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草草宣布休庭,沒有宣判結果,下次開庭另行通知。
法輪功學員周亞芳,是凌源市三道河子鄉村民,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去北爐鄉趕集,被北爐鄉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朝陽看守所至今已半年多了。
凌源市國保大隊拼湊黑材料,以四條罪名把周亞芳的案子移交檢察院。主審法官趙恩君當庭宣布了周亞芳四條罪狀:1、散發法輪功材料被當地派出所抓獲:2、家中有法輪功的書、光盤等宣傳品:3、群發彩信宣傳法輪功:4、撥打語音電話宣傳法輪功。明白人都知道這四條所謂「罪狀」都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以這定罪已經構成執法犯法。
律師根據中國法律做了無罪辯護。律師說,你們控告我的當事人散發法輪功材料,有證據嗎?都給了誰?派出所人員在我的當事人身上並沒有搜到宣傳品,你怎麼知道是她發的?我的當事人是法輪功學員,每天都要看書學習,必然會有法輪功的書和光盤,這符合憲法三十六條信仰自由的權利。至於說群發彩信,既然叫群發,就是同一時間發的,可是到目前你們掌握的只是發給了四個人,而且還不是同一時間的,企圖以群發定罪是捏造事實。撥打語音電話,經過檢測這部手機只打了十一個電話,公安所說打了多少多少也是捏造事實,不能成立。法律定罪必須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而你們漏洞百出,上下沒有必然聯繫,你們憑空捏造事實,這樣裁定,冤判好人,是會有報應的。
整個審判大廳寂靜無聲,都在聽律師的有理有據辯護。律師說,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的自由。「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法律原則。因此,煉法輪功無罪,宣傳法輪功無罪,我的當事人應該當庭釋放。
台上的主審法官多次打斷律師的辯護,律師義正詞嚴的說,是你們在破壞法律實施嗎?法官被問得啞口無言。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辯論,審判員們理屈詞窮,只得草草收場。一場非法庭審就這樣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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