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問及姓名和年齡時,董湘茹提出要求信息公開:在座的庭審人員姓名職位等信息。審判長訓斥道:「你沒有權利提問題,你只能回答。」又說:「你沒有權利說話。」並強行制止董湘茹的進一步發言。
為此庭審中止,董湘茹被帶到裏面去十幾分鐘後繼續,根據審判長的提問,基於無神論的基點使法律有失公正,董湘茹提出共產黨員迴避的請求,被審判長當場駁回。當律師指質審判長越權時,同樣被要求閉嘴。
在董湘茹宣讀辯護詞時,審判長多次打斷董湘茹的發言,企圖制止她讀下去,董湘茹邊讀邊說:「你不要打斷我,請讓我把他讀完。」
輪到律師發言時,律師首先說:「我今天之所以來遲了,是因為我為了這個案子受到了當地司法廳的巨大壓力,我本人也是冒著很大的風險來參加辯護的……」話還沒說完,審判長就打斷了律師的話,說:「你不要在法庭上說這些。」律師想解釋遲到的原因也被制止,又說:「你不要說下去了。」
律師列舉了一些董湘茹行善的證據:對希望工程孩子的捐助證明、對弱勢群體的捐款證明以及董湘茹在工作中因退還禮金、禮品等而收到的表揚信,結果這一舉動一開始就被審判長打斷並制止。律師解釋說:「我只是想說明董湘茹對自己的信仰是知行合一的,她在修煉法輪功後道德品質得到了提升。」然而這話又被列入了禁忌。
律師又從刑法的角度指質了公訴人的證據不足。首先以錄像模糊不清、定罪不充份,其次指紋鑑定書是由610所屬的機構出具的,而且沒有鑑定人簽字,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儘管如此,公訴人馬睿仍然以董湘茹再次違法為由,要求法院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為此,律師按捺不住自己的情感大聲疾呼:「你就憑二十六份小冊子,而且這小冊子的內容……也沒看見,就要判一個老人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你符合法律的原則嗎?根據法律原則……」。
律師的辯護清楚的表明了這場起訴不但不合法,而且違背了人倫道義。
董湘茹的家人也為她做了無罪辯護。家屬辯護指出所謂的曾經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成為本案定罪的關鍵,這分明是本末倒置和非法的運用自己的想像力擅自預設條件,有誇大危害程度並對被告構陷的嫌疑。他還揭露了公訴人檢察機關人員私下建議被告不用請律師的事實。他說:「我不知道堂堂法律工作者怎麼會做出這樣的毫無法律意識的建議?我們是法制社會嗎?還有沒有人權了?以上種種情況讓人不得不懷疑,為了確保公安部門從案件初期的方向正確,確保被告成功被判刑,公檢方配合密切,合作生產出這樣一個低質量的刑事訴訟案,我認為在某些方面執法部門已經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
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經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條及其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信仰者。所謂依法打擊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的枉法強加罪名,是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修煉者的陷害,是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這次的審判再一次印證了這一點。
自古以來,無論東方還是西方,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天生屬性,法庭是代表正義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法庭不能起到這樣的作用,那這個國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法庭也只能說是當政者統治與壓迫民眾的手段和工具。如果連法官都不維護公正,那這個社會還有公正可言嗎?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這樣的社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