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這個網站所受理的案件範圍由《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它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5.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我在法中悟到,一定要把江澤民對世人的毒害體現出來。這也是很主要的一個部份。所以我遞交的材料中,在明慧網的《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之後,加了一個對於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所導致的危害的特別解釋。內容如下:
刑事控告狀「第8宗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和第399條」所造成危害的特別說明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江澤個人或者同伙濫用職權,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說明如下:
1.自從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在對法輪功進行非法迫害期間,濫用職權挪用各類經費,用於對法輪功的污衊和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酷刑、虐殺、強姦、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誹謗。而且數額極其巨大。這屬於「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自從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在對法輪功進行非法迫害期間,犯下了本刑事控告狀所述的犯罪事實。但是這麼大規模有組織的犯罪,不可能僅由《共同犯罪》部份(48至65條)中49條所列舉出姓名的人完成。江澤民利用自己的職務和權力去影響低於自己職務的官員,同時指使宣傳機構(這是濫用職權的另一個體現)去歪曲、造謠、污衊法輪功,使為數眾多的官員,尤其是警察、政法等系統的官員,也主動或者在受迫狀態下參與了犯罪,甚至於直接參與了酷刑、虐殺、強姦、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誹謗等行為,對這些官員或者一線幹警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損害。而且隨著法輪功真相的逐步顯露,這部份人的心理和身體將承受巨大的,無法言喻的壓力。
3.自從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在對法輪功進行非法迫害期間,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利用職權影響甚至於控制宣傳系統,大肆歪曲、造謠、污衊法輪功,使全國的民眾中為數很大的一部份人對法輪功產生了誤解甚至是仇恨。而法輪功在國內外洪傳的過程中,使修煉者身心得到的巨大受益是有目共睹的。無數人開始專心修煉法輪功的原因,就是因為在初步了解和嘗試的過程中,自身的疾病甚至於絕症被治癒了。那麼江澤民個人和同伙的這個行為,也為全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使無數本來可能通過學習法輪功而獲得一個更好的身體的人失去了機會,甚至於失去了生命。
4.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方法,是以宇宙「真、善、忍」的最高特性來指導修煉。所以,法輪功對於修煉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真正修煉法輪功的學員在被迫害之前都家庭和睦的,所到之處都是公認的好人。也就是說法輪功對於社會的穩定,道德的回升是有積極作用的。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自從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對於法輪功的迫害過程中,採用的手段無一不是假、惡、鬥的方式。由第2、3條所述原因,這也就使得中國社會的道德水平急劇惡化,由此帶來了一系列複雜的、嚴重的、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給中國經濟、社會、法制、道德等等各方面的發展帶來了無法估量的破壞。
5.綜合上述1、2、3、4條所述,江澤民個人或者同伙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必須由江澤民個人和同伙向全國人民公開、如實地供述對法輪功歪曲、造謠、污衊的全部事實,恢復法輪功名譽。在全國人民面前公開向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師父道歉,並且承擔自身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其連帶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