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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輪功學員安春雲被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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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天津市濱海新區法輪功學員安春雲女士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被警察綁架、構陷,國保警察多次阻撓律師會見。天津市大港法院非法庭審安春雲兩次,都沒有通知家屬和律師。

第一次是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沒有通知家屬和律師,安春雲對此提出異議,加上公訴人也未到,庭沒開成。

第二次是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法院還是沒有通知家屬和律師,巧的是當天正好趕上律師來會見安春雲,律師得到開庭的消息,立即趕到法庭。庭前律師和法官發生爭執,原因是法官要求律師不能說法輪功不是×教,律師要求出示文件。

在開庭過程中,律師和安春雲姐姐共同為安春雲辯護。安春雲本人提出搜查違法的問題、提出控告。安說:煉功利國利民,利於國家安定,對自己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對指控安春雲的所謂證據,辯護人說:在卷中,有一個檢察院要求辦案機關整改的書面材料明確指出:在對安春雲家搜查時搜查清單上的見證人是公安輔警。輔警當見證人等於辦案人自己給自己當見證人;自己當見證人,完全背離法律。所以對安春雲家搜查出來物證,由於違反法律程序失去法律效力。

加上搜查時沒有讓本人和家屬在場,所以對這個關鍵證據被否定,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由於證據被否定,起訴書的起訴不成立。

公訴人對辯護人以上意見,沒有做任何回答。庭審中途,公訴人要求補偵,審判長宣布休庭。

庭審再次開始時,公訴人補充了一個證據,證據內容是:經過檢驗安春雲的手機裏面沒有法輪功內容。公訴人宣布完畢後,辯護人說這是當事人無罪證據。

在法庭辯護過程中,公訴人堅持起訴書的觀點,狡辯的理由是,雖然搜查時候的見證人違法,但是有視頻證據。對此辯護人指出這個視頻更是違法辦案的證據:卷中辦案人是兩個,視頻裏面有十多個人在場搜家。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除了有合法身份的辦案人有搜查權外,一切公民單位無權對公民家搜查,辦案人放任這麼多違法人進入公民見搜查,知法犯法。因此這個視頻也是違法證據。

沒有事實證據,沒有法律依據,沒有犯罪事實沒有犯罪後果,本案起訴不成立,被告無罪!

安春雲女士家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古林街永明裏小區,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被上古林派出所等十多個警察綁架、非法抄家。家屬到派出所質問為甚麼綁架安春雲,警察說:「不為甚麼,就因為她煉法輪功,上邊來檢查,她撞槍口上了。」警察在把她劫往看守所時,在醫院檢查出安春雲血壓高,血糖也高,看守所不收,警察強行把安春雲投入濱海新區第三看守所非法關押。安春雲的律師曾幾次與看守所預約要求會見安春雲,被大港國保阻撓。

以下引用辯護人辯護詞的部份內容:

一、本案由於程序違法,導致關鍵證據無效。起訴書的證據無效。

刑訴法第九章第六十條: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本案公訴人針對公安辦案人員用輔警做見證人的違法事實,明令公安辦案機關整改,導致搜查的物證失去法律效力。

錄像沒有給當庭播放。錄像裏面沒有被告和家屬在場,有其他人,都是非執法人員。按照刑事訴訟法,任何公民和單位無權進入當事人家中,辦案人允許那麼多無關人員進入家中,嚴重違法。

依照刑訴法規定,搜查時必須本人和家屬在場,被告和家屬都不讓在場,而且現場的見證人是和辦案人共同辦案的輔警,這個見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這個對家庭搜查的清單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因很簡單,違法。公訴人作為證據的搜查清單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當事人沒有犯罪動機,沒有犯罪事實和後果,更無犯罪被害人。

把一名奉公守法的人說成破壞法律實施,純屬陷害。本案無任何證據,無被害人的指控,無對社會危害的證據,更無傳播製作的證據。連起碼犯罪構成要件都沒有,談何犯罪?

三、法無明文不為罪,目前中國任何法律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規定。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迫害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天津市大港法院,地址:天津市世紀大道東延長線兩公里北側,郵編:300450,電話:022-63366000
審判長:馬建斌
檢察官:劉明,趙東
古林派出所:地址:天津市大港區古林街東環路856號,郵編300270
值班電話:02263217424
所長胡秀傑13920821661
孟所長 15222255666
張國治副所長 18802211808
劉鑫明、李俊明、郝警官(參與綁架抄家)
大港公安局,地址:天津市世紀大道14號,郵編300270,電話:63220514
預審科:田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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