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到益店鎮派出所,其他人在所裏等著,人一到馬上把張科賢反銬上,由指導員張武岐帶隊領著李程遠、李博,還有其他兩人。來到益店鎮北街張科賢做生意的出租屋,進行長達四個多小時的搜查,屋前屋後樓上樓下所有房子及房頂,搜查完後,接著由岐山縣主管610的左倉熊,陳潤年,又進行了第二次搜查,幾乎將家裏的電器全部拉完,在皮卡車中轉了四回。
老虎椅 |
搜完後將張科賢關押在益店鎮派出所一個房子裏,逼迫他坐在老虎椅上三天兩夜,封鎖一切消息,從岐山縣各部門抽了十人專案組,由左蒼熊和陳潤年當隊長,李程遠、李博、張武岐為得力幹將,其他人負責配合,還從益店鎮政府要了二個人,刑警隊二人,大案隊二人分成兩班,對張科賢開始進行了不分晝夜,不間斷的詢問。第三天晚上,又將張科賢用車拉到蔡家坡西機賓館,用手銬銬在椅子上三天三夜,輪流不間斷的審問,不許睡覺,最後關在岐山縣看守所。
在看守所期間,又從看守所提到公安局院內,上午不許吃飯,直到晚上送回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星期天也不休假,這樣大約二十多天,案子到辦案單位四個月,送到檢察院後,又打回辦案單位讓補充偵查二次,時長達七個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訴到法院,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非法開庭,開庭時沒有通知家人,只有法官,陪審員二人,兩個法警,兩個公訴人,在庭上張科賢自我做了無罪辯護,他說:「第一:給我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和我這個事不相符,法律中沒有哪一條說法輪功是邪教,一個政府沒有權力說哪個宗教是正教或邪教。第二:作為一個殺人犯在中國違法、在香港違法,在國際上違法這是人們公認的。法輪功在中國不違法、在香港不違法,在國際上不違法,我沒有違法。第三:你們說法輪功和共產黨作對,今天作為共產黨員來審我,我認為對我是不公正的,應該由一個不是共產黨員的來審我。」他們都笑了。
在法庭上公訴人列舉所謂證據、證言、電子數據勘察、檢查、音頻、視頻、權威技術部門對基站、電腦、移動硬盤、優盤的檢測報告等等,向法庭說:「被告人張科賢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刑期三至七年」。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判決如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並處罰金五千元,隨案移送的東西依法沒收作案證,將汽車放回。
張科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