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江澤民一夥瘋狂迫害法輪功的十八年中,張偉女士因修煉法輪功,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迫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家中被吉林市昌邑區蓮花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搶走電腦、打印機等私人物品。吉林市國保大隊警察對張偉女士實施酷刑折磨,往鼻子裏插煙、灌芥末油、逼看黃色錄像片。張偉被迫害致腰椎盤突出,不能行走,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中共黑獄酷刑演示:煙熏 |
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原則,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一九九二年五月開始在中國社會公開傳授,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而且能開啟智慧,是利國利民的天大幸事。
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原則,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一九九二年五月開始在中國社會公開傳授。修煉法輪功對個人來說,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能增加社會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生活質量。十餘年,法輪功已傳遍中國和世界100多個國家及地區,受到各國政府、團體褒獎與支持三千多項。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在害怕和嫉妒中,濫用其作為最高領導人的權力,策劃、指揮、監督和執行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江澤民顛倒黑白,採取編造謊言、栽贓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搞誹謗宣傳,污衊法輪功,煽動民眾的仇恨;同時進行資訊封鎖,完全剝奪了中國公民的知情權;嚴重地觸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和第33條,根據我國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誹謗罪。
江澤民還親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揮系統,他通過在中共內部各級建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級官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觸犯了中國的法律、違犯了國際法,對人類犯下了罪行。
江澤民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用強權和暴力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大搞所謂思想『轉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腦,強姦民意。不放棄信仰就酷刑折磨,逼迫人們罵法輪功創始人,不罵就不給你自由,摧毀人類的尊嚴和道德。
江澤民違反中國刑法第238、245條的規定,構成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同時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14條;違反中國憲法第37、39、40條的規定,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肆意進行非法監視、騷擾、蹲坑、跟蹤、竊聽、監聽、別門撬鎖、綁架、搜家、拘捕、罰款、勞教、判刑。
江澤民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21、2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剝奪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權利和上訪的權利。
中共黑獄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實施的種種酷刑:老虎凳、暴力毒打、死人床(抻床,也稱五馬分屍)、電棍電擊、抻床、吊銬、灌食(鼻飼)、鐵椅子、打毒針(注射不明藥物)、野蠻灌食、電棍毆打等 |
江澤民及其幫兇違反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勞改勞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令人髮指的殘酷迫害。如:拳打腳踢、打嘴巴、用裝滿的礦泉水瓶打臉、長時間拷打、背銬、吊銬、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萬伏特高壓電棍擊臉、口腔、乳房、肛門、生殖器;凍餓、冷水澆、曝曬、開水燙、把嘴封住將點著的香煙插進鼻子裏抽煙、煙頭燒、針扎指甲、吃大便、野蠻灌食、灌糞便、灌鹽水、灌辣椒水、強姦、性侵犯、強迫孕婦墮胎、脫光衣服用刑、狼牙棒、鋼絲鞭、皮帶打;打胸部、踢下身;從頭頂和肛門通電;一隻手從肩上往下,另一隻手從背後向上長時間銬在一起,銬子深深吃進肉和筋骨裏,痛得死去活來;手和腳銬在一起,直不起腰來,睡覺蜷曲一團。這些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施用酷刑罪、殺人罪。
控告書中講述了張偉本人遭受酷刑迫害的事實:
張偉女士因修煉法輪功,在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的十八年中,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迫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家中被吉林市昌邑區蓮花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電腦、打印機等私人物品被搶走,車庫內的幾萬張法輪大法真相年畫被洗劫一空。
吉林市國保大隊警察對張偉女士實施酷刑折磨,往鼻子裏插煙、灌芥末油、逼看黃色錄像片。張偉不配合,被迫害致腰椎盤突出,不能行走,坐都坐不住,非法關看守所期間還被奴役幹活,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張偉女士二零一四年被昌邑區法院秘密判刑七年,二零一四年七月末被劫持到吉林省女子監獄繼續迫害。
控告書中說,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謊言的基礎上。這場迫害毒害了眾多人士。謊言、誣陷、和暴力摧毀著人們的良知、肆無忌憚地踐踏著人間法律。江澤民的罪行就要昭告於天下了,他必將得到應有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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