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鯤 |
「傳播法輪功是法輪功信仰者的合法權利」
非法庭審從早上十點半開始,許鯤是戴著腳鐐被帶入法庭。
律師要求公訴人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要求法庭公開播放公訴人提供的光碟物證,要求必須是有資質的司法機關進行鑑定這些物證的性質,這些合法合理要求均遭法官李元宣拒絕。
律師指出:本案中沒有一個鑑定機構對公訴人提供的物證進行過司法鑑定,鑑定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那麼請問公訴人:這些物品危害了社會甚麼,給他人造成了怎樣的身體、財物及精神上的傷害?公訴人無言以對。律師於是總結道:「所以本案沒有受害人。」
律師接著指出:即使許鯤是宣揚傳播法輪功,那也是她作為信仰者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因為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他舉例說西藏到處都是宣揚佛法好的宣傳品,到處都寫著法輪常轉。信徒們從佛法中得到了好處自然要表達出來,傳播佛法、宣傳佛法是信徒們的權利。宣揚傳播法輪功也是法輪功信仰者的合法權利。
「破壞法律實施」罪名根本不成立
律師於是向法庭提出: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甚麼是邪教,怎樣確定邪教,關於邪教的界定是甚麼。人大並沒有關於邪教的立法,國務院和公安部公布出的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這是得到人大認可的;而兩高的司法解釋並不能作為法律,相反是在破壞法律,本身就是違法的。法輪功不是邪教,許鯤也沒有加入過任何邪教組織。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起訴許鯤,那麼請問許鯤利用了甚麼邪教組織,怎樣利用的,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呢?
公訴人和法官仍然無言以對。
「勞教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
針對起訴書中提到許鯤以前因為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而被非法勞教兩次,屬於有前科且不知悔改的說法,律師義正詞嚴的指出:中國的勞教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一直被整個國際社會所譴責,是違反國際法和憲法的,是不應該存在的,也是已經被依法廢除的。事實上,許鯤過去的兩次被勞教,正是公安、司法機關違反法律對許鯤的犯罪行為,公訴機關今天竟然還拿出許鯤曾兩次被勞教作為前科,還要作為要給許鯤加重處罰的例證,這是在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是對許鯤的犯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面對律師的指控,法官和公訴方都默不作聲,庭下旁聽者已經有人潸然淚下。
之後,許鯤在自我陳述中講述修煉法輪大法無罪,而法官頻頻打斷她的發言。最後,法庭完全不顧律師的合法要求與有力辯護,強行當庭宣布對許鯤判刑三年。許鯤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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