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縣公安局違法行徑
1、2007年蠡縣公安局綁架崔小先、崔樹美、馮文珍。
惡警抄崔樹美家時,家中沒人,他們就翻牆進院、砸壞門鎖,把其兒媳的彩電、影碟機以及腳蹬三輪車等值錢的物件掠走,機動三輪車因不能啟動而倖存。將打氣筒、大鋁盆和廢紙板都給「扣押」賣掉。
公安在抄家時,恨不得挖地三尺,把所有的東西都劫走,而在他們偽造的清單上,對搶劫的現金和值錢物品隻字未提。
崔樹美的女兒和兒媳找到國保大隊詢問母親的情況,沒想到正中了他們的圈套。他們讓崔樹美的女兒在外面等,把兒媳叫到屋子裏,問了一些話後,讓兒媳簽字,按手印。兒媳不簽,國保大隊的人威脅她說:「你不簽,就讓你們家破人亡!」兒媳不按手印,他們幾個人拽著她的手強行按上手印。然後,趕緊拿來一條毛巾說:「趕快擦乾淨,別讓你小姑看見了。」向王軍昌要被抄物品清單時,王軍昌氣急敗壞,竟然將手掌打在崔樹美女兒的臉上並狂妄的叫喊:「我給不著你,你他媽到縣委書記那兒去告我吧!」
2、惡警抄馮文珍家時,這些人把幾間屋子翻了個底朝天,被子、衣服扔的到處都是。兒媳陪送的電視機、影碟機均被掠走,藏在枕頭裏的一千多元錢也被翻了出來裝進了惡人的腰包。兩張存摺被他們看了看沒錢又扔到了地上。
馮文珍家被抄照片 |
3、偽造搜查證:在非法抄家時,當時馮文珍的丈夫向公安要搜查證,他們沒有,就在拿不出搜查證的情況下,強行、野蠻的搜查、抄家。然而在2007年12月24日開庭時,突然亮出「蠡縣刑搜38號」搜查證。
4、偽造抄家清單:抄崔樹美和馮文珍家時,惡人根本就沒有列清單,而在法庭上惡人卻堂而皇之的亮出了兩張偽造的抄家清單;在抄崔小先家時,他們翻出了幾本書和一些空的光盤盒(養花用的),裝了兩個小塑料袋,讓崔小先的丈夫在清單上面簽了字,而在法庭上出現的清單卻由幾本書和幾個空光盤盒變成了:光盤370張、磁帶50盒、《明慧週刊》30冊、新經文5本、轉法輪7本、傳單247張、《九評共產黨》100本。家屬強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簽字的清單,法官啞口無言。
5、偽造見證人:國保大隊在非法抄家時,見證人卻是110副頭目郭輝、610副頭目徐永剛和610人員崔新軍。他們三個即是指揮並參與抓人的,又來充當抄家見證人。這就好比殺了人又自己作證明說自己沒殺人一樣。
徐永剛:男,蠡縣610副頭目。(現已調蠡縣紀檢委工作)1970年9月26日,漢族。130635197009261199
郭輝:男,蠡縣110副頭目。1966年10月21日生人,漢族。身份證號:130635196610211657蠡縣百尺鎮百東村人100號。
崔新軍:男,蠡縣610人員。1978年2月17日生人,漢族。公民身份證號:130635197802170014蠡縣永盛南大街。159號南樓3單元501室
6、偽造舉報人:蠡縣國保大隊的人說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舉報人是蠡縣滑崗村村民陳永波,可經過律師和滑崗村村委會深入核實,蠡縣滑崗村村委會出具證明根本就沒有此人。
7、肆意偽造 證據:
二、公訴機關視法律為兒戲,當庭更改「證據」。
2007年12月7日,蠡縣檢察院起訴書稱:從崔小先家中搜出光盤370張,而蠡縣法院判決書中說「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當庭稱因證據出現變化,將從崔小先家中搜出的370張光盤變更為317張」。
公安局從抓人、抄家、到起訴,欲對三位老人非法判刑,這一切過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是執法犯法。在偽造的證據漏洞百出的情況下,蠡縣檢察院本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他們沒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辦案,而是和蠡縣公安局串通一氣,互相包庇。他們三次把案卷退給蠡縣公安局讓它們補充「證據」,(繼續造假,其中兩次超過法定期限)蠡縣公安局因為本來就沒有抄家清單,所抄的東西到底有多少他們自己都不知道,為了構陷三位老人,他們就肆意栽贓,大做手腳。檢察院和公安局互相勾結,經過三次補充偽證後,把三位老人的冤案上訴到法院。
三、律師按照法律程序要複印卷宗,法院百般刁難阻止律師複印。
法院自知卷宗有詐,怕複印後造假敗露留下證據。律師據理力爭,法院不得已才讓律師手抄了一些卷宗,結果發現漏洞百出……
蠡縣公、檢、法做賊心虛,竟然限制開庭時的旁聽人數。並非法規定:只有直系親屬帶身份證能入場。既然是公開審理,如果沒造假,為甚麼怕人來聽?在臨開庭前,王軍昌還出面賄賂請檢察院和法院的有關人員吃飯。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這一切都是他們自己抓人、自己抄家、自己列清單、自己做見證人、自己審理、自導自演的一出醜劇!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點左右,法院如臨大敵,110警察頭戴鋼盔,手拿警棍,排成兩行,守在大門外,大門內是武警。
