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尉 |
秦尉的家人也表示對判決結果完全不能接受,指出,庭審中兩位律師分別從罪名不成立、證據無效的角度,有理有據地駁斥了公訴人提出的所有指控,指出了從抓捕、立案到公訴整個辦案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程序違法。當庭,公訴人和法官並未提出異議。那麼,對於一個公民,可以在沒有一條法律依據和犯罪證據的前提下任意判刑嗎?法庭這樣誣陷、枉判無罪的善良公民,國家的司法如何能夠立信於民?難道等同於兒戲嗎?
日前,秦尉親屬向北京市檢察院正式遞交了刑事控告書,控告曙光派出所警察張紅志、海澱區檢察院檢察官孔涵、海澱區法院法官呂海菲,要求依法追究其涉嫌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偽證罪、瀆職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枉判罪等刑事責任;要求立即無罪釋放秦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秦尉在海澱區世紀公園內向一位路人贈送《九評共產黨》一書,這個人恰巧是穿著便衣的警察張紅志,他當即打電話惡意舉報秦尉,將其綁架到曙光派出所。七月十一日構陷他的案件被移交到海澱檢察院,負責案件的檢察官為公訴處孔涵。八月二十二日檢察院因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察,海澱公安局並沒有補充偵察,也沒有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證據,只是把秦尉以前被非法勞教和判刑的證明當成補充證據,交給檢察院。九月中旬,公訴人孔涵在沒有發現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將案件轉到海澱法院。
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海澱法院向秦尉本人宣讀起訴書,秦尉拒絕簽字。十二月二日上午秦尉遭構陷案非法開庭審理,負責庭審的法官是呂海菲。
秦尉的辯護律師和親朋好友指出,海澱區公安分局、海澱區檢察院、海澱區法院在抓捕、關押、審理、判決秦尉一案的整個過程中,存在法律程序上完全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等多處違法:
1、舉報人身份不明,海澱分局違法立案
舉報秦尉的張紅志身份不明且前後矛盾。在舉報人處,他的身份是「群眾舉報」。 群眾舉報應有此群眾的各項身份信息,但案卷中沒有提供張紅志的身份證號和手機號等內容。並且群眾舉報無權扣押當事人,而當時秦尉被張紅志強行扣押。在另一份文件中,張紅志卻以警察身份出現。舉報人如果是公安在執行工作中發現,應當場亮明身份。但是在抓捕現場他穿便衣,且沒有出示警察身份證明。
法庭上秦尉律師多次要求明確張紅志的確切身份,法庭始終置之不理。公安的舉報人身份不明,海澱分局便涉嫌違法立案,就是公安在欺騙法院。這就構成對秦尉的抓捕本身已涉嫌程序違法,此後對秦尉的一切處理都不能成立。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海澱檢察院違法起訴
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海澱公安補充偵察,說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案卷上看,退補後,海澱公安局並沒有提供補充偵查新證據,竟以秦尉曾經被非法勞教和判刑的老證明冒充新證據提交檢察院。在這種情況下,海澱檢察院仍將秦尉起訴到法院。沒補充證據仍起訴,就是檢察院在欺騙法院。海澱檢察院是在違法起訴秦尉。
3、公訴人偽造證據,涉嫌偽證罪
公訴人在庭審階段突然舉出所謂新證據,即《九評共產黨》扉頁和宣傳材料,被秦尉當庭揭穿是偽造的證據。這些「證據」在案卷及退補後的補充案卷中都未出現過,在對秦尉家非法抄家的物品清單中也不存在。這顯然是為構陷、冤判秦尉,臨時拼湊的假證據。公訴人涉嫌偽證罪。
4、不顧勞教制度廢除的事實,企圖枉法重判
公訴人孔涵的另一證據是秦尉以前因為堅持信仰而受到勞教和大刑迫害,想因此給秦尉扣上累犯身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刑。
非法庭審一開始,當法官呂海菲問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時,秦尉說:「我有過被非法迫害的經歷,不是前科,那是非法迫害。那時法院不讓請律師,就(私下)判了」。法官聽後無語。
秦尉最後一次遭非法勞教是在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中國廢除了勞教制度,秦尉提前走出勞教所。勞教制度因為是一個反人性、反法律的制度,才被全世界唾棄,最終在中國廢止。以被勞教作為累犯的證據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當秦尉的律師對這一點給以說明時,連法官都不得不承認「秦尉不是累犯!」
孔涵作為執法者,不顧廢除勞教制度的事實,企圖以此構陷、冤判秦尉,涉嫌徇私枉法罪。
5、誘導親人舉證,違背公序良俗
公訴人孔涵把警察去秦尉家抄家時順便問其兒子秦尉是否煉法輪功、其兒子做的肯定回答作為所謂「口供」,當成定罪依據。秦尉的兒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成指證自己親爹的證人,並因此不能參加旁聽,不能見到已經半年沒見的父親。這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此證言是通過誘導獲得的,而且與本案根本無關,不能證明公訴人強加給秦尉的罪名。
6、限制旁聽,海澱法院違法開庭
開庭一週前,控告人向海澱法院遞交了要求換大法庭的申請,但海澱法院拒絕調換。庭審的法庭非常小,旁聽席上僅設了三個座位,僅允許三位親友進去旁聽。庭審人員的席位壓倒性多於旁聽席位,佔了法庭的大部份空間。
海澱法院表面上說公開審理,私下有意安排小法庭,變相拒絕公眾旁聽,完全違背司法公正、信息公開的原則。
7、所有證據與罪名無關聯性,仍非法判刑
給秦尉扣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所有證據加在一起不過是秦尉信仰法輪功、贈送給路人一本書。
秦尉送人一本書沒有任何暴力和強加,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公訴人拿不出第三方的合法鑑定,證明《九評共產黨》一書裏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內容。秦尉送給別人出版物也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國家至今沒有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所以也不能因為秦尉信仰法輪功而判決他有罪。
在整個庭審中,秦尉的辯護律師指出,對秦尉的指控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所有證據均與本案罪名無關,法庭應無罪釋放秦尉。當庭,公訴人啞口無言,提不出任何反駁意見。
然而,海澱法院和法官呂海菲不顧事實與法律,不顧律師三番五次寫出的撤案意見書、辯護意見,仍然給秦尉扣上莫須有罪名,判處兩年半大刑。這是隨意踐踏公民基本權利、踐踏國法的枉法判刑!
綜上所述, 海澱公安、檢察院、法院對秦尉從綁架、批捕、送檢、庭審、判刑全過程,每一個環節都涉嫌違法。 整個過程都存在對家屬和律師的推諉、刁難、不接電話、躲避不見等違法行為(詳情請見明慧網報導《程序違法證據無效 律師要求釋放秦尉(圖)》)。 公訴方沒有提出任何一條法律上可以給秦尉定罪的證據,沒有一條證據可以證明秦尉利用了所謂邪教組織及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也沒有一個證據能證明秦尉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
執法者可以枉法,就如同醫院可以給病人亂開刀亂開藥,都是人命關天、涉及到一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命運的大事。如此玩弄國家法律、褻瀆國法尊嚴、踐踏公民合法權益,使人們更加認清了,當下的中國,法律不是用來懲惡揚善、主持公正的,而是為了維護中共極權利益,任意迫害無辜善良人的暴力工具。作為合法公民,人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安全感的國度,說不定甚麼時候就被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