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國法輪大法協會如期在中共使館前舉行和平反中共迫害的集會 |
巴黎行政法庭判決書原文(第一頁) |
巴黎行政法庭判決書原文(第二頁) |
巴黎行政法庭判決書原文(第三頁) |
巴黎行政法庭判決書原文(第四頁) |
巴黎行政法庭判決書原文(第五頁) |
法國法輪大法協會計劃於三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即習近平訪問法國期間,在中共使館對面,舉辦反中共迫害的和平集會,主要內容之一是法辦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血債累累的元凶首惡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曾慶紅、李嵐清等。然而,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巴黎警察局長給法輪大法協會發來命令,禁止在中共使館對面集會,而要求到幾百米以外的地方集會。
法輪大法協會認為警方的禁令是對基本自由的嚴重侵犯,且明顯非法;過去歷次法輪功學員集會從未給公共秩序帶來任何攪擾。協會要求巴黎行政法庭緊急開庭審理此案。
該法庭緊急審理法官Doumergue女士認定事情的緊急性成立,並於當天下午召集有關雙方開庭。
在聽取雙方陳述後,Doumergue法官於當天傍晚下達判決書,判定法輪大法協會在習近平訪法期間、在中共國使館前舉辦和平反迫害集會的選擇「屬於行使表達自由的範疇」;而警察局長拿不出任何該集會「能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的風險的確鑿證據,哪怕是可能的理由也沒有」。判決書認為,法輪大法協會「具備充份的理由而應予以支持」,而警方禁令「構成了對集會自由與表達自由的嚴重侵犯,且明顯非法」。
判決書下令中止該警方禁令的實施;命令警察局長讓法國法輪功協會在希望的時間、地點集會;判決書還責成國家向法國法輪大法協會支付一千五百歐元。
判決書將發給法國法輪大法協會及法國內政部長,並抄送巴黎警察局長。
據悉,二零零九年和二零一零年,法國法輪大法協會的活動兩次遭巴黎警方禁止,而要求法國巴黎行政法庭緊急開庭審理,後者兩次做出了完全和這次類似的判決。此後幾年間,巴黎警方沒有阻撓法國法輪大法協會的類似活動。
此次事關中共最高領導人訪問,法庭依然做出同樣的判決,意義更加重大。巴黎行政法庭的判決捍衛了普世價值和法蘭西的真正利益所在;判決也是對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沉重一擊。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及中譯本。
巴黎行政法庭
第14047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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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輪功協會
(法國法輪大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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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mergue女士
緊急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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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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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5-03
法蘭西共和國
以法國人民的名義
緊急審理法官
根據2014年3月26日登記的、由位於巴黎第19區的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現任主席所提出的請求,並聘用FGD律師事務所的Gabard律師;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要求緊急審理法官:
⁃根據行政法第L. 521-2條,中止(巴黎 - 譯注)警察局長關於禁止法國法輪功協會3月27日10點半到12點半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前、巴黎第八區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便道上的集會;
⁃命令警方允許法國法輪功協會3月27日10點半開始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前、巴黎第八區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emoille街交接處人行道上的集會,每拖延1小時(警方 - 譯注)將受到3000歐元的罰款;
⁃根據行政法第L. 761-1條,判罰國家支付4000歐元;
(法輪功 - 譯注)協會方面陳述說:
⁃事情緊急,因為只有在中(共 - 譯注)國主席正式訪法期間,其集會才有意義和效果;實際上,集會是為了提請中(共 - 譯注)國最高負責人對1999年以來中(共)國對法輪功的迫害的注意;最後,這類集會的目的在於就對法輪功的迫害及結束迫害的必要性警示中(共 - 譯注)國當局,同時並引起公共輿論對此給予關注,所以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前舉行才有意義;
⁃拒絕協會在其所希望的時間與地點組織集會,侵犯了集會自由這一基本自由
⁃這一對集會自由的侵犯事態嚴重且明顯是非法的;事實上,這一侵犯是嚴重的,因為這一集會只有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前舉行才有意義,以引起中國當局對法輪功在中國的處境、及對法輪功學員毫無放鬆跡象的鎮壓的注意;警察局提出的Alma廣場和抵抗力量廣場等其它集會地點分別距中國使館250米和400米之遙,對集會的目的是個障礙,會阻礙其合法地運用其集體表達觀點想法的權利;另外,(警方 - 譯注)這一侵權明顯是非法的,因為(警方的 - 譯注)拒絕沒有說明任何理由,並且考慮到集會人數不是非常多,集會不會給公共秩序帶來任何風險;而且也沒有任何充足的證據表明警察局拿不出足夠的警力來維持人數不很多的集會秩序,集會人數不會超過80;過去,歷次(法輪功學員的 - 譯注)集會從未給公共秩序帶來任何攪擾。
鑑於記錄於2014年3月26日的法國法輪功協會提交的文件包含與協會上述請求同樣的內容,而且它於3月26日11點30分,被警察局通知禁止集會;鑑於該集會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正式訪問的安全帶來風險的假設沒有根據;鑑於該集會大概會有4、50人;鑑於喬治五世大街有40米寬,且其與La Trémoille街的交接處與中國使館稍微錯開,所以集會地點與(使館- 譯注)建築物入口有至少50米的距離;鑑於集會是靜止的,不會更近,不會阻礙喬治五世大街上的行人和車輛的往來;鑑於沒有任何有關愛麗捨宮(法國總統府 - 譯注)和中(共 - 譯注)國使館在3月27日上午在有關地點活動安排的記錄;
