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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審成了政治任務

——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李忠芳的幕後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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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2018年4月10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李忠芳進行非法庭審。整個非法庭審的過程顛倒黑白,雖然律師和李忠芳的女兒在庭上為她做了辯護,但法官和公訴人對事實置若罔聞,只是一個勁的將非法罪名扣在李忠芳身上,以求完成政治任務。法官和公訴人數次打斷律師的發言,千方百計地給李忠芳羅織罪名,並按照早就準備好的判決書,將李忠芳判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李忠芳當庭表示要上訴。

迫害「真善忍」是反人類罪行

李忠芳身體很虛弱,有點痙攣,頭一擺一擺的。由於長時間的絕食,反映很遲鈍。有時問她一個問題她會想很久很久,最後還是沒有回答出來。律師指出,當事人因絕食被送往青羊區醫院,所有的筆錄沒有經當事人核對確認,都不能被採信。

律師陳述道:有一個8月1日的審訊筆錄,是國家機關的警察問當事人:「你做甚麼法輪功,你給多少人說了『真善忍』?」這顯然和你作為警察的職責──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是沒有關係的。你抓人,問別人做好人的問題,指控別人做好人。這是反人類的。我在辦案的過程中看到法輪功控告相關領導人,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公訴人打斷)我認為程序違法,證據不能採信,內容和罪名也沒關係,顯示嚴重反人類的問題。

律師接著說,其中(證人)比克瑞(音)、實燕(音)兩人的身份是社區的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第251條規定: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條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有特定義務,保護公民信仰自由。如果她認為公民宣傳信仰,她去破壞的話,就觸犯了刑法第251條,也是違憲的,應該被刑法懲處。所以證人證言不具真實性,而且還有違法性。(公訴人打斷)

律師指出,公訴人談到在李忠芳的家中搜走的書籍裏有相同內容的,有的兩本,有的五本,注意到五本的是《法輪大法 美國西部法會講法》、三本的是《法輪大法 二零零五年舊金山法會講法》、四本的是《二零零四年紐約國際法會講法》,還有美國、加拿大講法,還有《北美首屆法會講法》、《歐洲法會講法》、《新加坡法會講法》、《新西蘭法會講法》、《悉尼法會講法》、《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這些很多都是國外的法輪功講法,為甚麼在中國香港、以及國外這麼多城市都有法輪功講法,而且是99年7.20年之後,如果全世界只有我們中國大陸……(被公訴人打斷)國外都可以講法、公開發行的話,在中國內地的話……刑法這個認識……

律師還指出,有一本是《法輪大法義解》,長春出版社出版的。這是在中國鎮壓之前,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99年之前出版的,內容不違法。99年以後,不可能這些內容就變成「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

律師還指出,2011年新聞出版署的第五十號令,廢止了1999年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分別是99條、100條)。在李忠芳家中扣押的法輪功書籍和週刊,99以前出版的是合法的,99年以後,按照2011年新聞出版署規定,也都是合法的。

律師向法庭提交當事人無罪的材料,包括向法庭提交一組國際條約,國際條約包含保護信仰人的權益……(法官打斷)律師繼續陳述……(公訴人打斷:你證明的目的是甚麼?你說你證明的目的是甚麼?)律師說:「證明的目的,當事人散發《深思明鑑》,以及家裏持有的所看的法輪功書籍和週刊,按照國際條約,這些都是法輪功學員的權益。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任何國家機關、團體不能對有宗教或其他信仰的人加以歧視。不能說……」(法官打斷:我叫你說的是證據,不是叫你來發表辯論意見。請你注意。舉證階段你說有哪些證據,1、2、3、4,直接說了,公訴人發表意見。不是叫你來展開、來宣傳國際條約,然後再來闡述,這不叫舉證。)

律師說道: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的宗教和信仰自由。請求青羊區法院做出「信仰無罪,司法機關不予審理」的這樣一個……(法官打斷:你這個不是提交證據了,你現在是在給我們宣傳相關的國際條約了。)

律師說道:就是我提交資料的依據。(法官打斷:他舉的相關的國際條約,有沒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嘛?(大笑)你一說就舉證了。)

