧小平時期,中共政治改革已經開始啟動。趙紫陽執政時期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政治改革方案。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公務員制度都已經開始著手。然而,1997年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去世,曾被鄧小平屢次敲打的江澤民喜極而泣,對於所謂的政治改革毫無興趣,而是開始清洗異己,保權、集權。
1999年,江澤民對於在全國範圍興起的法輪功熱,心懷不滿,並最終掀起了對法輪功殘酷迫害。江澤民本以為這不過是一次「指鹿為馬」,是讓官員選邊站隊的機會,未曾想就此開始,江澤民拉開了埋葬共產黨的「腐敗」運動,以及公權力的崩壞與瓦解從此開始。
直至2000年,政治局委員們也對鎮壓不以為然。讓江澤民十分惱火的是,除山東、遼寧等少數省份外,許多省市對鎮壓不感興趣,對鎮壓的指令陽奉陰違,尤其南方一些省市如廣東,到1999年底仍然有「法輪功絕大多數是好人」、「在廣東不判一個」等說法。
2000年2月,江澤民親自去廣東督戰。他批評廣東對法輪功「鎮壓不力」、「軟弱」,要李長春在政治局會議上做「檢討」,還親自給深圳市委發傳真要他們「守住陣地」……在江澤民和羅幹的高壓下,廣東終於開始勞教法輪功學員。
對於法輪功的態度,成為江澤民衡量是否提拔官員的最重要指標。作為一個國家首腦,對於一項以真、善、忍為原則的佛家修煉,視為頭等大事,親自發令、親自撥款、親自扶持一線打手、親自點名重判,對於轉化(即讓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數量,作為考察各級官員的首要指標,以仕途升遷和巨大的經濟利益裹挾了各級官員傾力迫害法輪功。
二、法官現場訂律法:「1個字加判1年」
2000年至2002年12月,周永康任職四川省委書記期間,因極力推動並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受江賞識。有一次,江澤民到四川視察,聽彙報時,對迫害死43名法輪功學員的周永康大加讚賞,遂被重用,2002年,被江直接調任公安部部長兼黨委書記,同時擔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配合政法委書記羅幹在全國推行迫害法輪功。2007年中共17大上,周永康晉升為中共政治局常委,並接替羅幹成為中央政法委書記,正式成為「黨和國家領導人」。
對此,看透門道的周永康,曾公開發出這樣的指令:「殺人放火可以不管,法輪功得抓!」
江澤民親自出席對於政法、公檢法的表彰大會,而出席表彰大會的最重要的「政績」就是打壓法輪功。當執法者的最後一絲善良本性被徹底摧毀後,人惡的一面極度地膨脹起來。
中國司法體系的潰敗,只要對中國社會稍有了解的人都會脫口而出,是江澤民的腐敗毀了一切。
中共非法判決是為了把法輪功打壓下去,根本不在乎學員是否違反法律。「不管甚麼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黨保持一致,對法輪功決不手軟。」「你跟我講法律幹甚麼,我跟你講政治」,這已是中共法官的典型語錄。
原廣州市東山區委宣傳部理論科科長韓躍娟,被非法判刑六年,在非法庭審時,她大聲連續三次講出她的心聲──「法輪大法好」。法官竟因此給她加刑3年。法官的所謂解釋是,講一句加一年刑期。
遼寧省清原縣法輪功學員張金生2004年9月6日被非法庭審,張金生教別人上明慧網被判八年。張金生認為自己堅信真善忍做好人無罪,在法庭上喊「法輪大法好」,並在法院的非法判決書上簽寫「法輪大法好」,法官惱羞成怒,說是「1個字加判1年」,「法輪大法好」5個字加判5年,最後冤判13年。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這樣形容司法敗壞的惡果:「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官,象徵一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後堡壘,是百姓尋求公道的終審機關,然而,在江澤民瘋狂發起的迫害法輪功運動中,卻把作為「社會基石」的法庭徹底「空心化」了。
三、中國的司法究竟腐敗到甚麼程度?
權力的黑社會化是可怕的。但比這更恐怖的是黑社會化的權力普及化和它的完全日常化。文革後稍許恢復的良知、道德、正義、公平等基本價值理念,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再一次被徹底地摧毀了。所謂「從善如登,從惡如崩」,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開,就再也沒有安寧之日。
身居法律機關的人,如果反過來利用法律,那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看一看中共的法律體系,其內部生態,已經到了何種地步:
1、法官與法官聯手,在法院的立案、民事、經濟、行政、執行、刑事、審判監督等領域,隨意、公開「作案」。
2006年11月6日,據中共官網報導:法官與法官結盟,上下級法院聯手、公開利用經濟、民事審判權作「窩案」。
2、審判序列的院、庭長、法官相互配合、彼此通氣,協同作案。
2006年10月13日,中國青年報以「吃喝嫖賭樣樣全、阜陽中院法官群體道德缺失透視」為題,報導:2005年3月2日,阜陽中院副院長朱亞、執行庭長王春友、經一庭庭長陳和平、經二庭長董炳緒和執行庭一位法官被紀委 「雙規」。
人物週刊撰文稱:2004年5月,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大法官吳振漢和湖南省高院10多名院、庭、局負責人(及法官),因嚴重違法,先後東窗事發。
2004年,湖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曾撰寫調查報告,分析當時湖北出現的法官職務犯罪問題指出,40%的法官職務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牽連的串案。
3、法官與訴訟掮客,合謀獲利。
把有牟利可能的案件介紹給自己養的律師,從中獲利。
據司法部2004年統計分析:2002年,僅在武漢市中級法院發生的13名法官腐敗窩案中,就查出涉案律師44名;次年司法部對武漢、宜昌等六城市法官受賄犯罪專項調查,發現牽出行賄律師多達88名。司法部進一步調查認為,在從事訴訟業務中,律師與司法人員「拉關係」具有普遍性;請吃飯、送錢、送物,辦「關係案」「金錢案」;律師與司法人員形成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和當事人利益。
伴隨司法環境的惡化,遭受法律不公者中出現極端行為,2017除夕的前一天的廣西陸川、2017年2月17日下午2點左右江蘇沭陽縣、2016年3月4日北京昌平區回龍觀、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十堰市中級法院、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零陵區等等,均發生了法官被當事人傷害致死致傷的惡性事件。從這一角度,法官也直接成為中共毀壞法制的受害者,這樣的結局,引人深思。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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