鑑於記錄於2014年3月26日的警察局長關於拒絕(法國法輪功協會 - 譯注)集會請求的文件;
警察局長陳述說,如果說此事的緊急性成立,而且公共表達理念和訴求屬於基本自由的話,(法國法輪功協會的 - 譯注)集會請求應予拒絕,原因是被(法國法輪功協會 ─ 譯注)抗議的拒絕令並沒有對上述自由構成嚴重侵犯;事實上,所有在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人行道上、及這兩條街上的集會一概遭到禁止,原因是這一具體地點的公共秩序風險問題,因為這一地點屬於在2014年3月25日到28日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法國的國是訪問期間安全措施有所加強的地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會很接近這些地段,而對他的保護應以維護公共秩序的名義得到警方權力當局的重視而成為特別重要的事情;另外,它(警方- 譯注)向申請集會方建議了其它的地點以表達他們的觀點,所以並沒有嚴重侵犯集會自由和明顯非法的事;最後,警力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到訪而特別動員;向申請協會發出的禁令同時考慮到了權利與實際情況;
鑑於(警方- 譯注)禁令遭到抗議;
鑑於本案件的其它內容;
鑑於本地區的基本法規;
鑑於有關加強維持公共秩序措施的規章的1935年10月23日的法令修正案;
鑑於行政法;
鑑於行政法庭庭長任命Doumergue女士、分庭副庭長,裁決本緊急請求的決定;
在召集公開開庭後:
⁃ Gabard律師,代表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
⁃ 警察局長;
鑑於2014年3月26日15點30分公開庭審的筆錄:
⁃ Doumergue女士、緊急審理法官的報告;
⁃ Gabard律師,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的代表重申和進一步詳述了其請求和有關補充文件的內容;
⁃ 警察局長的代表Hanoteaux先生和陪伴他的Soltani先生;Hanoteaux先生確認和進一步詳述了他的辯護文件中的結論;
16點30分開庭結束後宣布預審結束;
關於據行政法第L. 521-2條所宣布的結論 :
1. 考慮到行政法第L. 521-2條:「在這種合理的緊急請求下,緊急審理法官可以下令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護在某一公權法人或某一管理公共機構的私權組織,在其行使其權力時,所可能明顯非法和嚴重侵犯到的某一基本自由。緊急審理法官可以在48小時的期限宣布判決。」還有同一法律的第L. 522-1條:「緊急審理法官裁決書面或口頭表述的糾紛。當他被請求在第L. 521-1條和第L. 521-2條方面做出判決、或修改、或中止該判決時,他毫不延遲地向有關各方宣布公開庭審的日期和時間(…)」;
1. 考慮到根據行政法第L. 521-2條,法輪功協會所引以為由的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屬於基本自由的範疇;
1. 考慮到法輪功協會聲明於3月27日週四10點半到12點半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對面、在巴黎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公眾地段上舉行的集會,「以和平方式要求中國最高領導人法辦江澤民團夥」,並散發有關傳單、通過話筒和高音喇叭發表演說、播放音樂等一事屬實;考慮到警察局2014年3月25日做出的、次日發給法國法輪功協會的命令,拒絕其在所計劃的日期與時間,在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包括這兩條街上的集會的權利;事情的緊急性得以確立;
1. 考慮到禁止關乎基本自由的公眾集會只能在確認公共秩序會受到擾亂的情況下合法地宣判;
2.
3. 考慮到警察局長聲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法國的國事訪問期間,實施了一些特殊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在中國主席要去的地方、周邊及他所經的行程路線設置了一些安全區;及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屬於這些安全區,他並向法輪功協會建議了其它集會地點,特別是抵抗力量廣場等一些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周邊的安全加強區以外的地點;他還聲稱法輪功協會拒絕了這些建議,所以(警方禁令 - 譯注)對集會這一基本自由的侵害既不嚴重,也不明顯非法。儘管如此,在這類情況下,(法輪功協會 - 譯注)在中(共 - 譯注)國使館周圍舉辦象徵意義的集會的選擇屬於行使表達自由的範疇;而且,考慮到喬治五世大街的寬度,與協會所要求的集會地點與中(共 ─ 譯注)國使館的錯位,從這一象徵性距離,到前面提到的不多的集會人數,而警察局長拿不出任何(集會 - 譯注)能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的風險的確鑿證據,哪怕是可能的理由也沒有,也沒拿出不能調動警力以預防上述可能風險的任何理由;所以,申請方協會具備充份的理由而應予以支持,而不需論及警方禁令的方式的妥當與否;上述拒絕構成了對集會自由與表達自由的嚴重與明顯非法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宣布中止警方禁令的實施;並極其緊急地命令警察局長讓(法輪大法協會的 ─ 譯注)集會如其所聲明的、照原條件如期進行,而不需與逾期罰款的要求掛鉤。
關於據行政法第L. 761-1條所宣布的結論:
1. 考慮到這些情況,有必要判決敗訴的國家方,據行政法第L. 761-1條,向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支付1500歐元。
2.
第一條:中止實施2014年3月25日警察局長拒絕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2014年3月27日10點30分到12點30分在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集會的命令。
第二條:命令警察局長讓法國法輪功協會,從2014年3月27日10點30分到12點30分,在喬治五世大街與La Trémoille街交接處便道上、中(共 - 譯注)國使館的對面集會。
第三條:國家以行政法第L. 761-1條的名義,向法輪功協會支付壹千伍百(1500)歐元。
第四條:請求方的其餘陳述被擱置。
第五條:本法令將發給法國法輪功協會(法國法輪大法協會)及法國內政部長。
副本抄送巴黎警察局長。
巴黎,2014年3月26日
緊急審理法官 法庭記錄員
Doumergue女士 Thomas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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