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玲,一九五七年十月出生,漢族,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職工。張稷,馬玲的女兒,一九八五年二月出生,彝族,昆明市滇池旅遊度假區實驗學校職工,她們居住在昆明市。
遞交申訴狀 雲南省高院立案
二零二零年一月,馬玲與張稷已經通過快遞將刑事申訴狀寄送至雲南省高級法院,但是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回覆,因此母女倆決定親自到窗口遞交。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馬玲與張稷親自來到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訴再審處,遞交了刑事申訴狀以及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裁定等相關材料。並將之前寄送申訴但未有回覆的情況寫了書面說明。
當時工作人員一直說要請示領導,看能否接收母女二人的無罪申訴狀,但是未能聯繫上,最後暫時接收了材料,一再表示說最後還要請示,如果不能接收或者符合接收條件,會電話聯繫當事人,但之後一直沒有聯繫。
十月份,馬玲與張稷致電立案庭詢問,才知此案五月二十七日就已經立案,並分配了法官,只是沒有與當事人聯繫。後馬玲與張稷電話聯繫到了本案法官南青,詢問案子的進展情況,並簡單講述了申訴內容及事實法律依據。法官表示目前也正在看申訴及相關材料,按照規定,只做程序審查,並且書面裁定,本月可能會出裁定結果。
申訴要求重審 改判母女倆無罪
在申訴狀中,母女倆要求:
一、撤銷昆明市中級法院(2015)昆刑一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書的判決,重新對本案進行審判,改判二人無罪;
二、歸還所有被非法搜走的私人物品;
三、按照有關法律賠償經濟損失;
四、依法追究在此過程中所有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
同時,申訴中也詳細地寫了母女倆被綁架的事實經過,寫明了公、檢、法各部門在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以及母女倆修煉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親身受益的經歷;母女倆不具備刑法第三百條罪名的構成要件,以此定罪屬誣告陷害。
母女倆被無故綁架、非法判刑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六點多鐘,馬玲和張稷在昆明市石林縣北大村「蓮繡坊」框藝廠一朋友家吃晚飯,被突然闖進來的一夥來路不明的便衣非法抓捕,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後得知是石林縣公安局警察。隨後,馬玲和張稷被連夜帶回昆明,關押在昆明市虹山派出所。
第二天,五華國保大隊的便衣,其中有國保副隊長馬迎輝、虹山派出所刑偵中隊長汪志榮及兩名女警帶張稷到家中,非法抄家,搜走了大量私人物品,沒有給搜查物品清單,也沒有當面核對被搜查物品的數量。之後,馬玲和張稷被關押進昆明市看守所。
家屬為她們請了律師,但五華國保大隊和昆明市看守所卻阻撓律師會見。五華區檢察院和法院在明知已經委託辯護律師的情況下,仍然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指定了兩名「援助律師」,對馬玲和張稷開庭。馬玲和張稷因當場拒絕了法院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法官隨即休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五華區法院再次非法開庭,在法庭上,辯護律師為馬玲和張稷做了無罪辯護,馬玲和張稷也表示自己的行為合法,並沒有犯罪,應無罪釋放。
五華區法院卻不顧事實,對馬玲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張稷三年半[(2014)五法刑初字第586號]。馬玲和張稷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昆明市中級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4號刑事裁定書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母女在獄中申訴 昆明市中院駁回張稷申訴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馬玲、張稷母女在昆明市看守所,接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隨即就寫了申訴狀,要求撤銷此裁定,改判當事人無罪,並立即釋放,交由看守所警察寄送至北京最高法院和雲南省高院。
但是僅十天後,六月九日,母女二人就被投入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繼續迫害,兩個法院是否有回覆,不得而知。
入監後,母女二人繼續申訴,獄警、包夾犯人等層層阻撓、干擾。六月底,她們就寫好的申訴,獄警遲遲不予投遞。之前女二監曾有多位法輪功學員申訴後,獄警不給投寄,一直積壓到出獄後,又不給帶出監獄。但母女倆堅持一定要投遞出去。
四個月後,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主管馬玲的獄警李國英和包夾犯人馬玉梅,跟馬玲一起,將馬玲寫的不服終審判決的申訴、起訴江澤民的訴狀、要求見駐監檢察官的申請以及給監獄長趙桂芬的信,一起投遞到了監獄設置的控告檢舉箱、約見檢察官信箱和監獄長信箱。同時,主管張稷的獄警楊紅彥也帶著她去控告箱,投遞了起訴江澤民的訴狀和對二審裁定的申訴。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張稷在女二監收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2016)雲01刑申4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張稷的申訴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出獄後申訴 昆明市檢察院不予複查
出獄後,母女二人繼續向有關部門申訴,二零二零年一月初,馬玲、張稷將申訴寄送至北京最高法院和雲南省高院,之後又寄送至昆明市中院和五華區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但沒有任何單位及人員回覆。
之後,母女倆又向省、市法院、檢察院及其它部門的監察處申訴。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母女倆收到12309中國檢察網發送的信息,稱昆明市檢察院收悉了兩人的申訴材料,經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讓兩人補充案件的判決及裁定複印件,同時可以隨時上12309網站查詢案件進度。母女倆隨即又將補充材料寄送到了市檢察院的第十檢察部。但之後很長時間查詢網站,案件都沒有進展,電話詢問也無果。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母女倆收到12309的信息,稱母女倆寄送至雲南省檢察院的申訴材料不屬於省檢察院受理範圍,將申訴分流至昆明市檢察院處理。但之後,就再也沒有收到12309關於申訴案子的任何信息。
前不久,馬玲、張稷再次查詢12309中國檢察網,看到案件進展顯示,昆明市檢察院已經作出終結,稱當事人所遞交的申訴及裁定、判決複印件涉及違法信件,按照相關規定不予複查。該材料存查。但12309卻沒有任何短信通知到當事人案件已經終結。作出終結的時間是今年三月九日。
該網頁上有一個評價欄,馬玲、張稷隨即將向市檢申訴的整個經過以及收到12309短信等整個過程寫明,對不予複查的處理結果有異議。兩人表示:在法律上並無「違法信件」一說,申訴材料是當事人針對原裁定不服,提出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依照正規的法律流程遞交,申訴不存在涉及違法信件一說。以此對當事人的申訴採取不予複查的做法,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對申訴的處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馬玲、張稷接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監察處的電話,稱收到兩人的申訴,但是他們無權改變已經生效了的判決,讓母女倆向有權處理的部門申訴。
