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汝菊上訴至聊城市中級法院,九月二十二日,聊城中級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審法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條款,撤銷一審判決,退回冠縣法院重審。冠縣法院於大約10月24日再次對倪汝菊非法庭審,仍然非法判刑兩年,聊城中級法院於11月10日左右再次審判,維持了冠縣法院判決。
綁架、構陷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冠縣城東派出所劉洋帶人奉冠縣公安局國保的命令,綁架了倪汝菊;二十天後,又綁架了她哥倪汝信。一個月後,國保把倪汝菊非法轉捕,傳言倪汝菊和倪汝信是「同罪」。
倪汝菊和倪汝信都是安分守己的修煉人,空閒時在手機上轉發對人有益的微信,講的都是事實真相,這也成為冠縣公安迫害的藉口。他們先是非法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到期,再非法轉捕。
倪如信被非法關押一百天後,承受了侮辱人性的所謂庭審,考慮到家中兩位八十多歲的老人的身體狀況和精神承受能力,忍辱獲緩刑回家。
倪汝菊被非法關押在聊城看守所,拒絕一切非法簽字,家人為她聘請了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當冠縣公安局國保知道了是張讚寧律師為倪汝菊辯護後,先後三次找她家人辭退律師,並謊稱:把律師辭退後馬上放人。
五月,檢察院將構陷倪汝菊的卷宗退回公安局補充所謂證據。汝菊的母親去要人,國保警察王勇執意走所謂法律程序,為其無理迫害找藉口再一次把迫害材料提交檢察院。
非法判刑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冠縣法院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張律師的助手週一(六月二十日)冠縣法院找法官,冠縣法院以卷宗內沒有律師的委託書為由說:不知道倪汝菊聘請了律師。
倪汝菊的卷宗在冠縣檢察院時,張律師到冠縣檢察院閱卷時按法律程序已把委託書遞交給檢察院,主管案件的陳彥敏接待了律師。冠縣法院說卷宗內沒有律師的委託手續,那麼倪汝菊家人為其聘請律師的委託書哪去了?
張律師的助手等人驅車到聊城看守所,又去會見了倪汝菊。倪汝菊說:開庭那天沒有任何的消息,看守所傳喚倪汝菊。倪汝菊還以為是律師會見,到了冠縣法院庭審現場才知道是開庭。倪汝菊問:我的律師為甚麼沒來?主審法官說:這個問題讓公訴人回答你。冠縣檢察院公訴人陳彥敏謊說:因為你的辯護律師沒有提供辯護詞,所以開庭就沒通知律師。
七月二十日冠縣法院一審做出判決倪汝菊二年有期徒刑,罰款五千元人民幣的迫害。
中級法院撤銷判決,退回重審
倪汝菊上訴至聊城市中級法院,閱卷時張讚寧律師和法官王亞利見面溝通,講明自己的觀點,得到法官的認同。
九月二十二日,聊城中級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認為原審法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條款,撤銷一審判決,退回冠縣法院重新審理的終審判決。
冠縣法院於大約十月二十四日再次對倪汝菊非法庭審,仍然非法判刑兩年,聊城中級法院於十一月十日左右再次審判,維持了冠縣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