律師向法庭提交一組律師界的辯護意見,說明律師都認為信仰法輪功無罪,傳播真相資料無罪。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一組司法文書,包括不批捕的、不起訴的、撤訴的,說明有的法輪功案件,法院也做出一些免於處罰的決定。法官、公訴人再次打斷律師發言。

針對公訴人污衊李忠芳生病不吃藥、不看病,李忠芳的女兒在庭上回應道:「她的身體健康,沒有生病也沒有吃藥,是這個原因,而不是說她生了病不去看病。而公訴人說她是生了病不去看病,而說她是邪教。而她這麼多年,身體是健健康康的沒有病。」

李忠芳的女兒繼續說道:「說她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沒有她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她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機構成員、管理形式?這個組織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她在這個機構有甚麼官職,她有甚麼能力能利用該組織?這個公訴人在法庭上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證明。」(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第二個也沒有她破壞任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公訴人也沒有在法庭上公布收繳的真相冊子的內容,也沒有說這些真相資料破壞了哪一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傷害了誰?傷害到甚麼程度?更沒有證據證明那些人看了真相資料受到了怎樣的傷害。」

李忠芳的女兒接著說道:「在生活當中,她就是按照真善忍做個好人,善待他人。她在我們家是個公認的賢妻良母,也沒有甚麼不好的言行和行為,說她是「邪教」我覺得不適合。邪教具有殺人、斂財、淫亂、精神控制等特徵,我覺得我的當事人不存在任何的這種行為和特徵。」

「而且國務院、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中就沒有法輪功,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說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的時候,污衊法輪功是邪教。《人民日報》也發表文章,也跟著誹謗法輪功。但是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新聞媒體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無明文不為罪。」(重申: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李忠芳的女兒繼續說道:「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也不成立。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一個人,不管她信仰甚麼,只要是她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用刑。我的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和過失,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所以,法庭以「破壞法律實施」來定罪,我有(不同)意見。」

律師辯護道,公訴人談到當事人修煉生病了不去醫院,公訴人沒有出示相應證據,無論是《深思明鑑》的內容、或法輪大法書籍,如悉尼講法、長春出版社出版的《法輪大法義解》等,哪一章、哪一條的內容說當事人修煉法輪功就可以不吃藥、不去醫院看病?這樣的內容,有沒有向法庭展示出來?如果沒有這些的話,就不能說是法輪功宣傳的不吃藥、不去醫院看病。剛才李忠芳的女兒也說,她母親修煉法輪功以後身體好了,可以不去看病。修煉在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各種修煉方法。「修煉」這個詞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傳統的。

律師還指出:「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只能是一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法官打斷)我的當事人沒有能力去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個罪名是針對特殊主體,如一些國家機關。該案也沒有受害人,也沒有因當事人信仰而造成他人傷害的證據。即沒有被「破壞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在「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和客體都不存在的情況下,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扣在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當事人李忠芳頭上,從邏輯上說是荒唐的。

休庭幾分鐘後,法官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判決書宣布:李忠芳被判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刑期從201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李忠芳當庭表示要上訴。

非法庭審的幕後黑影

'圖:李忠芳被青羊區法院判刑後,青羊區政法委書記王亞濱(左)竄到青羊區法院為院長謝立新頒獎。'
李忠芳被青羊區法院判刑後,青羊區政法委書記王亞濱(左)竄到青羊區法院為院長謝立新頒獎。

現任青羊區法院院長的謝立新,女,現年51歲,無職稱無技能,卻利用非法誣判法輪功學員獲得「全市法院審判專家」、「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稱號。

人們不禁要問:為甚麼李忠芳被青羊區法院判刑後,青羊區政法委書記王亞濱要給青羊區法院院長謝立新頒獎?判決書是政法委內定和操控的嗎?既然如此,還叫甚麼「依法審判」?這不是鬧劇嗎?

據報導,中共成立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組織──「610辦公室」曾發出通知,要求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必須做出「有罪」判決。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幕後的黑影是誰,已經一目了然。


主要責任人:
主審法官是李波
青羊區檢察院公訴人:馬世川
青羊區政法委書記:王亞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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