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正氣找回被剝奪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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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我地一位同修A現被非法關押在監獄,剛入獄時,同修A不「轉化」、不幹活,所在監區大隊長指使犯人看管他,不讓他睡覺、不讓煉功,同修A絕食抗議,幾個月後被犯人打得牙齒活動,骨頭斷裂。

監獄方不讓家屬見同修A,家屬很擔心。A的妹妹給多方寫信,有中央領導人,有當地相關領導人,也給公安局局長寫了一封信,留了聯繫電話,公安局局長安排了一個工作人員與A的妹妹聯繫,告訴她怎樣做能見到A,最終家屬見到了A。

之後由於同修A的直系親屬都不方便去見他,只有同修A的外甥女能去見他,監獄方又刁難,說必須直系親屬才讓見,還問外甥女煉不煉法輪功,態度非常蠻橫,最終沒讓見。A的妹妹就向監獄的監獄長、省監獄管理局、司法部的部長髮去了「阻擾家人會見」的檢舉信。檢舉信的內容主要兩方面:不讓外甥女見同修A;監獄方總是問煉不煉法輪功。(問他們是哪個部門的規定,他們拿不出具體文件,只說上級規定,也不告知是哪個上級。經過省監獄管理局調解後,監獄獄政科又刁難說:「得在紙上寫出,不煉法輪功,或者去派出所開不煉法輪功的證明,才允許會見」。之前對待法輪功家屬,都是口頭問問也就罷了,現在還得寸進尺,要有書面字句或證明,以後是不是還要搜身?

國家並沒有限定甚麼樣的親屬關係可以探視、甚麼樣的親屬關係不可以探視,為甚麼監獄獄政科要在執行的時候故意縮小親屬範圍?還有,監獄獄政科非要親屬寫出:「不煉法輪功」字句,或去派出所開「不煉法輪功的證明」的規定,是來自哪裏的規定?國家哪一條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當我們向監獄獄政科的人員提出,他們沒有這一權限,是違法時,他們還態度惡劣的說:「你去告吧」。問他姓甚名誰,他卻不敢說自己的名字。)

不久,監獄獄政科的科長給A的妹妹打來電話說:領導說了,不能教條主義,該讓會見就會見……

幾天後,同修A的外甥女來到監獄,當警察聽說是會見同修A,層層請示了很久,把關係證明研究了很久,窗口工作的警察還特地請示:「那話還問不問」(就是煉不煉法輪功),得到的答覆是:「不問了。」就這樣,外甥女見到了同修A。同修A見到外甥女非常高興,還說了裏面的一些迫害情況,同修A認識到整體配合的重要性,也同意申訴。現在同修A境況好多了。

寫出這些事情,給被迫害的同修家人以參考,具體的做法可以不同,但基本的認識應該是相同的,那就是:法輪功真善忍是最正的,煉法輪功的親人無罪,可以理直氣壯的為家人為同修爭取權益和申訴,整體配合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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