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八點左右,就有當地民眾陸續的來到法院門口聚集,到了九點鐘,法院門口已聚集了幾十人。九點二十分,民眾排隊登記個人身份後進入法院。
庭審於上午九點四十分開始。法官宣布法庭規則後,公訴人宣讀案件起訴書,指控葉榮盛「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提供一些所謂的「證據」。所謂的「證據」是摩托車上毛巾、頭盔所收集的指紋DNW,移動公司提供的數據及被抄走的法輪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和所謂追擊錄像。
葉榮盛在自行辯護中指出,《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他並揭露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法官氣急敗壞猛敲錘,多次阻止葉榮盛的辯護。最後不讓葉榮盛把辯護詞念完。
整個非法庭審過程約二個小時,而律師的當庭辯護就佔了半個多小時,這次請的是廣東省維權律師劉正清律師作辯護律師。辯護前,劉律師先問當事人葉榮盛幾個問題。
劉律師:葉榮盛,我問你幾個問題,請你如實回答我。
葉榮盛:好。
劉律師:你為甚麼要煉法輪功?
葉榮盛:法輪功讓我修心養性,祛病健身,身體健康。
劉律師:你煉法輪功的過程中,有沒有誰控告你對人家造成侵害?
葉榮盛:從來沒有。
劉律師:你煉法輪功,有沒有想破壞哪一部法律或者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葉榮盛:我煉法輪功後,嚴格按照真、善、忍的法理做一個好人,從來沒有破壞甚麼法律的實施。
接著,劉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以及葉榮盛修煉法輪功後的行為規範和現實情況,給葉榮盛作無罪辯護,劉律師的辯護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純屬捏造,是公安部在犯法。
2、法輪功問題屬個人信仰問題,而信仰是受憲法保護的。
3、從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來看,當事人只是修煉法輪功,並按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沒有侵害他人,迄今為止,沒有人對他提出控告,當事人也從來沒有破壞哪一部或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連主觀意識都沒有,因此,公訴人所列舉的罪名是不符合事實,是不成立的。
整個辯護過程中,陳姓法官,多次阻止劉律師的辯護,最後不讓劉律師把辯護詞念完。在沒有宣布甚麼庭審結果的情況下草草地收場。
葉榮盛,男,六十四歲,普寧市池尾鎮合浦村村民。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廣東普寧市大法弟子彭輝生路過該市燎原鎮烏石路口,被躲在此處的揭陽市國安、普寧市國安和燎原派出所便衣綁架,所謂的理由是懷疑彭輝生在發法輪功真相短信,摩托車被強行推倒。葉榮盛立即上前制止。隨後兩人一同被綁架到燎原派出所。
廣東省普寧市
政法委書記:謝榮標
副市長(負責公安、維穩):謝漢湖
副市長(負責法制、信訪):張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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