蠡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文利、國保大隊隊長王軍昌,「610」頭目張躍賢,副頭目徐永剛,田利輝等人守在法院門口。徐永剛一直在前後溜達,盯著法院門口的法輪功學員們。張躍賢和田利輝藏在轎車內在法院周圍的公路上來回轉,給法院周圍的法輪功學員們錄像,還有人給法院門口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偷偷拍照和錄像。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點半,非法庭審開始了。當檢察官讀完起訴書後,三名法輪功學員立即表示抗議,義正詞嚴的指出:這些證據都是假的。緊接著律師開始了正義辯護,頓時法庭內鴉雀無聲,審判長頻頻點頭。因為造假太多,公安局三次補充案卷把抄家的日期和抄的東西的數量都搞混了,公訴人更蒙得摸不著頭腦,當法官問公訴科科長馬永貴:「這是怎麼回事?」馬永貴的手哆哆嗦嗦地來回翻案卷,也不知該怎樣回答,聲音顫顫抖抖的說:「這、這、這是怎麼回事?」律師一直堂堂正正的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在他們的慷慨陳詞、正義直言下,法官們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一個個低下了頭。有的法官還流露出佩服的眼神,還有的法警悄悄對律師說:「你們說話要注意安全哪!」對此不堪的局面,審判長不得不宣布休庭。
蠡縣法院對未經檢察院出示的證據隨便使用、對未經當庭質證的證據隨便使用、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所謂證據隨意亂用:比如一審判決書中所述「(8)張貼現場照片」、「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2008年4月24日之一系列證明」及「2008年6月17日證明」等,都沒有當庭出示和質證。又比如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提供的一系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所謂「證據」,也被一一採納。
判決書第(9)項:「蠡縣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2008年8月24日證明」,蠡縣法院最後一次開庭日期是2008年6月17日,以後未再開庭。此證明又從何而來?
關於對馮文珍非法抄家現場照片的造假:既然是現場照片就得有時間、地點、背景的制約。公安機關抄家時間是2007年9月19日,而當庭出示的照片上顯示的時間是2008年5月;地點也不是馮文珍家,因為馮文珍家是水泥地面而照片上是瓷磚地面。
此外,該案在2008年6月17日再次開庭審理後,蠡縣法院四個多月後的10月30日才予以宣判,明顯違反了刑訴法關於「審限」的規定。
四、保定中級法院違法犯罪之處
在蠡縣法院2008年10月24日宣判結果後,三位老太太及家人均要求上訴,在向保定中級法院上訴過程中出現了即2008年10月24日宣判之後的2008年12月22日蠡縣法院出的裁定對事實、及適用法律進行修改。也就是在蠡縣法院在審理終結後又更改證據及適用法律。這顯然是在上訴過程中保定中級法院發現蠡縣法院明顯的造假漏洞太大,讓蠡縣法院更改的,來應付上訴過程中律師的正義辯護。否則蠡縣法院怎麼會在審理完結後還沒事找事的出裁定更改證據及適用法律呢?這恰恰體現出保定市中級法院的執法犯法之處。
三位老太太的律師曾聯名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出蠡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違背事實、與憲法相悖之處,保定中級法院卻置之不理,卻以「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維持原判。(圖是蠡縣法院在2008年10月24日審理終結後於2008年12月22日出的違法的裁定)
由於這些公檢法的違法枉判,現馮文珍還在石家莊女子監獄忍受被枉判7年的牢獄之災。
責任人:
蠡縣610: 張躍賢、徐永剛、田利輝
蠡縣公安局:翟彥青、郭建民、劉文利、王軍昌
汪濤、王瑞欣
蠡縣檢察院:安軍旗、王志強、馬永貴、汪旭輝
楊大衛、張紅
蠡縣法院:張兆坤、魏國旗、李彥兵、崔澤民
劉劍鑫、邊春輝、孔衛映、王文暉、史麗坤
保定市中級法院:崔曙光、於海、郭潔、康珍惠
蠡縣縣委副書記:寧洪茂(已調離)
蠡縣政法委書記:馬義民。(已調離)
蠡縣看守所所長:史小剛