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岩二審上訴到農墾中級法院後,律師和主審法官張喜軍詳細溝通對陳岩一審過程中公檢法多方諸多違法之處,張法官也心知肚明,同意進一步研究,但最後還是維持原判。
五十多歲的陳岩是黑龍江雙鴨山嶺東區的法輪功學員。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陳岩去雙鴨山農場發放真相資料被綁架。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案卷被移交到紅興隆法院,法院於二月十七日上午八點半對陳岩非法開庭;一審非法判刑三年半。
四月十七日,陳岩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案捲到農墾中院後,於五月中旬到刑庭。
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陳岩曾三次被關押迫害,二次被勞教,一次被關押進洗腦班。
陳岩在上訴狀中曾指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
對於一審判決作為本案定案根據所採用的所謂證據,以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陳岩均有異議。物證取證程序違法:沒有經過辨認程序由上訴人確認繫其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九條「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之規定,相關物證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抓捕經過、情況說明、辦案說明系辦案機關自己證明自己,形式不合法且有違邏輯。
證人田立興、鄒相如繫本案偵查階段的辦案民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他們作為本案的證人應自行迴避,不能再作為本案偵查人員調查取證。兩人應該自行迴避卻沒有迴避,還以偵查人員身份收集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偵查人員必須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之規定。本案田立興、鄒相如既擔任本案證人,又擔任本案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情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兩人違法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其它證據均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證明、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均證明勞動教養的行政處罰均係兩年前做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上訴人陳岩構成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勞教制度已經被取消,陳岩此前被勞教是無辜遭受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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