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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冤獄九年半 湖南廖志軍又被枉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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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郴州市法輪功學員廖志軍,曾遭冤獄九年半,出獄回家與久別的親人團聚僅半年,又遭綁架、構陷,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被枉判四年,上訴後,郴州市中級法院維持冤判,繼續迫害廖志軍。

廖志軍
廖志軍

廖志軍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蘇仙嶺農貿市場發放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遭蘇仙區派出所綁架,以所謂「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刑拘、批捕、起訴。

廖志軍的父母知道他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是無罪的,在開庭前請了北京的律師和本市律師為廖志軍做無罪辯護。市司法局一要員知情後,當面警告本地律師不能出庭辯護,否則後果自負。

蘇仙區法院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對廖志軍進行非法審判,蘇仙區檢察院公訴人劉力做了構陷指控。廖志軍當庭駁斥了公訴人的指控,並講述了修煉法輪大法的美好。

廖志軍當庭說:「我從九六年起按照法輪大法的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而且通過修煉,使我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工作中勤勤懇懇,爭做累活髒活,我是郴州列檢所一致公認的好人。我所發的法輪功真相冊子,都是教人如何做好人,善待別人,相信善惡有報,清除人們頭腦中被邪黨灌輸的無神論與鬥爭哲學,因此而得到上天的護佑。我的行為是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懇請法庭立即將我無罪釋放!」

北京來的張律師從廖志軍只是想煉功祛病健身、做一個好人的普通公民,沒有犯罪動機,再從憲法、刑法及辦案四要素,均證明廖志軍信仰真善忍是無罪的。律師在辯護中指出: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違法或是犯罪。

張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發布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五十號(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解除)及公通字【2000】39號(中央辦公廳確定有七種邪教組織,公安部確定有七種邪教組織,共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而蘇仙區法院不顧上述事實,以一句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不能成立,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判處廖志軍有期徒刑四年,勒索罰金一萬元。判決書除送給被告外,至今未送給廖志軍的家屬與張律師。看守所通知家屬可以探視廖志軍了,家屬才知道廖志軍已經被判刑了。

廖志軍不服判決,向郴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郴州市中級法院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草率的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繼續迫害廖志軍。

廖志軍原是衡陽車輛段郴州列檢所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煉法輪功,他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處處為別人著想,到哪裏都要做一個好人,工作中挑髒活累活幹、不遲到,不早退,到戰友、同學家玩,主動幫助做家務搞衛生,成了單位領導喜歡、人見人誇的小伙子。

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廖志軍曾陷冤獄九年半,在湖南網嶺監獄,廖志軍遭受了各種酷刑:關禁閉、電棍電擊、戴上腳鐐、手銬罰站、禁止洗漱、不讓睡覺、扒光衣服毒打、曝曬、穿束身衣等。

相關責任人:蘇仙區法院審判長:李中權,電話18073567661
郴州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李建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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