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面對同修的埋怨、指責,我多向內找,如果是我自己的錯,及時改正,圓容師尊要的,不被干擾。
有一次,我約好A同修晚上八點去找同修家屬談聘請律師的事。可B同修在吃完晚飯後找我商量找律師的事,我提前到B同修約定的地點,說明八點鐘約好A同修去找家屬。B同修強調說:律師沒找好你找甚麼家屬啊?這時我犯愁了,我又沒帶手機,不能與A同修聯繫,B同修又堅持他的辦法。我只好耐著性子等B同修先與律師聯繫。在聯繫律師的過程中,也不順利。
當我們見到A同修時,她就開始埋怨、指責,B同修聯繫律師的事辦的不順利,正好也憋著氣呢,他倆就都對著我來了,坐在汽車裏你一言、她一語的數落起來了。但我當時就有一念,不管他倆說我甚麼,都不要動心,不能影響找家屬的事。就這樣,不知不覺的就到了同修家,我們說明來意,從各角度談了聘請律師的必要性,但家屬就是不同意聘請律師。
回家後,我的心裏有些糾結,今天的事為甚麼辦的這麼糟糕。我向內找,是我對被綁架的同修有情,急於找律師,把營救同修的事寄託在律師那兒;從另一方面認識到是我該加大心的容量了,找到了自己的急躁心,去掉它;同時也因為同修之間配合的不協調,讓舊勢力鑽了空子。
後來,在同修們的努力和協調配合下,家屬終於同意聘請律師了,案卷在公安階段請了三個律師。
三位同修的案卷被送到法院,面臨非法開庭,再次需要聘請律師。由於前一階段沒把同修營救出來,家屬就不願再聘請律師了。經過參與營救同修與家屬交流,有兩位同修的家屬同意聘請律師,可另一位同修的丈夫就是不同意聘請律師,孩子也尊重他父親的意願。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參與營救的同修商議後,找被綁架同修的哥哥出面聘請律師。一同修家屬找來了同修哥哥的電話號碼,但電話撥打過去沒接通。在這時,一位參與營救的同修提出:我們都過來找找我們自己,是不是對綁架的同修有埋怨、指責的人心。當我們把這些人心找到解體後,她哥哥的電話就打過來了,說他出差在外辦事。當同修向她哥哥說明情況後,她哥哥就答應了聘請律師的事。真是像師尊講的:「向內找這是一個法寶」[1]
在這十幾年的修煉過程中,在師父的慈悲呵護下,弟子才能走到現在。在今後的修煉中,我一定更加堅信師父和大法,按師父的要求做好三件事,不斷向內找,修好自己,去掉執著,走好每一步,兌現自己的來世大願!
因層次所限,有不足之處敬請同修們慈悲指正!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九》〈二零零九年華盛頓DC國際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