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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抓捕庭審 母親呼籲釋放善良兒子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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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八月九日下午二點半,深圳法輪功學員楊波、肖穎夫妻與竇君將在南山法院204法庭被非法庭審,法官是張國輝,公訴人是李靖宇。楊波的母親耿良君呼籲釋放善良的兒子兒媳。

楊波、肖穎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被深圳市南山區高新派出所十幾個警察(可能包括南山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用電鑽破門入室綁架。下午三時許,不法警察敲門,騙說他們家的車被撞了,要他們協助處理,楊波沒開門。警察又謊稱水管壞了,楊波仍拒絕開門,於是警察叫來開鎖的撬門。估計開鎖人不願幹壞事,沒打開走了。最後警察用衝擊鑽鑽壞兩道鐵門後,非法闖入楊波家,在沒有出示立案通知書和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抄家。

楊波正直善良、平和熱心,從小就樂於助人,卻被如此暴力非法抓捕;太太肖穎也同時被抓,家中孩子無人照顧。律師與家人為肖穎申請取保候審,也被警察一口拒絕。

警察破門而入後,楊波十三歲的女兒也被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幾小時,孩子被警察訊問,最後孩子被親屬接回。家屬去上訪,上訪接待人員也說這樣對孩子是不對的,告訴家屬可以去稽查科告警察。目睹警察抄家的暴行,又被關到派出所受驚嚇,之後忍受失去雙親的痛苦,這樣的變故對孩子傷害可想而知。

楊波的母親耿良君呼籲釋放善良的兒子兒媳。下面是老人的呼籲(摘要):

我是楊波的母親,肖穎是我的兒媳。

2017年10月7日,高新派出所的警察和國保警察狂敲我兒子楊波家門,楊波拒絕開門,警察野蠻地用電鑽鑽壞兩道鐵門後,非法闖入楊波家,在沒有出示《立案通知書》和《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楊波和肖穎夫妻倆被綁架,現都被非法羈押在深圳南山看守所,他倆已經被非法批捕。

我兒楊波是個好人。從小到大我們對他家教嚴厲,他心地善良,喜歡助人為樂,從不做壞事。記得他七、八歲時,一次乘公交的人很多,他上車時卻彎腰撿東西,把我嚇倒了,拼命擋住上車的人,怕他被踩到。他站起來就把小手舉的高高的,稚嫩的童音高喊著:「誰的手錶?誰的手錶?」馬上一位女士來認領,並連聲道謝。兒子贏得一片讚揚聲,這樣的事可以說不勝枚舉。

長大後他修煉法輪功了,心眼兒更好了,相信三尺頭上有神靈,做壞事有報應,從不坑人、害人,只做好事。為了環保減少污染,他響應國家號召自己創業做環保電池的生意,即使虧本也堅持做。我說你做甚麼生意不好,非要去賣電池,能掙幾個錢?他說不是為了掙錢,為了環保,我都不理解他為何這樣堅持。

他的心很軟,冬天,看到外面有窮人孩子穿著破舊、單薄,馬上回家找衣服給那些孩子,說別凍著人家孩子;看到要飯的殘疾人總要給些錢,哪怕知道他們可能是職業要飯的,可能是騙人的。有時我忍不住說,你有多少錢啊,每天這麼給?他說他們好可憐;在外面他總是禮讓別人,不與人爭執;乘公交車他總是給老弱病殘者讓座;他孝順父母,走路時總照顧我,攙扶著我,怕我摔跤。別人都羨慕我養了這麼個好兒子,我也感到很幸福。

可是我這麼個好兒子,卻被警察當壞人抓走了!我的心在流血。只因為他煉法輪功,學「真、善、忍」。按「真、善、忍」做人做事哪裏不好?哪裏不對?請你們指出來。警察不是抓壞人的嗎?貪贓枉法、坑矇拐騙的壞人不抓,楊波這麼善良的,被親友公認的大好人卻被你們抓起來,這是甚麼世道啊?!我一個七十多歲高齡的老人,需要兒子照顧,我兒是好人!請你們放過他。

我兒媳婦也被警察抓走了,律師與家人申請取保候審,也被警察一口拒絕,家裏只剩下十三歲的孩子,幼小的心靈也在流血。這樣的晴天霹靂對孩子傷害之大 ,我想你們有兒女的都能體會到。

有個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有一段話值得深思:

各位法官、檢察官、陪審員:我們都是懂法律的,今天我站在這裏為法輪功辯護,法律依據充份,我為他們辯護時內心坦然。在不久的將來,法輪功必正本清源,還於公道,那時我最擔心的是:誰用那條法律為在座的各位辯護呢?法律已經堵死了你們的後路。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講明了:對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新政策,明確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很顯然,這一系列規定都是針對基層公檢法具體辦案人員的。中國最大的冤假錯案是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面對這些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您是選擇聽任「上邊」的擺布繼續違法亂判還是選擇依法無罪釋放?在這個特殊的歷史轉折時期,這一決定必將影響您的未來,您迴避不了。

即使按照中共現行法律、法規,法輪功學員持有、傳播法輪功資料都不違法,相反,以此為依據,誣陷法輪功學員則是違法。《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我們國家唯一的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文件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14個邪教組織(公安部39號文件),沒有法輪功;《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2011年國務院公告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及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

相信大家心裏都非常清楚,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行為從未觸犯過國家刑法的。公檢法依據「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兩高司法解釋」給法輪功定罪是不合法的。

2014年1月,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委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尤為特別:「實際上那些錯誤執行者,他也是有一本賬的,這個賬是記在那兒的。一旦他出事了,這個賬全給你拉出來了。別看你今天鬧得歡,小心今後拉清單,這都得應驗的。不要幹這種事情。頭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

可能你已經注意到了在2016年7月份《人民日報》連續發表三篇文章,解讀習近平關於宗教政策的講話。文中強調「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習近平講: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

作為一位母親,我懇請各位三思,真心希望各位不要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的替罪羊,給自己和子孫後代積點德,釋放我兒楊波和兒媳肖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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