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兩點十分左右,關於楊麗春因起訴江澤民而被非法庭審一案,龍港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參與人員有法官谷月、陪審員鄂麗娜、唐金輝,書記員齊娜,公訴人董程,還有法警及多名龍崗分局的警察和政法委、610、國保等人。不讓任何親屬參加旁聽。
楊麗春的女兒為她作了無罪辯護。辯護人指出,楊麗春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控告江澤民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
當辯護人提到「法輪功是不是×教」時,立即被法官打斷,說甚麼法輪功已經是國家「定性」問題了,不許對法輪功定性問題進行討論。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當辯護人指出,把法輪功定性為×教,是江澤民個人提出的,他說的話就沒有錯誤的時候嗎?又被法官打斷,不讓說話。並多次警告辯護人不准說與本案無關的話,否則將辯護人趕出法庭。
而當公訴人指控楊麗春時,除了起訴書上的內容還提問楊麗春「在此之前是否被拘留過」,「是否散發過傳單」等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時卻不被打斷,顯而易見,法官是在偏袒公訴人。
法官對辯護人在庭審前提交的非法證據排除直接給予否定,卻不做任何解釋。本次庭審只是走形式,草草休庭。
休庭後法官對辯護人說:「你忍心讓你媽媽在監獄裏受苦嗎?你勸勸你媽媽寫個保證我就給她放了。」
辯護人說:「我不會讓我媽媽在裏面待太長時間的,我媽媽信仰真、善、忍沒有錯,錯的是江澤民。」
法官還讓辯護人在庭審記錄上簽字,辯護人拒絕簽字,因為在庭審中法官剝奪了辯護人的辯護權利。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直接通知楊麗春的女兒去取判決書,楊麗春被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判決一年,她女兒被告知當事人沒有上訴請求。
楊麗春的女兒不服判決要求上訴,她女兒到看守所要求楊麗春同意上訴,看守所不讓會見,母女二人半年未見。
楊麗春的女兒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下面是辯護人關於葫蘆島市龍港區檢察院對楊麗春起訴書的證據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辯護人認為,公訴書指控的所謂「證據」不合法。
第一條:司法機關泄漏個人控告機密,觸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應當做出合理的解釋,對控告人的誣告罪的相關證據予以排除。
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但是,法官直接駁回,說這份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具法律效力,不做任何解釋。
谷月(法官):13842971189
董程(公訴人):13904290999
華正濤(西街派出所所長):1389898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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