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鶴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吉林市中級法院以豐滿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了吉林市豐滿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重審。
將近七個月後,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再次非法秘密開庭,白鶴的家屬得知後,控告吉林市豐滿區法院法官的違法行徑。
事件回放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吉林市軍轉幹白鶴因依法向最高檢察院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被行政拘留。
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白鶴被轉為刑事拘留。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白鶴被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非法審判冤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白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吉林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如下:「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2016)吉0211刑初46號刑事判決。二、發回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在發回吉林市豐滿區一審法院重審期間,家屬為白鶴又聘請了律師,律師把委託手續遞交給了吉林市豐滿區法院。
但是律師從外地曾五次來吉林市都見不到法官陶銀剛,也一直無法閱卷。
在近七個月的時間內,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到看守所重新向白鶴做新的取證,更沒有新的事實,也沒有更換羈押手續。
家屬曾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又到吉林市豐滿區法院找辦案法官──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副院長陶銀剛,當時是工作人員接待的,接待的人也並沒有告知家屬要在第二天對白鶴開庭。
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在既沒有通知律師,也沒通知家屬,更沒有提前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直接把白鶴帶到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重新開庭,而且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委託的情況下私自給白鶴指派了一個本地律師。
白鶴說:「不是我請的律師,我不要。」之後律師退出法庭。
家人控告法官違法
作為一名法官,法院的副院長,公然違法之行徑令人瞠目結舌!基於此,家屬對辦案法官陶銀剛、趙亮、郭芮提起控告,控告他們的違法行為如下:
一、兩次庭審均不讓家屬給白鶴聘請的律師介入閱卷、參加庭審。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法院應當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時間,一審及發回重審期間家屬為白鶴聘請的律師多次到法院均未見到承辦法官郭芮和陶銀剛等。一審律師從外地多次到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均沒有見到法官郭芮;重審律師從外地到吉林市豐滿區法院五次見不到法官陶銀剛,給其打電話後陶銀剛則用各種理由推諉,直到秘密開庭後律師也未閱到案卷,剝奪了律師的閱卷權。
二、未依照法律提前三天向白鶴髮放傳票,在秘密開庭當天直接將白鶴帶到法院,進行嚴重違法開庭。
三、剝奪律師辯護權,剝奪家屬旁聽權嚴重違法。
一審、重審期間白鶴家屬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為白鶴聘請了律師,法官陶銀剛不僅剝奪了律師閱卷權還剝奪了律師辯護權,在接受律師的手續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既不通知律師開庭時間,也不通知律師到庭辯護,也未向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還不通知家屬旁聽,秘密開庭,嚴重違法。
四、重審法官未作任何新的事實調查,翻版了一審的庭審,構成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
在二審法院已經裁定認定吉林市豐滿區法院一審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重審法官陶銀剛、趙亮未作任何新的事實調查取證,翻版一審的庭審,依然妄圖利用《刑法》三百條來冤判白鶴,構成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
根據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陶銀剛、趙亮、郭芮以上的違法犯罪行為,控告人要求相關部門以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責任,維護司法公正,還白鶴公道。
相關責任人:
一審審判長:郭芮
陪審員:王學濤
陪審員:付玉龍
書記員:孔巍
重審負責人:陶銀剛 電話:133 3161 5757
法官:趙亮
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執行局接待(信訪)值班表:
李玉民:13500994880
趙濬淇:13844641313
姜有健:13252529028
王有強:13331613366
李春耀:13341500313
王力功:13944615060
王 昊:18444066688
曹國光:1306915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