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前的如臨大敵
五月二十六日的一大早,湖北省安陸市多警種聯合行動,包括交警封鎖交通要道,處理突發事件的青年特警,國保大隊便衣,所在地的東城派出所,甚至現役消防兵駕駛重型消防車集結於安陸市法院的周邊。
見到如此浪費警力的陣勢,路人驚恐道:這搞法就像先前文革整人一樣嚇人!後來得知是庭審兩名法輪功學員,才鬆了一口氣。人們議論紛紛:如此興師動眾、如臨大敵有必要嗎,是在展現警威還是在恐懼中製造恐怖?
二、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八點四十分,黃學軍、孫有蘭案在安陸市法院開庭,庭審長達五個小時之久。
庭審開始後,黃學軍的兩位辯護律師張律師、文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兩位律師在質證階段把公訴人構陷黃學軍的所謂證據一一推翻,並做了詳細的法律法條論述。
張律師、文律師兩位律師均做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陳述。張律師作為第一辯護,在詢問黃學軍被迫害前後所經歷的人生過程,黃學軍的回答讓在場的所有人知道了法輪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高人的道德修養的高德大法。而黃學軍在十八年的迫害中卻遭到九次被綁架。庭審過程遭到來自法官的三次打斷,兩次幾分鐘休庭,文律師即刻向法庭抗議法官的無理阻斷行為。
文律師就黃學軍因信仰遭迫害一案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長達一個多小時,開始法官何某等不斷打斷律師發言,經文律師強烈抗議後繼續庭辯,文律師從信仰無罪等多方面、多層次闡述了修煉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從做人最基本的人性啟迪在場所有人的良知善念,令在場的所有人大開眼界,在場的人不論是庭上的法官、檢察官、法警,還是其他旁聽的人都在靜靜的聆聽,旁聽者有的會心地笑,也有人點頭讚許。很多人對律師投以敬佩的目光。
三、冤判
安陸市法院黃學軍、孫有蘭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 楊耀龍 審判員 毛翠娥,人民陪審員 余志強 書記員 王娟 安陸檢察院 胡偉 劉培建)遲遲下達「庭審結果」,違反憲法和法律及法規、不遵從自己的良知做出冤判,黃學軍四年,孫有蘭三年半。黃學軍已向孝感中院上訴,其父也向孝感中院上訴。
四、警醒
遲遲下達「庭審結果」。這裏有三種情形,一是類似「文革小組」的非法組織610、政法委插手;二是法院領導層主動向行政權力投懷送抱而本案法官又放棄獨立審判的執法原則,唯上級旨意是從;三是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以事實為依據,不以法律為準繩,沿用慣用體系,導致違反憲法和法律。違反2015年3月18日生效施行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違反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無論哪種情形,都是無視依法治國的政策,對法律的公然玩弄和恣意踐踏。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央政法委頒布的「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等相關法律都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三篇解讀習近平關於宗教政策講話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並強調:「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為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指明方向。
五、歸途
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筆者請各位合議庭成員看清形勢,走正路,為來日奠定福祉。現在辦案不容易,尤其是法輪功的案子,一方面有現有的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迫害的慣用體系;另一方面終身追責制的貫徹;再一方面還有自己良知、善念、人性的啟動。
其實,說難也不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從內心的良知、道德判斷就不難。為自己、為自己的家人留住福份,果斷地在信仰自由無罪釋放黃學軍、孫有蘭簿上簽下你光輝的名字!那真是一字值千金值萬金乃至無價之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