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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建華遭綁架抄家 律師控告天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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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區分局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帶領近十名警察,預先埋伏在濱海新區大港法輪功學員孫建華女士家樓下,乘孫建華下樓之機對孫建華實施綁架,當即從孫建華隨身物品取得住所鑰匙,一路人員將孫建華劫持前往拘押場所,另外幾名警察桑建卜、趙印興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在沒有孫建華或者通知孫建華家屬、近親屬到場的情況下,對孫建華住所進行了非法抄家。

鑑於劉傑、桑建卜、趙印興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孫建華的律師向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郵寄了《關於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區分局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桑建卜、趙印興構成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的刑事控告書》,控告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桑建卜、趙印興等人的違法行為,請求立案調查。

《控告書》中陳述:被控告人劉傑在執法中,不是按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出示搜查證,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實施搜查,而是直接置法律規定於不顧,將當事人帶離現場後實施搜查,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警察從至今沒有會同孫建華或者孫建華家屬、近親屬查點,開列一式二份清單,一份交給持有人孫建華或者孫建華家屬、近親屬。

被控告人劉傑、桑建卜、趙印興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搜查罪,且符合該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犯罪。

事件回顧: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多,孫建華外出剛走出自家單元樓,在樓下被早已等在那裏的一夥便衣警察圍堵綁架。這些人是天津市公安局國保、津南區國保、大港國保李旭明還有雙閘派出所警察等共計九人。他們宣稱有個叫張寶柱的人向津南雙閘派出所惡告孫建華掛了法輪功真相條幅,此人因此得到五百元的獎勵。自早晨六點多,這夥人就圍堵在孫建華家附近,伺機綁架。他們從孫建華身上搶奪了鑰匙,在孫建華家無人的情況下,非法抄家。

孫建華被非法刑拘後,她丈夫和律師曾多次到雙閘派出所要人,負責辦案的副所長劉傑置之不理。四月中旬,劉傑將案卷補充偵查後,再次遞交津南檢察院。

與孫建華同時被構陷綁架的另一位法輪功學員趙春豔,也同時被非法批捕。趙春豔的律師由家屬陪同曾去了津南檢察院,要求檢察院撤案。律師說: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國家對待這個問題的大趨勢是越來越寬鬆。律師提醒檢察官看清形勢。家屬向楊某講了家中的困難,從良知上、情理上,勸檢察官做善事。

律師也給派出所所長劉傑打了電話,提醒他已經向市級檢察院遞交了變更羈押意見書。劉傑先是搪塞,說案子到了檢察院不歸他們管,又說趙春豔認罪態度不好,不配合。律師說: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態度。

在劉傑執意將案卷補充偵查,再次遞交津南檢察院後,趙春豔的律師向津南區檢察院遞交了律師意見及取保候審申請書。上面提到:偵查機關給趙春豔強加的罪名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趙春豔信仰法輪功,都是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範疇內。懇請公訴機關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撤銷該案並依法為趙春豔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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