雖遭受不公 仍希望還法律以應有的公道
馬玲、張稷的經歷,在中國大陸,僅僅只是千萬蒙冤的法輪功學員案例中的一例,儘管中共假借法律旗號,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至今已二十二年有餘,然而,法律並不是迫害者打擊良善的工具,也不是惡人逍遙法外的保護傘。在追尋真理、維護正義的路上,法輪功學員們雖受到不公與迫害,但是並未改變他們的初衷,在申訴狀的最後,馬玲與張稷也寫下了她們發自內心的一番話: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法律卻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公、檢、法人員也背離了自己選擇這個職業的初衷。在本案中,和其它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抓捕、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兩位申訴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申訴人修煉法輪功,進行公民正常的活動,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就把合法的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並荒唐地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兩位申訴人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從剛一入監,就被以嚴管的形式剝奪了一切正常的權利,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申訴,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尤其是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然而雲南省女二監卻暗箱操作,為了達到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目的,逼迫申訴人認罪,剝奪申訴人的申訴權,打著嚴管的旗號,對申訴人進行體罰──強制坐在一個塑料板凳上,每天十三個小時,並且安排兩個服刑人員二十四小時監視申訴人的一舉一動,不允許和任何人說話,每天洗漱只能在監房自己的盆裏,大小便只能在指定的時間去,這連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都剝奪了。
「請問,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這些邪惡至極的行為是哪一部法律保障的?誰給它的權力?申訴人馬玲,在監獄堅持申訴,從入監的那一天,到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刑滿釋放,兩年十一個月的時間,被強制坐小板凳,導致雙腿浮腫,血壓高到200,被強制要求服降壓藥,可女二監依然沒有停止強迫申訴人坐小板凳的邪惡行為。
「在監獄的幾年時間,使兩位申訴人身心飽受摧殘。不僅如此,從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審判決下達後,申訴人還在向市中院上訴,判決尚未生效時,申訴人馬玲的養老金就被雲南省社保局無故扣發至今,女兒張稷也因此失去了工作,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
「那些對申訴人抓捕、羅織罪名、起訴、審判、判決的公、檢、法人員,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給申訴人造成了怎樣的傷害?
「希望雲南省高級法院的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重新立案,審查、撤銷對申訴人的枉法判決,還申訴人以公平、公正。」
相關單位與責任人:
雲南省高級法院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93號
郵編:650228
電話:0871-64095000
院長:侯建軍
本案(申訴)法官:南青 電話:0871-64095763
昆明市中級法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號
郵編:650228
電話:0871-64096501
傳真:0871-64572985
訴訟服務中心電話:0871-64096144
院長:董國權
本案(二審)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建斌(昆明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審判員:孫仁芳
代理審判員:張軍
書記員:李正峰
五華區法院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路298號
郵編:650102
院長:李暉
本案(一審)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傑(現為五華法院副院長)
審判員:何燕
陪審員:張銘
書記員:毛珊珊
五華區檢察院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路300號
郵編:650102
檢察長:朱立
本案公訴人:薛冰(公訴一科 副科長)
昆明市檢察院
地址: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核實延長線1008號
郵編:650224
電話:0871-65740151
院長:李曉紅
雲南省檢察院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09號
郵編:650228
電話:0871-64093999
檢察長:王光輝
五華公安分局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小屯路805號
郵編:
局長:朱顯福
虹山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路28號(金泰國際二期旁)
郵編:650033
派出所24小時服務電話:0871-65365063
戶政窗口諮詢服務電話:0871-65381915
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
地址 :雲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石林大道
電話 :0871-67786058
郵編:652200
石林縣公安局局長:周蔚
政委:王湧冰
副書記:魯建波,
黨組成員:趙志明,徐翔,楊和平
副局長:李潤橋
政工室主任:王惠珍
昆明市石林縣北大村派出所
地址:石林縣石林街道辦勝利中路59號
郵編:652211
電話:0871-67701479
北大村派出所所長:李俊強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教場北路440號
郵政編碼:650102
工作電話:0871-65137285
監督電話:0871-65126144
監獄長:趙桂芬
副監獄長:王麗美(專管迫害法輪功,已退休)
九監區獄警:李國英(現在五監區,馬玲在九監區時的責任警)
楊紅彥(現在八監區,張稷在九監區時的責任警)
羅婭婷(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後調到教育科)
陳苗(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接任羅婭婷,後調到十監區)
吳玉娥(九監區教育隊長,後調到教育科)
七監區獄警:楊洋(張稷在七監區時的責任警)
洪婭(七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
秦敏(七監區教育隊長)
七監區在2019年下旬因服刑人員調改而解散,獄警均轉到其它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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