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隱蔽的思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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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黃金的品位在於它的純度,雜質越少,純度越純,品位越高。

我理解,修煉人的境界在於他思想純淨的成度,雜念越少,正念越足,境界越高。

煉金是要猛火,因為最後的雜質要在更高的溫度下才能分離開;修煉要在各種魔難中錘煉,才能使內在的隱蔽的更深的雜念暴露出來,去掉它。

所以修煉一定要注重自己的思想活動,遇到各種矛盾、是非、魔難,第一念是怎麼動的就很重要。所以一定要嚴格的檢查自己的思想活動,把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觀念剔除掉,唯此,才能不斷的純淨自己,提高層次。

但是修煉人的困難在於人的各種觀念非常的複雜,再加上情慾和利益的干擾,那麼往往在很多時候看不清自己。還有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人的狡猾的思想還會掩蓋,如果一個修煉的人不能夠坦誠對待自己遇到的矛盾,而用各種藉口在推脫自己的責任,那在修煉上就是難上加難。

雖然有的時候矛盾表現的不是那麼的突出,但是那個心裏的活動可是非常的多,那就是修煉的好機會。在此重點談一些比較隱蔽的思想活動。因為最近自己在這方面感受比較多。

舉個具體的例子來說明此問題。

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我和妻子發生矛盾,第一次兩個人吵的不可開交。事後我向內找,發現自己有爭鬥心,互相之間不服氣的心,還有堅持自己的心,找到之後,心想,既然錯了,那麼就和妻子道歉吧,但是內心深處有一個障礙在阻擋我,感覺道歉很沒有面子。知道自己錯了,但是不想認錯。

如果用法衡量,知道錯了就坦誠的道歉,這個並沒有甚麼丟人的,有勇氣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才是修煉人要做的,誰都會犯錯誤,關鍵是要勇於承認錯誤,以後改正就可以了,誰不犯錯誤呢?但是人的觀念會阻礙自己同化法的要求。

這裏再談一點更深的思想細微的活動,這個事情到底是道歉還是不道歉呢?心裏想道歉,又怕她再把我批評一頓,感覺直接道歉還是很難,因為她要是還是面若冰霜的話,那就緩緩再說。如果她要是對我態度還好的話那就道歉。大家看到這可能都笑了,這個人思想怎麼這麼複雜!對呀,自己的思想活動就這麼複雜,這個道歉是有條件的:你對我好一點,我就道歉,如果還是兇巴巴的,我就暫時不道歉。

第二天中午回到家,妻子已經做好飯了,心想,啊呀,她也緩和了,那麼就道歉吧,同時把自己的心理活動講給她聽,她也表示接受理解。

這個道歉其實嚴格的說是不夠標準的,明知道自己錯了,本來就是應該道歉的,還加了一個先決條件,這是個有條件的道歉,所以不符合大法的要求。這等於是自己的修煉提高是有條件的,所以不夠標準呀!

第二天晚上,我心想不要再堅持自己的想法,否則就是矛盾重重,就按照她的思路來管理,放下自我。結果陪孩子寫完了作業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她檢查作業發現孩子有幾個字寫的不好,要求孩子改正,結果孩子說了一大堆話,就是不想改,這一下又把她惹怒了,加重懲罰──要求孩子全部重寫。孩子又到我這兒來求援,我一看如果我要堅持,不用重寫,那麼兩個人又要爭吵,我心裏知道她的處理不符合自己的想法,但還是想,不要和她發生矛盾。告訴孩子就聽媽媽的,擦了重寫。

孩子沒有辦法,哭哭啼啼的去重寫,媽媽還在一邊大聲叱喝。然後我在隔壁房間就想:這個矛盾應該去掉我的甚麼心呢?我先不動,如果孩子要是堅持不寫,媽媽拿他也沒有辦法,到時候作業完不成,她還會來求我解決問題,那個時候就證明還是她不對,所以我不動。

這裏我想說的就是自己的這個不好的思想觀念,表面上我不動,人沒有動;嘴裏也說,你要聽媽媽的話;但是心裏並沒有真正的認同,這個心在動。而且動的不是好的念頭,內心深處不認同她的做法,不是和她坦誠的交流,而是想:我爭不過你,那麼就想暗地裏看你的笑話,哼哼,等你收拾不了局面的時候看你怎麼收場(因為以前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孩子就是不寫,媽媽氣的躺在那兒,最後我來收拾殘局)。

自己靜靜的看著自己的思想深處細微的變化,一點點都沒有漏過,彷彿我已經跳出來,看著這個假我的表演。以前從來沒有這麼去認識,大多數是停留在表面的行為上,以解決問題為目地。而這次我真正的感到自己是在這個事情中修自己,沒有浪費這個機會。真真切切的看到了自己的不足。雖然表面沒有動,但是,自己還是有不服氣的心,口頭的順應,內心並不認同,繼而想看別人的笑話(這在人中就是陰壞)。

最近在這方面的感受比較多,真正的感覺到修煉不是表面的花架子,你做了多少事,解決了甚麼問題,而是你的思想到底有沒有昇華上來,這才是修煉的本質,最近的經歷也讓我更加加深了對師父在《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中一段講法的理解,在此和同修共同學習。

「可是你動甚麼念頭那神不在看嗎?你說你修煉,甚麼是修煉哪?給人看見那是修煉?那是假的!你那思想怎麼動的,那才是真實的。那誰能看見你的思想呢?你們同修之間互相能看到思想活動?他只能看到你思想帶動下的外在表現,但是你根本目地是甚麼他還看不見。誰能看見?神能看見!師父的法身能看見!宇宙無量無計的生命都能看的見!」[1]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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