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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葫蘆僧」又辦糊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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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小說《紅樓夢》裏有個「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故事,說的是剛剛到任應天府的地方官賈雨村,就遇到了地方惡霸毆傷人命案,案情也非常明瞭,但賈雨村不敢得罪有權勢的富貴大鄉紳,為保全官爵,他聽信手下捕快之言,徇私枉法,亂斷冤案。因捕快是原葫蘆廟小沙彌,賈雨村在葫蘆廟也有一段經歷,所以叫葫蘆僧,所判的葫蘆案,實際是冤案,是糊塗案。

如今這小說裏枉法辦案的故事,在大陸卻成了活生生的現實,數不勝數,並且正在上演著,如在山東臨沂,今年八月份就接連上演了兩例。

今年八月十二日,臨沂蘭山區法院對傳播真相的法輪功學員趙傳文、周光明(二人是蒙陰縣公民)進行非法庭審,庭審前期,操控非法庭審的臨沂610特務組織非常擔心二人的家屬會帶來更多的證據和旁聽人員,便密令蒙陰縣國保警察強行綁架刑拘了徵簽救親人的劉鳳厚(趙傳文的妻子)、周玲玲(周光明的女兒),然後一改再改庭審日期和地點,想刁難遠道而來的律師,並欲下手綁架趙傳文的弟媳,最後將庭審地點改在了河東區郊區一個商場酒店附近的狹小地方,法院只允許四人參加旁聽。兩位辯護律師為趙傳文、周光明作了無罪辯護。

非法庭審開始後,公訴人機械的念了一遍所謂的法律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並非法指控二名法輪功學員觸犯刑法三百條。律師立即指出:「兩高」的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法律效力。至今為止,中國的所有法律從來都沒有將法輪功認定為×教,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教中,沒有法輪功。所以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包括傳播法輪功的言行也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條即「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適用本案,與本案無關。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公訴人接著說有五個人證明趙、週二人在集市上發真相資料,律師要求法庭傳證人到法庭作證,但始終未見五個人的面,律師認為證人不來作證,說明所謂的辦案人有捏造偽證的嫌疑,是陷害當事人行為。

公訴人又拿出大約十幾份真相資料作為證據構陷,律師要求當場讀讀真相資料中的內容,公訴人不讀,律師說真相資料反映的是信仰者信仰的美好理念和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實,傳播給百姓,對百姓只有益處,沒有危害。當事人傳播真相是他們的自由,在表達他們的正義良知,是合法的舉動。律師請公訴人指出二人破壞了哪條法律?有甚麼具體社會危害?公訴人答不上來。

公訴人還把二人曾經被非法勞教(周曾被非法勞教二年)、判刑(趙曾被非法判刑十三年)作為「前科」來進一步加害,律師認為當事人曾被非法勞教、判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初期公檢法被謊言迷惑的情況下,違犯憲法所製造的冤假錯案,這些歷史冤案有待糾正平反,冤案不能作為「前科」,如果把冤案也當作「前科」證據,實際是加重迫害、再次迫害當事人,再次製造冤案,要負歷史責任的。並鄭重陳述:信仰自由,天賦人權,政教分離,普世理念。一個正常的國家政府是不會干涉國民關於精神、心理方面的正信自由的。中國既然成為簽署聯合國關於人權宣言的締約國,就應該信守踐行自己的義務承諾,這樣才能受到世界人民的尊重,才能融入到國際社會大家庭。

整個庭審過程,律師從法律、人性和時局做了全面的無罪辯護,公訴人和審判長(曹某)沒有過多的言語,只是例行程序。兩名法輪功學員為自己做了無罪自辯。最後審判長問律師和二名法輪功學員對量刑怎麼看,律師當即要求當庭無罪釋放,二名法輪功學員也要求無罪釋放。審判長說自己說了不算,回去合議後再定。

一個星期左右,法庭合議的結果是趙傳文被枉判二年,周光明被枉判一年半。就這樣,在沒有原告受害人、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也沒有聽到陪審員的意見、並且在律師無罪辯勝的情況下,臨沂蘭山區公檢法這些「葫蘆僧」們,迫於610的淫威,接連又判斷了兩個糊塗冤案。

這不是該地區發生的一、兩個案例,十七年來,該地區僅被非法勞教、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超過五百二十人次,其中數十人被連續多次勞教判刑,最高的非法刑期達十四年,五至十四年的重刑冤案超過五十件,至今大約仍有二十多人被非法囚禁在各地看守所、拘留所、洗腦班、監獄中受難。被直接迫害致死的二十多人,因迫害造成的舊病復發、恐怖驚嚇而去世的更多。被搶劫的財物數百萬元計,遭到酷刑洗腦摧殘的上千人次。

無理迫害不但給受害人及家屬造成了極大傷痛,也給整個社會蒙上了一層恐怖陰影,還將那些被脅迫枉法犯罪的公檢法人員推向了被天理淘汰的危險境地,所以所有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人員,如果不儘快悔罪改過,下場將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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