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點,劉文華家屬及代理律師到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再一次要求行使閱卷權,被告知案件已經於當日上午移交昌邑區法院。
律師得知公訴人是張琳後,與其通電話要求面談相關事宜,張琳心虛拒不接見律師。律師在電話裏質問張琳:你也是學法律出身,你知道拒絕律師閱卷是違法的嗎?張琳明知道無理卻荒唐而又無賴的搪塞:這是上面的規定,你認為我違法了你可以告我,上哪都可以。
於是律師及家屬到檢察院門衛室,通過電話聯繫控申科,要求對張琳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但是控申科工作人員拒不接待,並告知門衛禁止律師及家屬進入辦公大樓,後經過家屬的一再要求,門衛才再一次給控申科打通電話,控申科告訴門衛轉告律師:這件事我們管不了,你們可以到昌邑區政府找政法委。再一次拒絕履行職責和推卸責任。
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家屬和律師來到吉林市看守所準備會見當事人劉文華。當律師向工作人員出具相關手續後,工作人員看了一下,表示拒絕安排會見,理由是:這是所長的通知,有疑問找所長。
於是律師去找看守所所長,一個周姓領導接待了律師,他稱:所長不在,有事可以跟我談。律師便要求會見當事人劉文華,周姓領導便給所長打了一個電話,然後告知律師:劉文華在裏面鬧號,根據內部規定,不允許會見。律師向其索要內部規定文件和質問其違法時,周姓領導說:那我不管,然後自顧走出辦公室,不知去向。
律師又來到看守所檢查室,控告看守所違法,接待律師的項姓檢察院人員說:這是看守所的內部規定,我管不著。律師據理力爭:這是明顯的違反刑訴法的,作為檢察院應當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你知道你的職責是甚麼嗎?他回答:監督違法行為。律師問:看守所不讓會見是不是違法行為?他卻說:我是誰呀?人家按內部規定辦事,我能管了人家嗎?
最後,律師表示要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控告,他說:可以告,你可以告我。然後對律師不予理睬,獨自走出辦公室不知去向。
十一點鐘,家屬及律師一行從看守所直接來到昌邑區法院,遞交律師委託書和行使閱卷的權力,遭到當時的刑庭庭長魏軍的無理阻撓,公然違規違法。當律師質疑其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時,魏軍卻說:「這是上面規定,外地律師不許做本地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律師義正辭嚴的告知:你這是在犯法,中國法律無此規定。律師又要求魏軍拿出上面的所謂規定時,魏軍拿不出來,便把此事推給單蓮紅,讓單蓮紅應對律師。律師再次向單蓮紅索要上面的所謂規定文件時,單蓮紅強硬的表示:規定就是最高檢給下達的,書面的沒有,是口頭傳達的。
吉林市昌邑區法院
院 長 王玉堂 辦 0432-62404701 13304400071
副院長 宋井義 辦 0432-62404702 13904411779
劉 軍 辦 0432-62404706 13904410458
王乃彬 辦 0432-62404705 13804421870
張終慶 辦 0432-62404708 13089150918
封 碩 辦 0432-62404704 13689877369
吉林市看守所所長:朱寶林13804417779
吉林市看守所檢查室:0432-64819043 0432-6481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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