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邪惡」要靠平時修出來,關鍵時候才能做到。
同修的多篇交流文章提到了如何整體配合營救被綁架同修的問題。那麼被綁架的同修如果能按照師父的法來做,能直接否定迫害,很快回家。尤其是在邪惡利用警察錄口供時,做到零口供,非常重要。
舉兩個例子:
一、一位同修被綁架,同修的孩子與派出所的所長熟識。所長對同修孩子說:「市局已經派人來錄完口供走了。如果你的親人能說材料是撿的;或者說自己不識字,是別人雇來發材料的,最多拘留幾天或者罰一點款就放人了。」雖然被綁架的同修沒有這樣做,但是派出所所長的話也說出了零口供的重要性。
二、邪惡從一同修家中一下綁架了近二十個同修,都送進了看守所。只有幾天的時間,這些同修都陸續回家了。在事發的同修家搶劫了大量的真相資料。當警察給此同修錄口供時,此同修要麼是沉默,要麼是說三個字「不知道」。此同修也是幾天的時間就被放回家了。
從人的層面說,檢察院要把大法弟子起訴到法院,需要所謂的證據,而給大法弟子錄的口供是它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個很關鍵的東西,白紙黑字,簽字畫押,這是直接證據。如果沒有了這個東西,它就拿大法弟子沒轍了。
從法理上說,大法弟子做到零口供,是實踐了師父的法。那麼師父就會展現給我們大法的威力,師父保護大法弟子,把弟子救回家。
當邪惡利用警察綁架審訊大法弟子時,他們有時會安排兩個人,會進行記錄,有時也會進行錄音錄像。無論邪惡利用警察問甚麼,說甚麼,表演甚麼,最簡單的對待就是沉默,或者說「不知道」,或者說:「你們所做所說的一切對我都是迫害。」──他們所做的一切也確實是如此。
按邪黨法律規定,兩個人同時在場進行的筆錄,即使被審訊者不簽字,同時在場的兩個人簽了他們自己的名字,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相當於被審訊者本人簽字一樣。那麼一張筆錄上記錄了「沉默」、「我不知道」、「你們所做所說的一切對我都是迫害。」顯然是證明大法弟子無罪的筆錄。
寫此文的目地不是「求迫害」,而是針對邪惡強加迫害時,大法弟子如何否定迫害的一點感想。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