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從上午9時起至下午17時40分,中午休息約1小時30分。當庭沒有宣判。
一、荒唐「庭審」──法院通知確認的開庭時間被用來單獨審查、威脅各辯護律師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通知法輪功學員陳秀萍、史美蘭、余德貞、劉翠梅的家屬和辯護律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在大武口區法院對四位法輪功學員開庭審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一位律師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到一間屋子後,屋子裏的數人(法官和惠農區國保大隊警察)向律師索要律師辦案手續(此人是惠農區國保大隊警察,律師不知道),律師如實拿出當前案件的辦案手續欲呈於索要人,索要人兩手搶走這些法律文件,其中包括當事人家屬及當事人親自簽署的聘請律師的《委託書》,並拒絕歸還。造成了沒有辦案法律文書的律師不能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的後果,切切實實的剝奪了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的法律賦權,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前,當律師和家屬按時來到法院後,法院工作人員和冒充的法院工作人員對各位律師進行了單獨「審查」和當前政治形勢的「教育」,在預定「庭審」時間進行該項「庭審」的有自稱大武口區法院一位女性副院長,刑庭庭長,刑庭法官以及冒充法院工作人員的惠農區國保大隊警察等人員。
第一位律師被法院工作人員領到一房間,庭長說法輪功是敏感案件,我們要對你進行審查,是誰請的你?通過甚麼方式請到你?律師大聲說我的當事人家屬一直和我在一起,這時走進來另一人把庭長叫出去,隨後這人進來向律師要《律師執業證》看,律師看那人不像法官就說你先把你的工作證給我看看,那人站起來就走了。有人告訴律師那人是惠農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
第二位律師被冒充法院工作人員的惠農區國保大隊人員在法院一辦公室進行審查,問誰給周老太(當事人母親,)介紹的你?是誰給出的律師費?律師說今天開庭是審理刑事案件,你問的是民事所管,你所問的事與今天的刑事庭審無關。
第三位是河南的律師,被一位女的自稱是副院長的帶到辦公室後說,法輪功是敏感案件涉政治問題,現在打擊黑社會你是知道的,你是河南律師怎麼到寧夏來代理法輪功案件,是誰介紹的,收了多少律師費?律師說無可奉告,沒再理她。另一法官做筆錄,律師說我不會簽字的,你們作為法官通知今天開庭,可你們有意不開庭在幹這事,加重委託人的費用,作為法官連你的職責都忘了,你們在違規違法。法官又詢問委託人劉某(老家河南)怎麼知道這個律師的,錢是誰給的,劉答錢是我自己的,親自和律師簽的委託書並付了律師費。法官做了筆錄並叫委託人解聘河南律師,委託人沒同意。
原定十二月八日的開庭審理在上述鬧劇中,以搶奪一位律師與當事人簽署的委託文書及相關附件的惡劣行徑,剝奪了當事人委託律師的法律賦權,身為公務員的法律人實實在在的破壞了該部份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參與上述「審查」、當前政治形勢教育、威脅恐嚇的法律人同時與北京司法局、河南司法局詢問核實律師身份。一位律師對法官說,不要跟形勢太緊,想想文化大革命跟的太緊的那些人的最後下場。
在上述同一案件訴訟活動中,法院和公安合謀以法院開庭的名義,行對當事人及其聘請的辯護律師進行所謂的「審查」、威脅恐嚇律師及其委託人和欺詐、搶奪律師和當事人或親屬簽署的聘請律師的《委託書》的行徑,企圖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中相關刑事案件訴訟活動中律師參與辯護、監督不可或缺的法律規定,是一起負責偵查的惠農區公安分局人員和負責審判的大武口區法院法官合謀,採用欺詐、威脅律師、當事人及其親屬,搶奪律師與當事人簽署的法律文書的種種行為,典型、充份的破壞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法院不顧及自己所發開庭通知的嚴肅性,置法院的顏面於不顧,開創了預定開庭時間內,精心開展了與庭審案件無關的所謂「當前政治形勢教育」,併合謀或縱容惠農區國保大隊警察在法院內公開搶奪律師的私人證件和辦案法律文書。粗暴的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相應條款的正確實施。
此後,石嘴山市大武口法院通知律師和當事人家屬:下次開庭時間是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
二、沒有法律法規、證據支持,指控罪名與指控「犯罪事實」、證據無關聯的荒唐「庭審」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庭審開始,余德貞得知庭審採用視頻開庭形式就對法庭說,按照有關規定我不同意視頻開庭形式。法庭休庭半小時後宣布駁回余德貞的請求,繼續視頻開庭。只允許一位親屬視頻旁聽。
陳秀萍得知丈夫簽字委託的律師、自己簽字委託的律師因自己還不知道的原因不能到庭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深感事情的複雜,就當庭辭退了法院指定的做有罪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自己為自己辯護。
庭審中四位法輪功學員回答了公訴人、律師提出的法輪功問題、罪名指控問題、犯罪證據問題。
余德貞說:我親眼所見自己的父親患了不治之症,修煉法輪功好了,多活了二十年。看到重獲新生的父親,見證到法輪大法的神奇與超常,我也走入大法修煉,我堅信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輪大法是正法 。我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使自己道德品質得到了提高,處處為別人著想。我沒有參加任何組織也沒有違犯憲法和法律,我只是要做一個更好的人。
陳秀萍說:我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在家中是個好妻子、好母親、好女兒,在社會上是個好鄰居好公民是大家公認的好人;公訴人提出我散發的資料是違法的,請公訴人解釋這些資料犯了誰家的法?危害了誰?危害到甚麼程度?還是誰瘋了、傻了還是死了?
