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大法讓我遇事為別人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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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我今年五十三歲,修煉法輪大法二十一年了。二零一零年,我兒子大學畢業,在他上學的城市找了一家私人企業,因為工作幹得很好,老闆就派他到外地培訓了兩次,並簽了兩年合同。

這家老闆對員工非常刻薄,整天罵罵咧咧的,員工都想辭職。兒子看別人都不幹了,他也向老闆請求辭職。當時老闆不願意放他走,就拿培訓費卡他,當天就把他和另一名培訓過的員工給看(也就是軟禁)起來了,讓通知家裏每人給交五千元培訓費,才能放人。

那位同事的表姐就找了律師,律師說:等二十四小時再不放人,就起訴他。到了晚上,老闆把他倆放回家,條件是,第二天讓兒子交一千五,讓那位同事交三千。

兒子給我打電話,把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們,兒子還說他倆合計明天不去交錢,把電話換了,老闆也找不著。當時我就給兒子說:「爸爸媽媽都是修煉法輪功的,你從小也和爸爸媽媽一起修煉過,怎樣做人的道理你還記得嗎?」兒子說:「記得。」「所以,兒子,我們不能那麼做,要為別人著想,因為你簽了合同,你要是不想幹了,我們就得履行合同。該拿多少錢就拿多少錢,咱們得按真善忍去做。明天我給你匯一千五。」

第二天,我兒子拿了錢上單位交錢,老闆娘一看,就我兒子來了,怎麼找那位員工也找不到,就又說:「你得交三千才行。」我又給孩子匯去了一千五。

交完錢後,老闆娘連忙給在外地出差的老闆打電話說:「真不幹了,這可咋辦呢?」就又跟兒子說:「你再幹十天吧!把你學到的技術教給新來的行不行?」兒子給我打電話商量,還告訴我說:「那張合同沒有蓋章,不受法律保護。」我連忙說:「孩子,我們做事要為別人著想,不要考慮合同是真是假的事。」

後來兒子又幹了十天,老闆不但沒給錢,還把當月的工資用各種理由給扣下了。其他人都說,做的太過份了、太欺負人了。

是呀,要是在以前,我說甚麼也不能讓兒子給他錢的,也得讓兒子像那位同事一走了之,再說,那合同不是正式的。可是,我現在修煉法輪大法了,得按照師父說的去做。師父告訴我們:「你老是慈悲的,與人為善的,做甚麼事情總是考慮別人,每遇到問題時首先想,這件事情對別人能不能承受的了,對別人有沒有傷害,這就不會出現問題。」[1]

通過這件事情,這家單位的一個廠長跟我兒子說:「現在這個社會的人都鑽錢眼兒裏了,像你這樣的人品太難得了,等我自己幹時,我一定請你!」後來這個廠長自己幹時,請我兒子去他那裏上班。我兒子謝絕了,因我兒子已在一所職業中專當了老師。

我們教導兒子為別人著想,看似當時吃了虧了,可是,兒子做一個講道德的人,為今後的人生有一個好的鋪墊,隨後的好運也就接踵而至了。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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