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淑珍曾十次被綁架。這次是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在尹莊集市上被尹莊派出所綁架的。遵化市法院以柴淑珍兩年內罰被行政處罰過而對她判刑一年半。
所謂兩年內曾經受到過行政處罰,是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柴淑珍在洒河集市上被洒河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時的洒河派出所所長是付國強。柴淑珍說他們綁架她是違法的。他們以姓名不實對她行政拘留。她被帶到康力醫院檢查,體檢顯示高血壓(210/110毫米汞柱)、竇性心律過速。警察仍把她帶到拘留所。拘留所再次測量血壓,血壓仍然過高,拘留所沒有收她。
遷西縣公安局、尹莊派出所、遷西縣檢察院跟從賈寶忠對柴淑珍」往刑事上靠「的犯罪指令,串通一氣,羅織罪名,有意構陷她。
構陷柴淑珍的案卷被移交遵化市檢察院,遵化市檢察院楊海龍對她提起公訴。遵化市法院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十月二十二日兩次對柴淑珍非法開庭。律師提出:柴淑珍的行為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不應將修煉法輪功的益處告訴給別人作為犯罪處理,柴淑珍的行為談不上組織和利用組織,談不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宣傳品只是人們思想的反映,不能將傳播宣傳品的行為定為犯罪。請宣告柴淑珍無罪。但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特別荒唐的是所謂的證人證言,法庭竟然一再把所謂證人李曉明「聽到的」說成是「看到的」。李曉明是尹莊鄉祝君康藥店的銷售人員,據李曉明說,他聽來藥店買藥的人說外面有個老太太發法輪功真相,他出去看到警察把老太太帶走,他就回店裏了。律師指出這只是傳言。但遵化法院卻仍然在判決書中說李曉明看到老太太傳播法輪功,發放書籍。
還有一個沒有身份信息的所謂證人付榮豔被拿來構陷柴淑珍,被律師指出這是身份不明。這個證人被否定後,對柴淑珍有意構陷的公檢法系統人員,不知是誰,又在判決書中硬塞進來一個張銘芳──兩次開庭都沒提到過、卻憑空又多出一個證人!稱其是尹莊鄉祝君康藥店的工作人員,看柴淑珍在藥店外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
誰在背後指使?誰在玩弄法律,證人可以隨意想加誰就加誰,想給誰湊甚麼證據就湊甚麼證據,法律豈不成了拿在手中想怎麼捏就怎麼捏的麵團?
律師除對李曉明、付榮豔所謂的證人證言的漏洞明確指出之外 ,還說明:《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變為證據材料,才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是不包括證人證言的。李曉明、付榮豔的證言在尹莊派出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取得的,應予以排除。但遵化法庭仍把這所謂的證人證人作為誣判柴淑珍的證人證言堂而皇之的作為構陷柴淑珍的證據之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遵化市法院對柴淑珍下達判決書,柴淑珍被非法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罰款四千元。
柴淑珍表示如果判她有罪,她會上訴。
對這樣一個一心修心向善,處處與人為善的老太太,都不放過,這個邪黨政權虛弱到甚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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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局長 付國強13832983612宅0315-5689811(曾任洒河派出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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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鵬飛 1383298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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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 王鳳琳 王少輝
遵化市檢察院
檢察長 李躍明
公訴部長(副檢察長)郭成亮 13813587767
公訴人 楊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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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狄澤軍
證人 遷西縣尹莊鄉祝君康藥店 銷售人員 李曉明
遷西縣尹莊鄉祝君康藥店 工作人員 張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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