史梅蘭當庭問公訴人,我的行為都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我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們沒有組織,更不是×教組織;也不會破壞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請公訴人出示證明法輪功是×教組織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的、又對社會造成了甚麼傷害的證據。按照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都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資料是合法的,大法弟子被綁架、關押、甚至判刑完全是違法犯罪行為。
劉翠梅說,我為了身心健康,為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遇事向內找修心性,我是一個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好公民,被你們抓被你們判太荒唐了,全是誣陷。
四位法輪功學員告訴公訴人和法官,我們真的是為了你們好,你們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了,不要再走江澤民的老路,對自己對家人要負責任,為自己也為家人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不要當替罪羊,按一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個人超越《憲法》非法的刑事罪名來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煉人是枉法的,將來是要追責的。
三位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就公訴人的指控、就案情共性和當事人個人所涉法律問題發表了各自的辯護意見。三位律師一致認為:
一、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的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一條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二、各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她們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也沒有各當事人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具體指證。
三、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1、涉案當事人沒有參與、利用邪教組織的證據。公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2、涉案當事人沒有破壞國家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涉案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四、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指控涉案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各當事人是一個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們有甚麼能力或權利能導致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公訴人也沒有對此殘缺進行必要的補充。
五、沒有社會危害性
1、以客觀後果來看,涉案當事人僅僅是修煉法輪功而已,其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2、從主觀惡性來看,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們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們所做的事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
3、從手段上看,所採用的手段是和平的、理性的,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六、從涉案證據認定來看
1、本案檢察機關起訴的事實,遭到了全部涉案人員的全部否認,並缺乏人證物證,不能認定。
2、按照法理常識,涉嫌共同作案的同案人,彼此要有共同的故意,以及分工協作的行動,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3、本案「行動軌跡的說明」,在2020年4月26日至5月12日期間,陳秀萍、史梅蘭、余德貞三人一起,共同傳播了法輪功宣傳品。辦案警察只找出了2020年5月8日那一天(其它找不到),解釋說是陳秀萍同余德貞一起在外面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鏡頭,且畫面小看不清,不能確認畫面中的人和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及時貼實物貼在哪裏?畫面啥樣?公訴人沒有舉證,不能認定。
5、向人口頭宣傳法輪功,無論真假,無論幾個人一起行動,兩高規定該怎麼處理了嗎?公訴人不應超越兩高劃定的範圍來司法。
七、依法準確理解兩高司法解釋,無罪釋放各位當事人
(一)、兩高司法解釋本身有些內容違憲違法,在本案的處理中應該不適用
1、公訴人引用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款、第(十二)款來處理本案,並不正確,至少並不全面,損害了各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該《解釋》的第二條第(七)款,「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構成犯罪。違反《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案不適用。需要一事作出二次法律評價?
、起訴書沒有聲稱「經依法審查查明』當事人「製作、傳播」電子信息。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也沒有查明當事人手機等電子信息儲存介質中內容、傳播方式、持有意向。公訴人臨時聲稱「為傳播而持有」,完全是無中生有,不符合實際。套用該《解釋》第二條第十二款和該《解釋》第五條是錯誤的。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輪功的性質,以及應該怎麼對待,公訴人沒有提供法律依據,因此不存在各當事人利用了法輪功甚麼組織去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可能。應無罪釋放各當事人。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 1992 年 5 月在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者 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 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還能使人變得誠實, 善良,寬容,平和。1998 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 部份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 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法輪功於 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並於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法輪功至今已弘傳世界 100 多個 國家和地區,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 法獲得各國各界的褒獎、支持決議 案和信函超過 4800 項。「真、善、忍」 的信仰得到了世界各族裔民眾的愛戴和尊敬。
法輪功能讓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應該是受社會提倡和保護的人,不應該是法律懲戒的對像。不應該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人民警察綁架關押,更不應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起訴,最不應該站在法庭上受審。
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都能秉持道德良知,按照《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 50號 》等正義善念,現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規依法辦案,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控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驅使,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
大武口區法院部份人員信息
一、審委會專職委員
張德平 0952─2213226、18009526177
馬克勤 0952─2213370、18009526004
董雅玲 0952─2027323、18009526002
劉 楠 0952─2030550、18009526133
周清宇 0952─2017259、18009526019
丁彩霞 0952─2017259、18909526037
安繼民 0952─2213255、18909529980
楊中祥 0952─2213255、18909526012
李 濤 18009525510 18009526818
二、紀檢監察室
張學海 0952─2023508
蘇發林 0952─2023508
三、政工科
強 梅 0952─2212611、18009526035
李治剛 0952─2212611、18009526169
許 瑞 0952─2011190、18009526103
蔣冰心 0952─2011190、18009525826
展可婷 0952─2011190、13469565730
三、刑事審判庭
李天軍 0952─2017260、18009526090
魏娟娟 0952─2016148、18009526098
王 偉 0952─2017260、18009526192
周海斌 0952─2016148、18009526068
申曉麗 0952─2016148、18009526150
許永濤 0952─2016148、18009526602
張 潔 0952─2212352、13895625743
張 敏 0952─2212352、18009526151
四、審監庭 0952─2017739
徐 寧 18009526159
楊紅霞 18009526802
蘇 琦 18009526620
馬 智 18009526030
張 強 18009526005
蔣光瑩 18009526109
劉寶義 18009526805
楊 琴 1510962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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