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邪黨沒有執政的合法性,為了裝點門面,也仿照文明社會的國家,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聲稱全國人大才是最高權力機構,儘管人民代表並非人民選舉,只是邪黨傀儡。但是既然制定了憲法和法律,甚至要宣誓忠於憲法,那麼任何人如果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違法,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9年6月,時任中共邪黨頭子的江澤民下令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以及其執行機構,簡稱「610辦公室」,推行對法輪功的迫害。他對中共中央高層領導人的信件和講話形成了中共邪黨中央委員會的內部文件,成為迫害法輪功的犯罪命令和綱領。江澤民親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揮系統,他通過在中共邪黨內部各級建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級官員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已違犯了中國的現行法律,犯有故意殺人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行。同時,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觸犯了國際法,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等。
然而,在十三萬人在中國大陸起訴江澤民的時候,卻有些人還在公然藐視憲法。例如,控告江澤民的信落到居委會手裏,被稱為「誣告」。這種賊喊捉賊的行為的依據在哪裏呢?是誰在幹這些違法的事呢?
河北省石家莊市有的居委會從上級辦事處拿到了轄區內部份法輪功學員已被「兩高」簽收的控告書(包括快遞信封),然後打電話通知本人到居委會,問姓名、身份證號、住址、電話、何時煉功等等情況,然後記在一個本子上。有人在居委會辦公桌上發現了標題為「法輪功『誣告信』登記表」,看來居委會問這些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填這張表。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提交控告信,要求依法追究江澤民的罪行,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但實際情況令人義憤,通過郵局郵寄控告信時,有人竟敢攔截,有的郵局不給寄,有人膽敢私自扣押,寄到高檢和高法的信函竟然落到了當地派出所和居委會手裏等等,這顯然是在公然違反憲法、觸犯法律,違法犯罪的人絕不會逃脫法律的追究和懲罰,當這些人站在被告席上時,他們沒有任何藉口為自己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