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初始,徐斌首先提出質疑:起訴書在上訴前核實的日期與實際日期不符,涉嫌偽造。公訴人丁寧矢口否認,說徐斌已簽字確認,並出示一份簽字筆錄,一看,是三個字的名字,徐斌說:你看看是誰的名字?公訴人這才發現拿錯了,趕緊翻找,找了半天沒找到,才不得不說,徐斌沒有在任何筆錄上簽字。
徐斌當庭揭露國保警察違法。徐斌說:被綁架當天,國保支隊馮海波並沒有當面搜查他的車,而是在乘風分局院裏補拍的照片;到家裏非法抄家是現填的搜查證,沒有當場錄像,也沒有當面清點物品和留下清單。徐斌要求公訴人出示真相幣搜查和清點錄像,公訴人拿不出。
公訴人將徐斌三次被非法勞教視為前科企圖加重量刑,律師就此指出:1、勞教沒有經正當的司法程序:沒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覆議、上訴的權利,沒有經過申辯、聽證等;2、勞教制度本身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惡法,已被現政權廢除;3、勞動教養制度與現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因此,徐斌的三次勞教不能視為前科。
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用《刑法》300條給徐斌定罪量刑是適用法律錯誤,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中缺乏三個。徐斌沒有危害社會的主觀意識,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客觀條件、能力,更沒有傷害任何人和造成任何社會危害。
律師還指出:國家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法輪功的書籍是合法的,二零一一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署了《第50號總署令》,廢止一批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輪功書籍、音像等的出版禁令(第99項和第100項)。並向法庭呈上國家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和《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28期 》(含二零一一年《第50號總署令》)等相關證據。
徐斌,男,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後,身體上許多病狀,如:肝、膽、脾、胃等的不適全部消失,身體一身輕鬆。尤其在自己家經濟條件並不寬裕和房間狹小的情況下,長期贍養雙目失明、雙耳失聰的岳母,不嫌不棄,而自己常年睡在地鋪上,認識他的人無不佩服。徐斌說:「師父讓我們做好人,做好人沒有條件,啥環境下都得是好人。」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一點十分,馮海波帶領國保支隊劉寶豐、楊繼軍等,及乘風分局一幫便衣警察,將剛剛開車從兒子家回來的徐斌、施淑賢夫婦控制住,說是因起訴江澤民的事,去乘風分局談話;約好一起去大醫院看望即將臨產的女兒的法輪功學員王法娟也一同被綁架,三人同時被劫持到乘風分局,當夜被關進大慶市看守所。一個月後,施淑賢和王法娟被放回,徐斌被讓胡路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六月十二日,公訴科丁寧和韓雪冬對徐斌非法訴前核實,六月二十八日構陷到讓胡路區法院, 八月九日第一次非法庭審,舉證和質證未結束即宣布休庭。
涉案單位和責任人
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
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苑南路西苑街301號門(讓區法院) 郵編:163453 區號0459
審判長:李晨勇 13359596120
院長:白景權 0459-5509009 5509001 13936708080
副院長 魏文斌,0459--5997575,13359596118 (主管刑事案件)
副院長 張書琦,0459--5977552,13359596011
刑庭庭長:施洪斌 13359596012
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玉門街139號 郵編:163453 區號:0459
檢察長:阮之華
副檢察長:趙岩松(偵查監督科主管) 13359590310
偵查監督科
科長:朱赤紅(迫害徐斌的主要責任人) 0459-5974401 13359590355
劉笑臣18104592167
公訴科:
丁 寧(公訴人) 15904596306
韓雪冬(長期休假,未參與非法庭審,但參與非法起訴)18345518106
大慶市乘風公安分局:地址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公安分局 郵編:163411
局長 李豔龍 18945602222 13936719128 6688488(宅)
刑偵副局長 陳興華 18204591503 13354598880 6854321(宅)
治安副局長 何洪波 18603678670 13394650097
社區副局長 楊振東
刑偵一隊大隊長 劉保國,18603678155 13394664848
民警 陳 楊;15645907110
民警 魏鵬
大慶市公安局:
地址:大慶市薩爾圖區緯二路15號,郵編163311
局長 安慶華15545416789
國保支隊四隊 馮海波15045899010 130890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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