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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何其瓊遭非法庭審 律師:煉法輪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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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安寧市法院於4月8日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何其瓊。何其瓊的辯護律師在庭上指出:煉法輪功無罪,持有法輪功物品是煉法輪功的學習資料也無罪。

何其瓊於2014年9月28日在安寧市昆鋼西湖農貿市場被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的繆雲珍舉報發放光盤,被郎家莊派出所五個警察綁架,後被劫持到安寧市國保大隊,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安寧市檢察院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何其瓊進行非法逮捕。

2015年3月初,家屬得知案子已經於2015年1月29日到了安寧市法院,就去找主審法官李永興,要求擔任家屬辯護人,李永興以家屬不懂法律為由拒絕。之後,家屬請了律師。

2015年4月8日上午10點,安寧市法院開庭審理何其瓊案。

何其瓊不承認公訴人陳偉祥的所謂指控,她說:法輪功教人修「真善忍」,我煉法輪功身體好了,我告訴別人「法輪大法好」是言論自由。把我帶到法庭上,說我破壞了法律實施,我到底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

律師也為何其瓊作了有力的無罪辯護,指出:煉法輪功無罪,持有法輪功物品是煉法輪功的學習資料也無罪。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何其瓊到底造成了甚麼危害!

律師進一步指出: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傳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36條,公民信仰自由,信仰是最基本的人權,應該得到保障和支持。

非法庭審持續兩個小時,當庭沒有宣判。

安寧市政法委:
書記魏巍、副書記李茂文

安寧市法院
地址:雲南省安寧市大屯新區金暉路2號,郵編650300
本案主審法官李永興0871-68699940
刑庭人員:
李永興,男,出生日期1966/10/21
陳 虹,女,出生日期1971/8/12
劉旭雲,女,出生日期1982/5/17
張 瑞,女,出生日期1981/6/5
陳紹友,男,出生日期1964/10/20
刑一庭
唐志雲,男,出生日期1978/11/18
劉躍武,男,出生日期1967/11/8
奚 琳,女,出生日期1985/1/17
周玉潔,女,出生日期1983/10/26
劉 帆,女,出生日期1975/12/16
張小瓊,女,出生日期1978/6/30
刑二庭:
庭長張萍,女,出生日期1968/4/12
楊文雁,女,出生日期1970/8/14
張紅梅,女,出生日期1975/7/12
邱學根,男,出生日期1988/7/15

安寧市檢察院:
地址:雲南省安寧市金暉路,郵編650300
本案公訴人陳偉祥
檢察長:肖潔
副檢察長:楊寧華、余志明、鄒光輝、黃兆岩
紀檢組;組長汪正益
檢察室:主任陳涔
公訴科:副科長蔣蕾
檢察官:李永宏68695625劉春傑
政治處:高翔鵬、秦應言
安檢:葉睿珩
宋林濤、陳正瓊、蔡中毅

安寧市公安局:
地址:安寧市大屯新區金暉路6號,郵編650300
地址:安寧市鹽興路27號,郵編650399
政委崔加璧、副政委:樊佩立
副局長:張紀輝、張躍輝、章勇、羅喬良
紀委:書記洪慶剛
政工室:主任李志強
國保大隊:張春15911723761王豔坤 15608711172趙雁 68718733李雲昌、葉林、段國俊
郎家莊派出所:敬茂(警號053167)邱崇斌(警號053148)稽偉、沈繼鵬、楊承禮

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繆雲珍15911507402
安寧市寧湖社區綜治辦:旎雷18987195655

安寧市政府:
地址:雲南省安寧市人民路1號,郵編:650300
市長王劍輝
副市長:馬文瑜、李笠菲、刀福東、梅林、葛寧、張宏斌、歐明鋒、李春明、戴彬、劉婕
書記李樹勇、副書記:施自應、王勝章
組織部長母正榮、宣傳部長陸毅敏
法制辦:副主任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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